民间融资风险资料大全
民间融资犹如一把双刃剑,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蕴含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大,甚至出现“全民借贷”、企业主“跑路”等现象,大家了解它有哪些风险?
民间融资风险有哪些?
一是民间融资的利率高、期限短,容易诱发局部金融风险。一方面,利率过高加重了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其获利空间被压缩,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成为未知数。另一方面,从资金的供给方看,虽然高利率能够带来资金收益最大化,但不顾安全的畸高利率增加了按期收回资金的难度。主要表现为:
二是民间融资以民营经济为融资主体,易导致经营风险。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经济,而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小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风险呈现出高度集中状态。由于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缺陷,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
三是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民间融资具有为追求高赢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且隐蔽性较强,多数是私人交易行为,手续不规范,担保简单,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同时受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和不可预期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引发民间纠纷,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民间融资风险原因分析
(一)通过民间融资中介主体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近年来来,岳阳各种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发展迅速。据调查,目前在岳阳工商注册,带有投资、担保、融资、咨询字样的公司有630家,其中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267家,相当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源自银行体系。这些民间融资机构良莠不齐,游离于监管之外,无序经营现象较为突出,使得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如2012年底,某投资经管有限公司因高息借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共涉及民间借贷资金2177.5万元,其中,至少30%的资金间接来自银行贷款。
(二)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民间融资行为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主要表现为,利用自己在金融机构工作的特殊身份,甚至直接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获取公众的信任,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融资。2012年,辖内某金融机构两名员工以单位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数千万元。事发后,引发群众到单位聚集,致使该单位正常经营和社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判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盖章借款及担保案件,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二人个人名义借款案件,单位承担40%赔偿责任。
(三)通过信贷客户高风险投资行为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在一些传统行业和部分实体经济利润日趋微薄的情况下,部分信贷客户高风险投资倾向逐步增强。从辖内案例看,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高息转贷。获得授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理财等形式将资金高息放给缺乏资金的企业,或将资金存放给投资公司、担保、典当等中介,获取利差。目前社会上已形成依靠上述途径获利的专门群体,部分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也参与其中。二是从事高风险投资。由于传统行业利润单薄,部分企业转而从事与主业无关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果企业还涉及民间融资,情况就更加严重。从辖内案例看,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如辖内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是银行优质客户,但该公司融入大量民间资金参与某企业股权投资,希望通过该公司上市而达到资产迅速增值的目的,但后来该企业上市失败,最终造成该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其在银行贷款也成为不良。
(四)通过信贷客户高成本融资行为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与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企业不同,这类企业并没有脱离主业经营,只是由于宏观资金面偏紧,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只能够借助民间融资来满足其临时性资金需求,但如果宏观资金面不能马上好转,那么这些本用于短期周转的高息民间融资将成为企业背负的沉重枷锁,并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辖内某县一家油脂企业,2004年成立伊始,就涉足民间借贷,年利率主要集中在18%~24%之间,但该公司长期以来毛利率只维持在0.5%左右,如此低的毛利率显然难以长期负担高额的资金成本,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公司无法经营,其在银行的信贷资产形成不良。
(五)通过恶化宏观金融环境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民间融资如果在一个适当范围内良性发展,能对正规金融起到有益的补充,但如果发展过度甚至畸形发展,就会适得其反,甚至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岳阳民间融资发展过于迅猛,对宏观金融环境造成了一定冲击。自去年以来,银行存款增速就存在明显放缓趋势。银行为吸收存款,只能被动提高存款利率,并通过提升贷款利率转嫁给企业,从而间接提升了社会融资成本。二是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据调查显示,辖内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都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部分中介机构还使用“政府部门监管”、“政府保障”等用语误导公众盲目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融资风险政策分析
(一)尽快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监管主体,出台规范民间融资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当下,民间融资机构既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形成监管盲区,为部分民间融资演变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建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并出台规章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其经营范围。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方针,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二)强化对客户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从机制上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市场。商业银行要严格授信管理,按照企业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合理测算核定授信额度;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格资金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做好重点客户和重点业务的风险排查,对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资金转贷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高利贷的不得信贷介入,已经介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压缩退出;严格贷后调查和管理,严防企业资金链断裂和参与民间高息融资风险;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让一线员工、关键岗位职工及时了解参与民间融资的各种情形和危害、提升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观念和能力上筑牢防火墙。
(三)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从根本上消除民间融资风险滋生土壤。一是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贷公司等适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准金融机构,满足这些企业融资需求。二是商业银行要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缩短信贷审批流程,对一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的企业,可以提前介入,甚至“借新还旧”,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具有“过桥”性质民间借贷。三是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理论上,与高风险项目匹配的不应是银行信贷资金,而应该是风险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我国有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那么就会大大减少民间借贷资金进入这些高风险领域的.可能性,从而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规避民间融资风险需要尽快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监管主体,出台规范民间融资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客户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从机制上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市场;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从根本上消除民间融资风险滋生土壤。
民间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调第一还款源的重要性。
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并不依赖抵押或担保。据调查,近90%的借贷活动既无财产抵押也无他人担保,基本上是一种信用借贷,而有抵押或担保占比不多。这与银行或信用社的放款截然不同。抵押或担保的严格要求成为客户申请贷款的主要障碍。民间借贷不依赖于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防范机制,实际上也使放款人对资金风险更具敏感性。
相反,民间借贷对第一还款源即借款人本人的还款能力却非常重视。虽然没有正规的财产状况审查,但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都要经过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审查,这种民间信用调查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要小得多,而且调查的成本也小得多,体现在不需要借助现代化的分析手段进行信用分析,而是更注重依靠平时接触所形成的认识就可以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二、审慎选择融资对象。
融资双方原有的社会关系是发生融资关系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最根本基础。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中,双方主体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基础的情况一般很少发生。据笔者调查,仅10%左右的借贷活动双方不相识。但即便如此,也全部都有双方均认识的熟人介绍。有50%的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30%是亲戚关系、10%是同业关系。这种种关系都可以归结为“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存在,是防范道德风险和违约动机的最优方式。同时,民间融资也很重视借款人以往的信用情况,借贷在固定双方之间的重复发生率较高。65%的问卷反映曾向同一对象多次借贷或投资。多重社会关系以及融资的重复博弈过程都有利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和风险信息的及时沟通。
三、限定资金使用范围。
民间融资最本质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对民间融资功能的正确界定。民间融资的立足点是通过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组合,以资金供给者提供的资金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融资服务,满足需求者某种特定的融资需求。这种特定融资需求必须是不容易受到家庭突发事件影响的小额的、需多次重复才能满足的资金需求。如果一个人的借款能够一直被他使用并且不必再借款,那么这种贷款将很有可能不被偿还。
假设一位在农村从事小本经营的个体户想借笔钱以便迁往城市生活,并在城市继续做小本生意。那么,在他(她)的人际关系和企业家精神给定的情况下,从全社会角度看,这应是一个提高社会效益的帕累托改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有人向其提供贷款,将是很意外的事情。在缺乏法律强制执行机制的情况下,贷款人唯一有效的防范手段就是向借款人发出威胁,如果不按时还款,今后就不再借款给他(她)。但如果借款人今后不可能再来借款,那么这一机制也会失去效果。因此,民间金融的贷款人是不可能向此类一次性资金需求提供贷款的。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今后很有可能不再需要的贷款相比,贷款人更愿意发放周转性的生产资金贷款和消费贷款,以降低有意违约的风险。
四、扩大“抵押品”范围。
对于违约的担心也有可能使贷款人提出抵押品要求,虽然这种现象并不普遍。抵押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财产权证,也有可能是劳动力本身。例如,在计划经济时期,一些用来配给物资的凭证,如粮票、布票、肉票等被用来抵押,因为这些票证已被当作特定权利的凭证,具有准货币的性质。另外,虽然土地不可能被抵押,但土地上的产出有可能被抵押给贷款人,如果贷款不能偿还,土地的收成就归贷款人所有。劳动力也有可能被抵押,如果不能偿还贷款,则用给贷款人无偿劳动来抵补。
抵押品的价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双方对抵押品的价值有一致的估价,另一种则是借款人的估值要大大高于贷款人对其的估值。前一种抵押品能够覆盖更多的贷款人风险贴水。当借款人因意外原因而失去偿还能力,则贷款人可以通过变卖抵押品而获得足够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只是附加在抵押品上的一层“面纱”,其自身并没有产生经济价值。而第二种抵押品的抵押功能更加明显。假设借款人以祖传下来的一块手表作为抵押品,而贷款人接受了它,那么贷款人并不是指望在贷款无法偿还时将其变卖,因为他知道这块手表的市场价值会很低。之所以愿意接受,是因为他知道这块手表对借款人有重要意义,哪怕支付再高的利息,借款人也会不惜一切代价将贷款还清以赎回这块手表
五、对融资规模的严格控制。
贷款的违约风险与贷款金额有密切关系。金额越大,违约风险越大。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条件下,有的贷款根本没有收回的可能性。即使有利率升水也无法弥补损失。根据信贷配给理论,利率升水本身还会对还款意愿产生影响。大额的贷款会增加违约的可能性,而对“大额”的界定需依特定社会条件而定,如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移民等生活变动成本的大小等。因为立足点是满足参与者小额、短期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而不是为参与者的投机提供平台,所以民间金融控制风险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对资金规模的严格控制。即使参与者有投机、违约的动机,小规模借贷、投资所提供的动力也远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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