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短期融资券
发行制度
审批机关 人民银行发行主体 中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行业限定 没有行业限定
发债资金用途 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是否需要担保 无需担保
信用评级 需要信用评级
上市交易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利率水平 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以市场招标确定(近期一般为3.4%-4.5%)
债券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相互占用额度)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二)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三)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四)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六)其他软条件
面临问题
企业短期融资券与企业债定位问题。从发展的趋势看,中国债券市场目前分割的局面是不可持续的,两个债券市场的融合统一是目标。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企业短期融资券产品的最终定位上。将其定位为短期流动性企业债,还是始终以券的形式出现,需要法律制度和规章的不同解释。
也许当前的企业短期融资券的雏形相当于一直以来业界争论的具有融资功能的商业票据,而不同于以贸易真实性为基础的商业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虽然在期限上与企业债存在一定的结构位差,但在目前企业债发行还没有有效突破的情况下,其替代作用是较为明显的。
从中国企业的现状看,对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分析显示,近年来所有上市公司产生的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其主要原因是原材料占款、库存占款、经营效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不稳定性以及核心竞争力的不足等。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目前要高于对固定投资资金的需求。企业债作为直接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对解决短期资金方面的有效性不足,很少有企业通过发债来解决流动资金压力。
虽然短期融资券对解决流动性资金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企业在融资渠道和长期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下,特别是企业债在制度上没有突破的情况下,要特别关注企业是否会把短期融资券融来的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上,导致投融资期限不匹配而产生的金融风险。
而要防止这种投融资期限不匹配产生的金融风险,企业债的破局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和制度的组合拳,以防止短期融资券单线出击而出现的操作性漏洞。在企业自主性、独立性加强的情况下,发行企业债的审批方式值得思考。
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谨慎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如何把握。至少在目前,中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还是数量型的基础货币。或者更直接地说,央行通过控制银行体系的超额储备来实现广义货币供应目标。这种操作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导致货币市场利率宽幅震荡,利率完全沦为流动性多寡的结果。
要实现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目标,最好的办法是控制市场的流动性,保持流动性处于均衡中性(即不多不少)。过多或过少的流动性必然带来市场利率大幅波动。这种波动通过短期融资券渠道的传导,形成金融经济损伤实体经济的后果。上述两个制约,都将导致央行对市场流动性的管理逐渐收紧。因此,长期的后果是央票利率有上升的趋势。
定价问题有待完善和深化。企业发行的融资券或者债券,本质上就是一种含违约风险的金融工具,因此它的定价主要基于信用风险的判定。无论是企业债还是短期融资券,在理论上都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进行定价,即利用风险中性测度下的违约过程所导出的违约期限结构进行定价。但是我国的现实条件尚不能满足这种定价方法的实现,这是我国企业债市场的特点所决定的。
目前在我国,企业债市场品种单一,在信用等级上难以区分;企业债数目少,存在时间较短,难以有大样本估计违约过程;参与投资主体的结构单一,大多是长期投资者,因此市场交易少,造成流动性差,难以将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分离估计。
短期融资券理论定价的先天困难,是没有信用利差的科学估计,因此仍然只能采用市场比价的方法进行定价。即从可能的投资者、现有资金面、不同发行人的条件等来进行初步定价,考虑这些因素对融资券与同期限央票利差的影响。但是从长远考虑,必须尽快研究科学的定价体系和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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