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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法:应收账款证券化
什么叫应收账款证券化?相关的融资新法信息,大家了解哪些?
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用模式
1.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中介机构(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其组织形式可叫信托投资公司或资产证券发行公司等,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以获得权威资产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
2.发起人对应收账款进行质量分析,按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优质应收账款进行组合,然后委托评级机构评级。
3.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评级后的优质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并通知原始债务人。使发起人自身经营风险与证券化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分离。证券购买者(投资者)对证券化资产部分发生的风险,可向SPV追索,不再向发起人追索。
4.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SPV将所购应收账款向担保公司投保,一旦不能按期收回,由担保公司支付,从而增强了应收账款的信用,提高了信用等级。
难点和障碍
从企业微观方面看: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应收账款证券化对应收账款有一定的要求:
一是,应收账款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二是,应收账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具有相对稳定的坏账统计记录,可以预测未来类似损失的发生概率。
三是,期限合理,一般半年之内的应收账款较为受银行欢迎。在我国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应收账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首先,我国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债务人的分布一般都较为集中,尤其严重的是,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由于关联交易产生,与关联方的密切关系,造成了应收账款风险的加大。不仅如此,公司对第一大股东的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一年以内10%;一年以上是20%。有鉴于第一大股东的偿还能力,有关人士认为上述坏账计提比例不够公允,潜在风险巨大。
其次,我国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知程度非常低。许多企业片面追求账面的高额利润,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忽视了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造成了应收账款质量的低下,坏账率极高。目前,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无效成本(坏账、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的三项总和)只有3%。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是5%,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
再次,应收账款的拖欠严重,信用记录不完整,期限也较长。
从宏观方面看:
首先,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形成障碍。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同时证券化中所涉及的众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真正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确立,有的法规还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限制。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归属于破产财产,进入清算后,特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这样,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从而难以实现“真实销售”。
其次,会计、税务处理上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尚未规范。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尚属空白,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因此会计处理方面的滞后将制约应收账款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
再次,中介机构缺位。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精密的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流程,它需要中介机构的密切参与配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低成本的优越性有很大部分是依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从而带来的成本降低。但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规模和能力都无法满足其要求。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目前在我国推行从微观和宏观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但是任何一件事都不能因噎废食,对于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进先进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来提高应收账款质量,为进一步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就宏观环境来看,虽然条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类相关的金融立法陆续出台或正酝酿出台,中介机构的管理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这些障碍会逐步得以消除。
中国的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中国《金融时报》独家专访时表示,人民银行从未对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所有制类型和企业规模施加任何人为限制,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
这位负责人称,信用风险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有人认为,企业良莠不齐,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应该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严格审批,制定比较高的准入门槛,允许“好企业”发行,不允许“差企业”发行。
该负责人说,对此,我们一直认为,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凡是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的优质企业,均有资格在该市场上发行短期融资券,人民银行从未对发行人所有制类型和企业规模施加任何人为限制,短期融资券市场是开放的。
目前已经发行的54期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主要是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的数量较少,这是市场选择而非行政干预的结果。并且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商业银行准备申报材料和已经申报材料正在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民营企业数量正在逐步扩大。
当然,短期融资券市场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意图。因此,在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的行业背景逐步多样化的过程中,除继续根据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贯彻中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要求,支持相关行业优势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缓解“煤电油运”和原材料行业的瓶颈制约外,电信、农业、旅游、传媒等行业的优质企业也将加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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