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出台的背景

时间:2020-08-06 13:00:28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融资融券出台的背景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那么大家了解相关出台的背景?

  一、国际上融资融券交易的现状

  国金证券对全球范围内37个证券市场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35个证券市场建立了融资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而且绝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在推出股指期货业务之前先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资料显示,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

  二、境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的业务模式

  目前,境外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两种模式。

  (一)集中授信

  集中授信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业化的、甚至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和资金的转融通,或由其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的模式。

  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可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模式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由证券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模式。双轨制模式是指证券金融公司既可对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也可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模式。其中的代表:日本、台湾、韩国。

  (二)分散授信

  分散授信是指没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机构,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有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办理,授信机构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拆借;证券不足时,可向其他投资者借入的模式。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上述两种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操作简单,但政府监控较难,对证券公司等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集中授信模式则有利于隔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方便政府监管,但操作较为复杂。美国与日韩我国台湾之所以模式不同,二者文化存在很大差异也是原因之一。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出台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例如,我国l998年出台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证券市场一直存在强烈的融资融券需求。因此,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在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6月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2008年4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经历了一年多的试点筹备工作后,融资融券业务最终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

  补充讲解:海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对比

  美国融资融券模式——分散授信模式(市场化模式):

  在以上模式中,证券公司处于核心地位。

  日本融资融券模式——单轨制的集中授信模式:

  在此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核心地位,由银行设立。

  台湾融资融券模式——双轨制的集中授信模式:

  三种融资融券信用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在交易中引入第三方信用,即融资融券交易中介。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更适合采用集中授信模式

  全球主要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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