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融资担保创新模式的探究

时间:2020-08-07 14:35:56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一种融资担保创新模式的探究

  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如无足值的不动产提供抵押的,银行均要求担保机构介入提供保证担保,才同意贷款。那么融资担保创新模式有哪些?

  

  一、融资担保模式概述

  (一)本融资担保模式产生的背景

  一家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希望顺利扩展其设备销售市场,但面临生产投入过大、市场需求无法提前锁定等问题。因该设备现阶段的租赁市场比较好,故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会有个体投资人来询问可否出售。生产企业的股东出于设备租赁市场的火爆,同时也出于生产企业设备维护及管理的需要,成立了设备租赁公司。生产企业与当地银行咨询,是否可以贷款给其购买的个体投资人?

  在前述背景下,经过生产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充分协商后,接此任务的云南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笔者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担保机构)提出如下图示的融资担保模式,为叙述方便,我们姑且称为产供投融资担保模式:

  (二)产供投融资模式说明

  1、生产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合作协议》)。

  协议中约定:银行对购买生产企业设备的个人投资者提供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还款提供保证担保,在个人投资者未对银行还款时,生产企业负有回购该设备的义务,并将回购的款项代个人清偿银行债务;同时生产企业保证对销售给个人的设备有能力控制和随时收回该设备。同时担保公司对个人投资者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个人投资者与租赁管理公司签订采购及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3、个人投资者与生产企业签订购买设备的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协议》),并支付一定的首付款项。

  4、个人投资者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用途和委托银行直接支付至生产企业。

  5、个人投资者与担保公司签署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6、租赁公司及其股东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为个人投资者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以下简称《保证反担保合同》)。

  7、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个人及配偶与担保公司签署个人连带保证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反担保合同2》),为个人投资者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8、担保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为贷款购买设备的个体投资者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相关各方签署完协议后,资金和设备就相应发生如下流动:个人投资者交付首付款给生产企业,银行将剩余款项直接代为拨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个人投资者的指示提供设备给租赁管理公司,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使用并获取经营收入;管理公司向个体投资者按月支付租金;个体投资者向银行按月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产供投融资模式分析

  (一)融资模式能够成功的几点原因

  1、准确把握了现在个体投资者投资保值愿望的脉搏,吸引这一关键角色进入参与到这个模式中来。

  通过这个融资模式,个体投资者用10万元买了50万元的设备,每年租金可获得20几万,三年便可将贷款还清,剩余年限可以获得持续的租金收益,在设备不能再用的时候,设备残值是十几吨的废钢铁,处理也很有价值。这样的收益,使得个体投资者在房市股市不够好,投资渠道缺乏的时候,能够较为踊跃的参与到这个模式中来。

  2、充分整合了各环节上的利益诉求。

  生产企业则扩大了销售,获取资金;租赁企业获得了设备,扩大了经营服务范围,获取了经营收入;个人投资者实现保值增值;银行完成了贷款任务,担保公司获得了担保收入。

  3、打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使融资成本变得可以承受。

  该融资模式,使得资金直接到生产企业,设备直接到租赁公司,实际上减少了销售流通环节,流通成本也随之减少;同时租金与还款直接挂钩,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市场扩大了,资金充足了,生产采购不需要另外融资,这些使得生产企业可以在销售价格上做适当让利,让个体投资者能够承受相关的融资成本,增大了银行与担保公司参与实现这个融资模式的信心与兴趣意愿。

  4、不对个体投资者偿还能力进行审查,也不要求个体投资者提供任何担保,增强个体投资者的意愿,同时降低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参与与管理成本。

  (二)此模式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1、商业风险

  此产供投融资模式,是基于一种假设,即在考虑了同行业可替代竞争产品的增长的情况下,生产企业所销售之设备的市场容量足以支撑其销量增加后仍能够维持较高租金水平。如果这一假设不成立或有误差,则可能出现,租金水平下降,回报不高,购买需求不足的情形;抑或在购买后租金水平下降,导致个人投资者出现还贷困难或违约情况。

  2、租赁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

  租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决定了租金来源的稳定性,如果出现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投资失利使租赁公司承担重大债务的,将可能使租赁公司的租金支付出现问题,继而导致个人投资者出现还贷困难或违约情形。

  3、道德风险

  生产企业为筹措资金,虚构交易(用他人个人名义办理贷款购买设备,同时与租赁公司联手虚构租赁交易行为),由于没有真实交易作支撑,增加了贷款违约可能。

  由于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是特种设备,根据相关管理规章,不能落户个体投资者名下,是落户至租赁公司,因此存在租赁公司用该套设备另行进行抵押或处置的风险。

  个体投资者收到租金后不用于偿还贷款。

  4、法律风险

  特种设备买予个人,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却在租赁公司名下。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其中并未规定特种设备是否可以由个人拥有。但对特种设备的使用人进行的专章规定,要求必须为单位,该使用单位必须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有具备必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的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作业人员,并需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虽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理论上特种设备所有者和特种设备使用者可以分离,但在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只接受特种设备落户至单位而非个人。因此,此模式下存在至少两种法律风险:(1)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不一致导致资产的处置权对外呈不明晰状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各种纠纷;(2)设备是否可以出售给个人,存在模糊地带,未来法律规章调整可能对此进行明晰,因此该模式所涉之交易存在违规的风险。

  (三)如何防范或控制如上呈现的风险

  1、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融资中防控风险的第一步,通过尽职调查解决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评估风险和制定进一步防控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本案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设备的本地市场供给与需求关系;在行业内的地位;是否具备相关的行政许可批文;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基本经历、履约信念和个人资产状况;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资产情况;设备租赁市场的情况(是否存在其它竞争者、租金水平的可持续性如何保障等);选择的租赁公司与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或控制关系;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租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基本经历、履约信念和个人资产状况等。

  在本案中,通过调查了解,生产企业与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是相同的,存在关联关系。此有利有弊,一方面是更利于生产企业对租赁公司的控制,租赁市场会更稳固,产品售出交付维护管理上出现问题会更容易协调;另一方面真实的租金水平难以体现,生产企业更容易联手租赁公司操控融资链条。因此,在设计反担保时,生产企业和租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对个体投资者的借款需对担保公司承担个人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同时为了避免市场过于饱和,银行确定了在一定期限的授信额度。

  2、技术手段控制

  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对设备进行远程监控,随时掌握设备的位置和状态。这一技术手段,使得生产企业敢于对购买设备的个体投资者提供还贷担保。一旦个体投资者欠款不还,生产企业将可以第一时间控制设备,避免损失扩大。

  3、合同约束与保障

  合同是某个交易模式的体现,也是促进各交易当事人达成交易的工具。对于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且环节较多的产供投融资模式下,合同如何提供约束与保障:

  (1)《三方合作协议》。

  《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了资金提供方银行给资金实际获得方生产企业多大的授信额度,在这个额度内,银行承诺给生产企业的买家贷款;生产企业在哪些方面采取怎样的措施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生产企业提供怎样的反担保措施保障担保公司代偿发生后的追及成功性。通过这个协议约束保障,生产企业才能向买家宣传设备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合同同时解决了上游资金提供进入的问题。没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可能介入的。

  (2)《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公司和个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租赁设备的质量标准、交付、管理、风险转移、维修、租金的给付方式、租期。这个合同解决了个体投资者投资回报担忧。

  (3)《买卖协议》中约定了售价、支付款项时间、设备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设备交付标准、以及如银行发出通知后,设备强制回购等事项。这个协议解决了个人投资者出现还款延迟到一定条件时,同意生产企业按照约定的计算标准的价格回购,并同意生产企业将该回购款项代为偿还银行贷款。但为了保护债务人(个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类流质条款,在约定回购的条款中,如果个人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将设备处置给第三方能够获得更高价格的情况下,应该予以允许。该协议,虽表面上约定的生产企业和个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上解决是还款保障的问题,以此解决银行和担保公司的顾虑,同时使生产企业的回购担保对个体投资者有同样的约束力。

  (4)《借款协议》约定个人投资者向银行的借款、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约定个人投资者应该在设立专项还款账户用于授权银行自动扣划,并保证该账户在约定还款时间余额充足,否则银行将有权通知生产企业控制个人投资者的设备。该协议解决的是银行和个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通过协议安排,与前述的几个协议互为关联,形成整体,共同保护银行贷款得以及时清偿或出现借款方出现违约时的救济措施。

  (5)《委托保证合同》的合同主体是个体投资人和担保公司,经个体投资者委托,担保公司介入到这个融资模式中。在个体投资者不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要求担保公司代为清偿。担保公司为银行贷款安全提供了第二重保障。意即银行可以个体投资者逾期不还款时,视具体情况,要么要求生产企业通过回购担保对银行贷款进行清偿,也可要求担保公司直接代为清偿。但为防范风险担保公司通过《三方合作协议》要求,如果担保公司应银行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则担保公司有权要求生产企业继续对设备进行回购,应支付给个体投资者的回购款项用于偿还担保公司。

  (6)《保证反担保合同1》。租赁公司及其股东与担保公司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在担保公司为个体投资者承担清偿责任后,均有权要求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股东代个体投资者偿还对担保公司的债务。此合同解决的担保公司的风险转移的问题,保障担保公司的基本权益,通过此协议安排,一定程度上约束租赁公司认真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同时避免租赁公司承诺过高租金以致无法支付的情况,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本融资模式中固有的商业风险。

  (7)《保证反担保合同2》。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个人及配偶与担保公司签署个人连带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样解决的是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问题。因为生产企业是融资模式的资金接受者,也是最大受益人,能对设备实施技术控制,又能通过关联关系影响租赁公司的租金价格和履约意愿。因此通过协议安排,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及其配偶提供反担保,在一定程度控制担保公司的风险,从而促成了担保公司介入此融资模式中来。

  (8)《保证担保合同》,由银行与担保公司签署,解决的是银行的双重保障问题,使银行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更为主动和有利,从而保证融资模式能够开始。

  三、关于创新融资担保模式的启示

  (一)关于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除了法律规定外,不能通过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创设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但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是,才能产生反担保。我们知道,留置担保与定金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仅存在双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而不能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质押或者抵押。因此在担保公司介入的融资模式中,担保公司除以债务人的信用担保外,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只能有三种担保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

  因此,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是在这三者的基础上或限制上,而非天马行空。这样的创新是源于对交易模式和链条的整合与设计,增加交易环节控制抑或是交易当事人的控制。通过交易模式的设计使资金缺乏者改变为资金的来源者,从而应和马太效应。具体到本案来说,如生产企业,是资金的缺乏者,但是设备卖出,其就有资金来源了,再比如个体投资者也是资金的缺乏者,但是通过购买的设备租赁就能获取租金,也就成为资金的来源者了。也正因为如此,资金提供者(银行)才愿意介入,同时交易的担保者(担保机构)才能更为有效控制风险,而非一味寻求硬抵押物,试想想各方均缺钱的情况下,谁来买单?毕竟担保公司是为资金融通而服务并分享融资收益的,并非为成为资产管理公司而开展担保业务。

  (二)关于思路

  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非诉律师,在接受委托或协助当事人创设融资模式时,可以考虑如下思路:

  1、创设多赢的融资模式

  以资金提供方与接收方为焦点,探究该利益链条上的关联方,并尽量创设一个能提供多赢局面,顾及各关联方利益的融资模式。

  2、考虑融资成本

  一定能够通过分担、转移而变得可以承受,才具有竞争力和可行性。

  3、必要的尽职调查

  结合模式所需和当事各方的基本情况,制定尽职调查清单,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制定对融资模式需要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

  4、起草合同

  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控制措施反映在各类合同中,协议安排使各类合同形成有机整体,以保障融资模式得以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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