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融资模式之优化

时间:2024-09-20 00:52:32 创业融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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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融资模式之优化

  近年来,不少银行大力发展的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对中小企业有着重要影响。但是2012年爆发于浙江的互保、联保圈震荡,广州等地的银行也叫停部分行业的担保贷款,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制度创新的风险。

  一、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就是指两个以上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也就是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其成员之间相互对等保证贷款,根据担保联合体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般将两个企业联合担保融资的称为互保,三个以上企业联合担保融资的称为联保。

  实际上,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在我国的雏形最早出现是在20世纪90年代,是当时中国农业银行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模式,主要是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了控制信贷风险,银行要求缺少抵押物的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约定其他农户在贷款农户出现无法还贷情况时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之后,这个模式被很多银行在商圈、行业协会、地方商会的企业之间采用。

  这种融资模式在民营企业发达的浙江企业之间就非常普遍,在过去的10多年中,这种中小企业间“互哺”的融资担保模式,在浙江省内表现出了极强的创造力和财富效应。约占企业总融资比例的60%至70%。只要在银行融资的企业,参与互保联保的企业比例甚至高达90%以上,且平均每家企业都有5至7家的互保联保单位。

  随着网络对企业融资的深度参与,最近还发展出了网络联合担保贷款模式。该模式是指多家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形式构建贷款联合体,制定联合担保合约,并以联合体的身份申请贷款,企业共担风险,网络联保贷款不需抵押与担保,是B2B网络融资模式的变形模式。该模式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得到推广和应用,形成了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业务、网络银行电子商务大买家供应商融资业务、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速贷通”业务(建行+担保公司+借款)等三种具体业务形态。

  二、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本身是金融制度创新,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贷款的问题。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曾在推动当地信贷市场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风向掉转,当初给予企业贷款的银行频频催资、抽贷,因“连坐”陷入泥沼的互保联保企业链条化发展,使得这一融资模式的风险问题逐渐凸显。

  1. 企业债务风险。

  担保联合体融资给企业带来的债务风险较大,甚至会累及企业倒闭、破产。有些企业把互保联保模式当作一种从银行获取更多贷款的工具,尤其是一些不熟悉的企业结成互保关系,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之间的担保链条会形成贷款风险的传导链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形成的担保链条,往往关系错综复杂,当发生民间借贷危机时,债务风险会沿着担保链条迅速扩散开来。在2011年“绿成互保危机”中,直接涉及到的企业就超过14家。互相约束是银行本来期望达到的效应,但是这种约束却发展为负面效应,导致了联合体的贷款风险迅速扩大。例如在A、B和C三家企业组成担保联合体的情况下,往往是A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时,B企业和C企业为其提供担保;A企业和C企业在B企业从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A企业和B企业为C企业在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

  在这种重复担保、连环套式的贷款担保链条中,B企业和C企业要在A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承担担保责任,如果A、B和C三家担保链条中的企业同时从银行贷款,资金的乘数效应就更加放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经济下行,只要一家出现风险,担保链条中的企业都会被累及,几何倍数放大企业债务风险。随着链条的扩大,一些本身经营良好的企业,也很可能因担保链条网络的扩大而被牵连其中。2012年爆发于浙江的互保、联保圈震荡中,包括虎牌控股、新世纪管道、荣事集团等经营良好的企业都受到牵连。

  2. 银行坏账风险。

  担保联合体融资给企业带来债务风险的同时,还会给银行带来坏账风险。在正常的情况下,担保联合体融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小企业之间的联保,能结成一个庞大的信用网络。但是不少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信息不透明,外部约束机制缺乏,对于贷款企业的财务与经营信息真实性银行难以判断,也难以落实银行信贷“三查”制度。在经济下行时,联保贷款在一户企业出现风险后,几户担保方往往会推诿扯皮,不愿偿还担保份额。特别是对一些缺少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中小企业来说,一旦风险出现,对银行也往往意味着坏账的出现。并且,目前这些担保联合体融资模式中的企业联合体基本都是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或在同一区域经济模式中,风险关联性非常强,一旦出现经济问题就会发生大面积关联企业倒闭,这使得一些没有抵押物、只是通过联保互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根本无法收回。

  3. 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银行看来,联保体制是信贷风险的释放器,但殊不知,被释放的风险仍在联保系统之内,一点一点积累,量变形成质变,风险最终仍会爆发。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时候,由于经济整体欣欣向荣,其制度缺陷并不会因为企业之间错综复杂贷款担保链条而暴露,即便偶尔有企业发生贷款无法还的情况,庞大的担保联合体完全可以消化。不过这种内部风险消化在经济下行时期难以实现,庞大的担保链条很容易引起多米诺骨牌般连锁反应,整个企业担保联合体网络面临的信用违约风险明显加大。如果联保的企业链条足够长,对区域经济会造成很大的震荡,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可能与此同时产生,甚至会因此造成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例如2012年江浙地区有些企业负债过度,加上过多介入高风险领域,从而爆发了大规模的债务风险,银行开始大规模催贷、抽贷,因此也诱发杭州地区600家参与联保的知名民营企业向浙江省政府联名上书紧急求助,请求政府帮助参与联保的企业渡过难关,就是这种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体现。

  三、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的优化

  1. 强化银行对担保联合体融资风险的防控。

  对于担保联合体融资风险的发生,银行负担着主要责任。一方面,贷款银行对企业现金流这一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没有足够重视,另一方面,贷款银行没有效监管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资金用途,银行也很难真正仅仅依靠用款协议约束资金流向。在未来,要强化银行对担保联合体融资风险的防控,使银行本身的互保联保业务行为趋于理性,更加严格审核互保联保企业资质。

  一是要严格控制贷款的规模,对于参与担保联合体的企业,原则上每次只允许其中一家企业借款,在贷款还清之后才允许下一户企业再借。其次,动态控制担保联合体贷款风险,能对未来做出预判,当预测经济形势不好时,银行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或适当减少授信额度,对参与担保联合体的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过度负债等问题要重点审查,避免介入过度负债的企业。

  二是要求担保联合体的企业成员必须是彼此相当熟悉的企业,当然,担保联合体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不能过多,避免出现关联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风险。三是要求参与企业直接缴纳保证金。目前越来越多银行逐渐开始运用这一方法,例如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培养计划中,参与担保联合体的企业必须缴纳一定保证金,其中贷款金额最大的一家企业的贷款金额必须小于或者等于所有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总额,通过这种贷款上限的设置降低最大一笔贷款的风险。

  2. 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风险的发生还与第三方担保的缺失有关。实际上这种第三方担保可以有效对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模式形成补充保障,降低担保联合体企业融资的风险。

  一是由企业协会与相关银行合作设立“互助合作基金”或者类似的基金,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有融资需要的企业要通过成为“基金会”会员进行贷款,利用此身份获得银行核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而这种会员需要经过银行认可和认缴一定数额互助保证金,成为会员之后,可向有关银行提出无须任何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在这种担保模式中,某个企业贷款风险发生时,互助合作基金会中其他会员企业承担的责任以认缴互助保证金为限。目前,已经有地方开始探索这种第三方担保机制。例如2012年6月,温州市商务局与民生银行温州分行成立温商城市商业合作社设立小微互助合作基金为组织内各成员单位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互助合作基金会员人数不低于50人,募集资金不低于1 000万元。2012年10月,济南市软件行业协会、齐鲁软件园、民生银行三方为帮助软件小微企业缓解融资渠道单一问题,共同成立了“济南市软件行业协会互助合作基金联保体”。

  二是可以由政府出资为担保联合体企业的贷款提供贷款风险补偿金。当发生风险时,由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一定的比例,对不良贷款率在一定比例以内的,净损失由银行和企业自行承担。如果不良贷款率超过一定比例,则由政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例如深圳政府为金额3 000万元以上、期限3年及以上的贷款提供贷款风险补偿金,在担保联合体发生贷款发生风险时由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一定比例。贷款风险补偿金是对担保联合体互助合作基金的补充,是政府对企业贷款风险的分担。

  3. 加强政府对担保联合体融资的监管。

  民间金融固然灵活和富有创新,但是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政府对其监管还是非常必要。从近期看,政府应该对担保联合体融资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构建临时应对机制。例如2012年7月,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在浙江省银监局指导下制定出台《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关于建立企业突发信贷风险会商帮扶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了重大突发信贷风险会商机制,对浙江省担保联合体融资风险的应对起到了一定作用。二是从长远看,政府应该对担保联合体所蕴含的风险进行系统地监管,彻底整顿当前的金融秩序,疏通企业融资的各个环节,确保不出现系统金融风险。金融管制手段短期内肯定会对民营企业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但是长期而言,良好的金融监管能净化金融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政府对担保联合体融资的监管干预应该适度,约束在一定范围内,不应损害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基础,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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