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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对策
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是一种将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介于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银行做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
政府、社会、企业都是经济的参与者,他们缺一不可;要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得更加完善,则需要三者的相互配合。主要措施为:
(一)政府应加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主要措施是建立考评和预警机制。由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定期发布考评结果及相关信息,这既能为银行与其合作提供参考,又促其不断提升自身担保信用能力,强化自律意识。另外,担保机构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规范日常运作行为,把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同时,要建立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风险防控意识,降低经营风险。
2、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担保业快速发展。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担保业发展的难点和障碍,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给予扶持和引导;二是考虑到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用和自身的风险特点,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税前提取政策;三是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公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的信息查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制定法律法规,为融资担保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的形式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比政策更具有连贯性,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也能为担保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目前,应结合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保护支持和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融资担保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在社会中,也应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
1、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为中小企业的小额、短期、积蓄贷款提供担保。当然,公司的资金在政府拨款之外,也可以让受惠者中小企业以出资方式入股,这样,不仅融资担保问题解决了,而且也将融资担保与中小企业自身捆绑在一起。
2、加强担保机构的品牌建设。担保机构的实力弱,拥有的自身品牌少,则会在与银行的博弈中居于被动地位。在担保机构的品牌建设中,担保机构不仅要有较高的资本金外,还需要良好的信用度和风险识别能力,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和风险控制以获得银行认可,从而使企业在与银行的交涉中拥有决策权。因此,应建立良好的担保体系,进一步优化担保机构,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创新担保品种与方式,扩大担保业的外延空间。一是继续做好贷款担保外,还要适时开展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应收账款回收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二是积极拓展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证券、期货保证金担保,售后服务担保等非银行融资担保业务,开辟中间业务,增加服务空间。
(三)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长久的融资担保,就必须要不断地加强自身内功训练,提高企业自身的实力,尽快将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水平提升上去,将企业的拳头产品创造出来,将企业的市场开拓出去,将自身的综合实力提升上去,这是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最佳途径。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自身讲究信用更加重要。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要增强自身的信用观念,让融资担保机构感觉将资金投放在这里是放心的,是有保障的。同时,中小企业也要不断解放思想,开阔视野,甚至大胆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基金和个人闲散资金等,只要有益于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尝试。
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从开始的建立到现在的发展已走过了十几年的里程,但目前仍然还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很多制度及配套措施均不完善,迅速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矛盾和问题。
(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偏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金虽然呈现出逐年提高的态势,但是从总体规模来看,都普遍较小,融资担保能力的偏弱还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不足,办事效率低,甚至有的担保公司根本没有发挥担保作用。
(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条件苛刻。担保机构都以公司形式存在,必须保证自己能够获取一定的利润才有从事担保业务的动力。担保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企业交付的费用,一般企业要交纳贷款金额3%的担保手续费,还要扣除贷款金额10%作为保证金。许多中小企业无法同时承受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公司费用的双重融资成本,只有望资兴叹。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一般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为了避免自己代替中小企业陷入债务泥潭,要求担保融资的企业或者有可靠的资产作保障,或者企业本身资信良好。那些资信无法得到准确评估、缺乏担保资产的企业往往被拒担保门外。
(三)担保机构管理不到位,潜伏着经营风险。一是资本金不实,有些担保机构注册后就转移资本,形成虚假出资,根本就没有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因此在开展业务时往往会弄虚作假;二是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本来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融资担保,但有些担保机构成立后,不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为主,而是通过担保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或证券投资;三是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行政干预,不利于市场化经营和风险的`控制。
(四)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困难、开展业务少。目前,我国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只是传统的贷款担保业务,不仅非融资性担保如工程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等没有开展起来,就连风险较小的票据担保、出口信用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也没有做,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担保机构的生存空间;同时,担保机构运作效率不高,担保放大倍数为较低,担保机构普遍缺乏成熟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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