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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风险担保
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融资的债权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和有形资产的抵押,对无形资产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比较直接,法律的界定也比较清楚。经常使用的有两种形式:
抵押: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后重新转移于债务人。
担保: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转移或者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根据此协议,债权人有权使用该项担保条件下资产的收入来清偿债务人对其的责任,并享有优先的请求权。
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项目担保,是在贷款银行认为项目自身物的担保不够充分时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人的担保。是一种以法律协议的形式做出的承诺,依据这种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它在项目融资中有两方面的作用:1.项目的投资者可以避免承担全部的和直接的项目债务责任,项目投资者的责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项目发展阶段之内或者有限的金额金额之内。2.采用项目担保形式一,项目投资者可以将一定的项目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项目担保人:包括三个方面: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参与者、商业担保人。
项目投资者: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主办人作为担保人是项目融资结构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参与者:指在项目的直接投资者之外寻找其他与项目开发者有直接或见解利益关系的机构为项目 的建设或者项目的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政府机构 这种方式极为普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型项目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政府的介入可以减少政治风险和经济政策风险。对于工业化国家,这种方法可以避免政府的直接股份参与。
与政策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其目的是通过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而换取自己的长期商
业利益。这种商业机构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工程公司;(2)项目设备或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3)项目产品(设施)的用户。
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 这类机构虽然与项目的开发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对于一些重要的项目,有时可以寻求到这类机构的贷款担保。
商业担保人:商业担保人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 。商业担保人往往是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其提供服务的两种基本类型是:(1)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这种担保基本上有三方面的作用:其一,担保一个资金不足或者资产不足的项目公司对其贷款所承担义务;其二,担保项目公司在项目中对其他投资者所承担的义务;其三,在提供担保人和担保受益人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2)为了防止项目意外时间的发怔。这种担保人一般为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
项目担保的范围:商业风险担保、政治风险担保、不可预见风险。
商业风险担保: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包括项目完工、生产成本
控制和产品市场三个方面。
项目完工:一个项目能否在规定的预算内和规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达到“商业完工”标准,是组织项目融资的基础。近年来的新趋势是需要由贷款银行和投资者共同承担此风险。
生产成本控制: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项目的经济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生产成本的控制。对生产成本的控制,一种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项目公司和提供项目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能源和电力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合同来实现的。
产品市场:项目的销售和价格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另一 重要环节。因而降低市场风险同样也是项目担保所必须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实现手段主要包括“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
政治风险担保:对于在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国家开展投资活动,具有很高的政治风险。而仅仅凭投资者本身也很难解决项目的政治风险问题。一般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这种角色通常由项目所在国政府和中央银行担任。有时还需要世界银行、地区开发行以及一些工业国家的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机构等所提供的担保。
不可预见风险:也称或有风险,避免这类风险主要也是采用商业保险的方法解决。
安排项目担保的步骤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贷款银行向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提出项目担保的要求;
二、项目投资者或第三方担保人可以考虑提供公司担保,如果公司不被接受,则要考虑提供银行担保。
三、在银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项目担保成为担保银行与担保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和约关系。
四、如果项目所在国与提供担保的银行不在同一国家时,有时担保受益人会要求担保银行安排一个当地银行作为其代理人,承担担保义务,而担保银行则承诺偿付其代理人的全部费用。
项目担保的类型:
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有担保、意向性担保。其承担的经济责任是有限的。
直接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是指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担保责任根据的金额或者担保的有效时间加以限制。
间接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指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多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货与付款”合同,“供货或付款”合同,以及“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担保:是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可分成三类: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风险;二、项目的政治风险;三、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并且一旦变化将会严重改变项目经济强度的一些项目环境风险。
意向性担保: 严格意义上的意向性担保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因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仅仅表现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经常采用的形式是支持信。它起到的担保作用在本质上是由提供该信的机构向贷款银行做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向其所属机构(项目公司)施加影响以保证后者履行其对于贷款银行的债务责任。
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一、项目完工担保;二、资金缺额担保;三、以“无论 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大多数的项目完工担保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另外,“商业完工”的标准及检验是相当严格和具体的。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完工担保的责任;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3、保证项目投资者旅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资金缺额担保:有时也称为现金流量缺额担保,是一种在担保资金额上有所限制的直接担保,主要用作为一种支持已经进入正常生产阶段的项目融资结构的有限担保。这种担保有两个目的:一、保证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今流量,即最少具有支付生产成本和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二、在项目投资者出现违约时,或者重组及出售项目资产时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保证债务的回收。
以“无论 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这两项协议是项目融资结构中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长期市场销售合约的统称。在所有类型的项目融资中都得到应用。
1、协议的性质:“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为一种由项目公司与项目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的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长期的无条件的供销协议。与传统的贸易合同或服务性合同的本质区别是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对购买产品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提货与付款”协议是在取得产品的条件下才履行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
2、协议的种类:大体有三种:(1)生产型项目多采用“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2)生产服务型项目多采用“运输量协议”;(3)长期稳定的能源、原材料供应项目多采用“供货或付款”协议。
3、协议的基本结构:与传统的长期销售合同基本相同。但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1)合同期限:要与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一致;(2)合同数量:一是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固定的总数量条件下这部分固定数量产品的收入将足以支付生产成本和偿还债务;二是包括100%的项目公司产品,而不论其生产数量在贷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3)合同产品的质量规定:一般采用工业部通常使用的本国标准或国际标准,因为这种产品最终要在本国市场或国际时常上具有竞争力。(4)交货地点与交货期:通常的交货地点是在刚刚跨越项目所属范围的那一点上;交货期的原则是要求根据协议所得收入具有稳定的周期性。(5)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第一种形式是完全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制订价格公式,并随着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二是采用固定价格的定价公式;三是采用实际生产成本加一个固定投资收益的定价公式。(6)生产的中断和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项目公司应拒绝使用含义广泛的不可抗拒事件条款,在生产中断问题上,明确规定生产中断的期限以及执行合同的影响力。(7)合同权益的转让:由于此类合同是项目融资结构中的一种重用担保措施,所以贷款银行对于合同权益的可转让性以及有效连续性均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一是合同权益要求能够以抵押、担保等法律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指定的受益人;二是合同权益由于合同双方发生变化而出现的转让要求需要贷款银行的事先批准;三是在合同权益转让时,贷款银行对合同权益的优先请求要不受到任何挑战,具有有效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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