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与ABS项目融资方法的差异比较
BOT与ABS项目融资方法有何差异呢?主要体现在哪里呢?下面来看看!
1.适用范围的差异
从理论上讲,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领域内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都是BOT方式的适用对象。但就我国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的要求而言,不是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采用BOT方式,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的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因此,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虽然它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也是不宜采用BOT方式的。
ABS方式则不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C所有,但项目资产的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SPC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只是为了实现“资产隔离”,实质上在这里ABS项目资产只是以出售为名,而行担保之实,目的就是为了在原始权益人旦发生破产时,能带来预期收入的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范围,避免投资者受到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影响,SPC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与决策。因此,在运用ABS方式时,不必担心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而被外商所控制。凡有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重组都可以证券化。比如,不宜采用BPT方式的重要的铁路干线,大规模的电厂等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考虑采用ABS方式的适用范围要比BOT方式广泛。
2.动作的繁简程度及融资成本的差异
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采用BO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OT有关的文件合同、维护、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不易实施,而且其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在它的动作中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也称特殊目的公司即SPC(special purpose coporation)、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许可、授权及外汇担保等环节,是一种主要通过民间的非政府的途径,按照
市场经济规则动作的融资方式。它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一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
3.投资风险的差异
BOT项目的投资者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权益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工程投资公司即建筑商、设备供应商、产品购买商以及机构投资者等等;另一部分就项目的债务投资人,主要包括国际上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等等。从数量上看,BOT项目的投资者是比较有限的,这种投资是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因此,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
ABS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其数量是众多的,这就极大地分散了投资的风险,使每个投资者承担一风险相对较小。这种债券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变现能力强,使投资风险减少。再者,ABS债券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使投资者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提高了其自身的资产总体质量,降低了自身的经营风险。这对于投资者,特别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尤其具有有为引力。
4.项目所有权、运营权的差异
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限内是属于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再把项目的运营权分包给运营维护承包商,政府在此期间则拥有对项目的监督权。汉特许期限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
ABS方式中,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由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公司转至特殊目的公司SPC,SPC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支撑证券,取得发行收后,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的大部分作为出售资产的交换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使原始权益人达到筹资的目的。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的义务把项目的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待债券到期,由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
5.项目资金来源方面的差异
BOT方式既可利用外资,也可利用国内资本金,有“外资”BOT和“内资”BOT之分,“外资”BOR是指项目的资金来自于国内的非国有部门。从我国采用BOT方式的实践来看,大多数BOT项目是以利用外资为主,是“外资”BOT。随着外资的介入,国外的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商也随之参与企业的建筑和运营、维护等工作,自然也带来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内资”BOT项目以1994年福建泉州的刺桐大桥为典型。该项目是一个由多个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授权机构以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以BOT方式兴建的。该股份公司总股本6800万元,来自55家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这种方式既以少量的国家投资,带动了大量的私有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引导私有经济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又能引导民营企业走股份制联合的道路,实现企业的集团化、规模化和现代化。
ABS方式即可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也可以国内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目前,国际债券市场有高达8000亿美元的市场容量。我国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ABS债券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来进行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但这只是对外资的.利用,不能象BOT方式一样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如果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发行,则因ABS债券的投资风险较小,将会对我国日益强大的机构投资者,如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互助基金等产生的较大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各种基金的高效运作。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BOT方式和ABS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中各有所长。前几年,理论界和各地政府部门都很看好BOT方式,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探索,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来自于法律、政策和人才方面的障碍,在操作上比较复杂,谈判中也问题重重。而国际金融界近年出现的ABS方式,在国个正处于蓬勃发展之势,在国内也正被日益重视起来。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ABS作为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当大力发展ABS方式。至于BOT方式,一些学者认为,在这种潮流之下已该退出历史舞台。本文不先同这种观点。BOT方式的操作难度比较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是事实,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还未完全建立丐来,经济大环境还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环境的日趋完善, BOT方式专门人才的日益成熟,BOT方式的动作将不会是什么复杂的事情。比如在美国,其BOT方式的运作已形成一套成熟的机制,政府只需公布准备采用 BOT方式的项目,余下的各项工作就只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运作,各部门、各环节的动作都比较协调,操作比较简便。本文认为,BOT和ABS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不同方式,其在基础设施领域融资中各有所长,应灵活运用,不应片面强调哪一种方式,而应区分阶段具体的情况,选择运用其中一种方式。既要继续大力发展 BOT方式,也要积极探索运用ABS方式,不能错过当前国际上ABS迅速发展的良发势头。
【BOT与ABS项目融资方法的差异比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