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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 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合营中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 关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 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
办理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文件 |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注册北京公司 2、有符合 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驻在期内应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请您于《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3、《指定(委托)书》。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内含《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表》、《驻在地址证明》); 2、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3、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1)《驻在地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变更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同时交回原《登记证》;(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3)原《登记证》、《代表证》。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册北京公司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新聘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雇员登记表》雇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张。 (七)雇员延期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续聘证明; 2、《雇员证》。 (八)雇员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雇员证》。 (九)因登记证或代表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指定(委托)书》;2、首席代表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七)至(九)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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