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注册公司所需详细材料
提供资料(外文需要翻译原件各两份)
1、投资者公证书(一式两份)
1)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一般是律师楼)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司法部)转递)
2、投资方的'资信证明(一份)
由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信誉
3、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外商独资不用提供)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只是外资商业企业提供,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不提交。
5、合作双方的协议(外商独资不用提供)
6、房屋租赁合同书(投资方签署的)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技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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