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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流程
申请人
↓
镇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加具意见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
↓
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变更。
三、审批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全市音像市场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
(二)有确定的营业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一式1份,收原件);
(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设立申请表》(一式1份,收原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一式1份,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式1份,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五)资金信用证明(一式1份,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一式1份,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七、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镇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区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并加具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变更程序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
九、申请表格
(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申请表》;
(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变更申请表》;
(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连锁门店设立申请表》。
十、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效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效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工商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年审或换证
每两年换证一次,5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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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视业务量大小而定,一般办理时间: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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