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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后税务的登记流程
最新修改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施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一定年限内的认缴制,公司注册时无须对出资进行审计,这使得自行办理公司注册、税务登记成为可能,有限公司注册也更加便捷、简单。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公司注册后税务的登记流程。
一、公司设立(企业营业执照)
(一)公司名称核准(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工商红盾信息网
所需材料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泉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114预约办理公司设立(3个工作日)
1、到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顺便领取公司设立的一套表格
2、按照表格提示填好,致电114预约公司设立办理
附:所需材料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决议书
4、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股东身份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数份
二、公安局刻公章、财务章、私章(1个工作日)
工商部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费用500元),到公安局办理篆刻公章、财务章、私章(铜章270元/个、私章30-50元/个)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3个工作日)
到市级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表格,顺便致电114预约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
四、税务登记办理
1、到国税、地税各领取一套表格
按表格要求填好
2、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章程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数份
(4)、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注:地税部门要求不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还得提供住所房产证明(若无房产证,得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房产证明)
(5)、股东身份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数份
注:所提供的材料均需盖公章
3、无需预约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完即可领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1)国税登记要求自行电脑录入税务登记表(流水号要记下来),然后再到窗口办理登记
(2)地税无需自行电脑录入税务登记表,直接到窗口办理登记
五、银行开设基本户
1、选择开户银行
2、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2)、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3)、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公司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6)、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所提供材料均需盖上公章
3、银行开设基本户需人行批准(3-7个工作日),批准后领取《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信用机构代码证》
六、国税办理
1、银行开户后15日内携《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税协议到国税串口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执税务事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电子缴税协议
3、执已与银行签订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缴税协议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到国税窗口办理银税协议验证
4、新户及时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页---网上办税---左侧“第一次使用”,注册填写《网上办税注册申请表》,并执《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到国税窗口开通网上申报或者网上发票核销功能
5建账;单位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建立账证,到福建省国税局网上下载财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并到国税窗口办理报备手续
6申报期限: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
七、地税办理
1、银行开户后15日内携《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税协议到地税窗口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执税务事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电子缴税协议
3、执已与银行签订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缴税协议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到第税窗口办理银税协议验证
至此,公司设立及税务登记办理已基本完结。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一律用
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决定注销的法律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或《核准变更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人民法院的裁定复印件等);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清算报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纳税人);
5.《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
6.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7.税务登记表;
8.国、地税检查结论;
9.其他。
三、个体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4.税务登记表;
5.国、地税检查结论;
6.其他。
四、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纳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要进行财产清算,制作清算报告,缴纳财产清算时发生的各种税费,
填写《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2.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算报告、《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3.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收缴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然后进行注销评估或转综合业务一科进行选案检查。
4.税务所负责检查注销的。税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注销纳税评估,经税源监控科审批后,将评估意见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同时将注销资料报综合业务一科。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
5.检查科负责检查后注销的。经综合业务一科选案同时把注销资料转交检查科检查组,检查科应按规定时限开展检查。检查科依检查流程处理结案后,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检查人员两人、科长、局长),然后将《检查结论》复印件随同之前移交的注销材料一并返回综合业务一科存档。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五、个体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
2.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3.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收缴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
4.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报税务所所长审批。所长同意的报送局长审批,不同意的退回税收管理员。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6. 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
六、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事情说明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依法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在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时,应当持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未注销的,地税税务登记不予注销。
3.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原税务机关应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通知纳税人再到新地址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
(2)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
(3)纳税人将生产经营地址迁移至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之外且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4.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纳税,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注销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后注销总机构税务登记。
5.对在外区、县(市)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在其全部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后,再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在临时税务登记未全部注销前,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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