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详细说明

时间:2024-10-12 10:39:13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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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详细说明

  引导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有哪些步骤?如何才可以审批?下面是最详细说明资料,大家可以阅读了解。

  一、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四)延长经营期限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七)企业合并

  (八)企业分立

  (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

  (十)股东股权质押

  (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

  (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变更∕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申报减少经营范围的免予提交);

  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企业投资者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4

  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9.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11.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另须提交以下材料(注: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前列第(1)项、第(3)项材料;商业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1)企业属非商业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已设立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

  (2)拟增加分销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自行用A4纸打印、企业盖章;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销经营范围的,应同时申报开设店铺,提交拟开设店铺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12.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增加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的,提交企业合法使用场地(土地)证明(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投资者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内容应包括:增资额的缴付方式、缴付期限等;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注:企业增资的同时增加新投资者或投资各方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按《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初步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最新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1份);

  (8)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9)企业有否发生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第二步申报材料:

  (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有关事项的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

  (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1份);

  (3)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4)企业投资者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5)《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及本实施办法。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投资者关于延长经营期限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4.企业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⑴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者本人签字)。

  ⑵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1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报的,另须提交:(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2)企业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定(原件1份,全体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1日商务部商法函[2004]71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7.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1.企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投资者关于修改合同、章程内容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如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则须提交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不涉及批准证书变更的无需提交);

  10.下列特别情形需补充提交的其它材料:

  (1)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提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①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者盖章);

  ②外国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注册登记所在地经注册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企业投资者的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新名称的居民身份证及签发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投资者本人签字)。

  ②外国投资者:

  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变更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变更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提交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如变更法定地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注册登记的,提交《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4)企业变更名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如变更名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注册登记的,提交《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5)简易换证程序:企业变更法定地址∕名称,可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选择简易换证程序,而无需申报修改合同、章程。在此情形下,企业无需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只须提交:

  ①企业关于变更法定地址∕企业名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③《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④《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七)企业合并

  1.初步申报材料:

  (1)各合并企业关于企业合并的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打印、各合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3)各合并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分别作出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各合并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4)各合并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各1份);

  (6)各合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企业盖章);

  (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各合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8)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9)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10)各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11)拟合并的企业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另须提交该内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第二步申报材料:

  (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企业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合并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

  (2)各合并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

  (3)各合并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要求如下:

  ①吸收合并的,由接纳方企业出具担保书(打印,接纳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接纳方企业盖章);

  ②新设合并的,由新设企业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

  (5)新设合并成立的新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企业投资者新签订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合并后企业的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1份);

  *(9)合并后企业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八)企业分立

  1.初步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分立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企业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1份,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5)《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8)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9)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10)企业有否发生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11)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12)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3)因企业分立而在异地新设企业的,提交拟新设企业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2.第二步申报材料:

  (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相关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分立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1份);

  *(3)分立后的各企业(存续及新设企业)投资者分别签订的各企业新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4)分立后各企业的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各1份);

  (5)分立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分立后各企业(存续及新设企业)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各1份)。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

  1.基本申报材料(根据股权变更情形不同,应另按第2项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变更)的申请报告 (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股权转让(变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股权转让方以外的本企业其他投资者认可该股权转让(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企业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7)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8)股权转让(变更)后的企业投资者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事项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9)股权转让(变更)后,企业投资者委派的企业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1份,投资者盖章);

  (10)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新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①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12)新增加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该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属下列股权变更情形的,须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需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2)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企业增加新投资者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即增资增股东)的,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但股权变更后投资者订立的补充合同、章程中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则无需提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属上述第(1)、第(2)项情形中方投资者变更股权的,提交:中方投资者工商登记信息单(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提交:

  ①中方投资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1份)。

  (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已包括第②、③项内容的,可不需提交第②、③项材料)。

  (5)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由守约方依法申请更换投资者、变更股权的,提交:

  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企业投资者违约的生效裁决(原件1份);

  ②人民法院就相关裁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此份文件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审批机关,无需企业提供);

  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在本情形下,前列第1项“基本申报材料”中的第(1)、(2)款材料免予提交,但须提交:守约方投资者关于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申请报告(原件l份,打印、守约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守约方投资者盖章)。

  (说明:在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审批机关不受理本情形的变更申请)。

  (6)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的,须提交:

  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变更企业投资者股权的生效裁决(复印件1份);

  ②人民法院就相关裁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此份文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审批机关,无需企业提供)。

  (说明:在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审批机关不受理本情形的变更申请)。

  在本情形下,如外商投资企业及∕或其原投资者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变更投资者股权,则前述第1项“基本申报材料”中的第(1)—(8)款材料免予提交,但另须提交:

  ①依法获得股权的投资者关于办理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由获得股权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获得股权的投资者盖章);

  ②依法获得股权的投资者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投资者及时送达获得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承诺函(原件1份,由获得股权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获得股权的投资者盖章)。

  (8)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股权承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核对原件);

  (9)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提交:

  ①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质押的批文(复印件1份);

  ②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

  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企业新投资者的,提交:

  ①该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开展相关投资的决议(原件1份,权力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②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③该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④该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股东股权质押

  1.办理投资者股权质押:

  (1)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质押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出质投资者以外的企业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企业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5)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质权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质权人盖章);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2.解除投资者股权质押:

  (1)企业关于解除投资者股权质押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解除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股权质押协议》(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

  1.初步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迁入深圳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迁入深圳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8)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第二步申报材料:

  (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到原所在地商务部门申请迁出,取得原所在地外资审批部门同意迁出的意见后,再次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迁入)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外资审批机关同意迁移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企业投资者关于迁移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

  1.企业关于迁出深圳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迁出深圳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8.迁入地省级外资审批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迁移的征询意见函(原件1份)。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1.企业关于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8.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2)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商务部令[2005]第1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1.企业关于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8.企业所在地外资审批部门关于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的征询意见函(原件1份);

  9.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2)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

  1.企业关于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分,企业盖章);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企业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关于境内再投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7.拟设立公司的章程(原件4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8.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9.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提交拟经营的商品类别清单(1份,企业自行打印);

  (5)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提交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材料清单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http://wzfw。szjmxxw.gov.cn)“下载专区”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商务部授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九、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委、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

  十、许可时限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时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时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依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17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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