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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走向国际的政策流程「最新」
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国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国处理商标纠纷及商标法的发展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注册美国商标走向国际的最新政策流程是如何的?
介绍美国商标注册的几个小知识点:
1、 美国商标分为联邦商标和洲际商标。
2、 美国商标分主簿和副簿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通过注册副簿商标取得。
3、 中文商标要用英文写明读音及含义。最好不要对字体进行设计,中文字体设计很夸张很虚幻没有意义, 别人换个普通字,也可以注册。
4、 英文商标如没有独创设计,可使用普通字体进行申请注册,普通字体保护范围更大。如果有颜色,需要针对颜色的色卡进行说明,注意,灰色在美国也是颜色商标。
5、 拼音商标很重要,汉字是祖国的象形文字起源而来,重形不重音。因此,我们祖国同音不同义的文字 很多,而在美国,注册了一个拼音的同音商标,就可以排斥所有其它同音汉语商标注册甚至使用的权力。因此,先占有某个发音的商标,也很重要。
基础提交的美国商标,从申请、审查、注册发证到续展一共经历9个步骤:
1、申请提交。向美国商标局提交申请后,会分配一个申请号,此号码将在很多场合用于与美国商标局进行通信或进行某项法律程序,可以通过美国商标局网站输入这串序列号进行查询,美国商标局记载了所有商标始末状态。该阶段会大约经历3个月左右时间进入下一阶段。
2、商标审查。这一阶段会经历大约1个月左右时间,如果申请符合最基本的形式要求,那么申请会被分配到某个审查官手上,该审查官对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进行审查,不论结果如何,官方不会退还缴纳的申请官费。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进入下面的阶段,即3a或3b阶段。
3a、公告阶段。如果没有理由拒绝商标注册,那么就会将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the Official Gazette (OG))上,该公告每周在线刊登,大约在批准后1个月左右,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该公告期有30天,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对该申请的反对,如果没有反对,大约在3个月左右进入到第8步骤。
3b、审查意见阶段。如果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认为有任何形式或实质上的理由拒绝该商标注册,便会发出官方意见(Office action),该官方意见必须进行答复,如果不答复便会视为该申请无效(除非是针对部分商品上作出的官方意见),官方意见发出之日起有6个月答复期。在六个月内根据申请人的反应进入到4a或4b阶段。
4a、申请人予以答复。为了避免申请被放弃,申请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及时回应每一个官方发出的拒绝理由,审查官将根据回应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是否已经解决。
4b、申请人未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未在六个月内回应官方,申请就会被视为放弃。放弃的意思是指申请过程结束,商标不予登记 ,申请费用也不会被退回。当然,这一阶段出现后,还可以在2个月内提交一份恢复请求,说明不答复的原因并缴纳相应的恢复费用便可以重新启动答复程序。
5a、答复后的公告阶段。这一段事实上和3a完全一样,只不过是在答复后进行的。
5b、官方最终审查意见。如果在此前的答复中,未能解决相应的问题,那么,官方审查官会选择是否发出最终审查意见,该最终的意思是指,申请人必须在这一次回应中解决所有问题,否则将会进入到上诉程序。大约在六个月左右进入到6a或6b阶段。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发现,并不是在第一次下发官方意见后未能通过就一定会发最终意见,有的时候有些意见会发出几次,只有当审查官觉得只需要最后一次答复时才会发出最终审查意见。
6a、申请人及时回应最终意见。这一阶段基本和4a阶段的程序一样。
6b、申请人未予以答复。这一阶段也和4b阶段的程序相同。
7a、最终答复后的公告阶段。如果此前答复未能解决问题,并不会刊登公告,直到最终答复意见解决后才会进行公告阶段。
7b、上诉阶段。如果最终意见未能解决,申请人可以向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提起上诉(TTAB)。
8、登记阶段。在商标公告3个月后,没有收到任何反对申请,商标局便会核准注册,注册后需要在第5-6年的时候进行下面的第9步骤来维持商标权利继续有效。
9、第8条款宣誓。根据美国商标法第8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在第5-6年时提交一份使用声明,以确保该商标继续保持有效。
10、第9条款续展和第8条款宣誓。同上条规定一样,商标注册后第10条的时候需要进行续展,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商标的续展正好处在第2个5年阶段,因此,需要同第8条款使用声明一同办理。
美国商标注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可在辅簿注册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还可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识别产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美国商标注册: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
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
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此外,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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