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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律法规
欧盟商标大家了解哪些?注册该商标,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一、概要
欧洲市场是不协调局(OHIM)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的申请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的成员国。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制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也是可以的。
目前,欧盟的正式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蒲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斯洛文尼亚、瑞典、英国,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
获得承认的候选国有:克罗地亚、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克罗地亚、土耳其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位于西班牙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即“内协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
内部市场协调局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公告。
三、其他
(一)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10年。
商标续展注册只要缴费即可,无需提交任何使用证据。
(二)转让
商标权发生转让,商标受让人应当向内协局提交转让注册申请,及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撤销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照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注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他无效的申请,只有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四)侵权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欧盟商标要素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的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的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和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以外的,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文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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