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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分公司指南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相关的注册指南大家了解多少?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资代表处的设立
一、什么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外资代表处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1、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2、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外资代表处不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从事自营进出口的活动。
三、外资驻北京代表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企业所在国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并需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同外国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3、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以及照片;
5、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四、外资代表处代表的任职资格
1、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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