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董事与经理产生方式

时间:2020-08-09 08:46:40 公司注册 我要投稿

外资公司董事与经理产生方式

  外资企业的董事与经理是如何产生的?产生方式有哪些呢?

外资公司董事与经理产生方式

  

  外资公司董事产生方式

  在外资公司申请登记以前,中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章程的要求,分别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选出或指定正副董事长,聘任经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国内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一般由出资各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名额分别委派来组成,到底委派谁,由各方自行决定,不必经他方同意。

  但董事的名额是由出资多少决定的,并在章程当中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股权的大小决定着对企业控制权的多少,但应凑成整数,如投资占25%的合营者在7个董事中一般占两个名额。董事会最少3人,一般为单数,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双数的情况。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作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可设1—2人,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副董事长人数,但不宜太多。

  由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则担任副董事长,到底由哪方担任董事长,哪方担任副董事长,一般应由各方协商后在章程中明确。

  投资者委派董事,起码有两条标准要考虑:

  一是此人是否忠于自己;

  二是此人是否有办事能力。

  中方确定董事人选时还应符合两条要求;

  一是董事要能够经常过问企业情况;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在董事会中反映中方的要求,维护中方的合法权益。决不能选派挂名董事。

  二是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或其他名誉职务。董事任期为4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外资公司经理产生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的产生也与国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前者是在章程中明确由哪方委派,如何委派,委派方委派后由董事会聘任,后者是由董事会直接聘任。

  总经理是企业经营的最高执行者,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在实践中,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人选可分不同谓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确定,参照国外的经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各方轮流担任,具体地说就是采取轮流执政相互监督的方式比较好。

  所谓轮流执政,就是前5年由外方任总经理,后5年由中方任总经理。所谓相互监督,就是当总经理是外方人员时,总会计师由中方担任;中方担任总会计师时,审计师就由外方担任。这样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就形成鼎足而立,互相制约,然后过几年一换。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有管理日常工作的责任,因此都应专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的参考格式

  第条 本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一名,由方指定,副董事长名,由方指定。

  第条 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行连任。

  第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解散公司;

  (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抵押公司资产;

  ……

  第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条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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