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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流程注册步骤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规则:
查名(核名)是企业登记注册的第一步,公司名称需符合法定格式,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地区名称如:上海)+公司字号(如:华能)+行业表述(如: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2、准备资料: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3)公司名称(最好提供五个以上)、公司经营范围。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份。
3、查询:
资料备齐后报送工商局,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如果公司名称被作出驳回的决定,则需提供其他名称重新查名。
4、核准:
若企业名称获得工商管理机关核准后,授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一旦下发不得修改,有效期为六个月,企业需要在此时间段内完成注册。
开户注资:
查名后,必需前往银行为公司开立临时账户,又称验资账户。
1、准备资料:
(1)相关合法机构刻制的公司公章、所有股东章、公司。
(2)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3份。
(3)如股东不能前往而授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由股东签名的授权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2—3份。
(5)《银行询证函》2份。
2、开户手续:
(1)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所有股东印章。
(2)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行与存款人各执一份。
(3)银行查验相关证件。
(4)审核通过后当场开户并拿到临时账户账号。
3、注资:
(1)按照《名称核准通知书》上的股东数量及投资比例进行注资。
(2)现金注资按股东数量每位填写一份缴款单,随后通过银行柜台把资金注入账户。
(3)非现金注资注意资金的来源必需和股东相同,同样也是每位填写一份进账单,随后通过银行柜台把资金注入帐户。
(4)注资成功后将得到银行验证后的进帐单或缴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
注:
(1)进账单或缴款单上的款项来源必须要填写“投资款”。
(2)对帐单上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或业务公章,银行询证函也盖银行业务章或业务公章。上述两单一般由银行直接邮寄到会计事务所。
(3)开设验资户时不可加盖公司公章和,只能加盖所有股东章。
(4)对帐单上必须要有公司全称、帐号、帐户进帐明细、帐户的余额。另如银行打印的对帐单是英文版的必须要转换成中文版。对帐单、询证函上银行盖章一定要清楚。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需归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验资:
1、业务简介: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要求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准备: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
(5)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们情况。
(8)注: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受理:
(1)与会计事务所签署委托书,商定验资双方责任、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日期等。
(2)会计事务所审阅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决议,以及有关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会计事务所查验企业注册资本各方认缴份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
(4)查验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是否为自己所有的现金,是否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5)对投资者提供的各项凭证文件,要分别采用核对、审阅、查询、盘点、分析等方法,确定证件是否有效,计量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6)在验资中如发现投入资本或与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等问题要认真填入验资记录,并要求企业于约定时间内对有关帐册凭证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再由注册会计师进一步验证核实。
(7)出具验资报告检查验证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取得的资料证据和验资记录,最后编写验资报告。
(8)约定时间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以此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申请营业执照:
为节约时间我们至少应该办理查名或银行业务(开户注资)的同步进行申请营业执照的准备工作。
1、准备资料:
(1)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提供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都要复印),注意标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及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4)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通常是由相关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即注册地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签字验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常要求全体股东及公司任职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件原件亲自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当场签字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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