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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为什么必须签订合伙协议
■案例呈现
近日,记者的邮箱收到一封读者来信。
我是一名创业者,与两个大学同学一起合伙创业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如今,公司出现了很多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从公司创办至今已有半年,我们一直打算抽时间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政策,因为整日忙于业务,迟迟未能出台;早就计划实施公司整体形象推广和报纸宣传的行动也一直未能启动;在创业之初做好的公司阶段性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目标眼看就要夭折。
现在的情况是,我们三个创业伙伴不仅没有从公司领取过一分钱生活费用,大家先前的积蓄也都花在了公司筹办上面,目前已经所剩无几。聘请的两位老顾问也一直未能得到我们的顾问佣金。广告行业一直是容易接手的一个智力型行业,在公司发展早期,对于公司广告业务员的一些“揽私活”行为,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不知道,自己是否要继续下去。
被困的小李子2015年4月28日
■专家把脉
先解决公司内部问题再做生意
小李子应尽快签订合伙协议
创业不是儿戏,项目启动只是第一步,能走到最后的凤毛麟角。很多创业失败,表面上看是项目和团队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往往在于疏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记者就小李子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几位创业导师,其中律师的说法颇具代表性。
多位律师表示,小李子的创业经历很典型也很普遍。表面上看是管理混乱以致影响公司运营,但事实上,这是不注意法律风险的表现。合伙创业首先应签订合伙协议,对项目定位、发展规划、分工、股权安排、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股权绑定、薪资、财务管理、决策、加入及退出机制、项目保护等事项,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有效保护项目的推进。建议小李子尽快签订合伙协议,明确了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后,再建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约束其他员工。
相关: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如何退伙?
案例:张某是瑶海区人。2012年初,张某出资与史某合伙开办了一家移动营业厅,未约定合伙期限。2015年初,由于道路拆迁且史某因工作原因无法长期到店里照看,营业厅收入有所下滑,张某便提出退出合伙,并要求退还当初缴纳的合资款,被史某拒绝。无奈之下,张某来到司法所请求调解。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15年3月5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史某同意张某退伙并一次性退还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十一万元。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条是对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如果一份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那么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在任何时候提出退伙,都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都应该是允许的,这也是合伙人的权利。但是,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建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退出,都会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产生影响,因此,合伙人在行使退伙权利时,不得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且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张某与史某合伙开办一家移动营业厅,未约定合伙期限,在道路进行拆迁且史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法长期到店里照看,张某不愿意再参加合伙企业,此时,在证实张某未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且提前三十日通知史某的情况下,史某应当同意张某退伙且退还张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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