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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最新
很多人成立公司时是直接从工商局网站下载章程参考范本,却没有留意,在这个范本的开头就标明了“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而只是把空格部分草草一填了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1)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并载入股东花名册。
(2)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资金。
(3)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3、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1、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纳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表;
5.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公司成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警告、降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辞退或除名。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款1、2项规定需要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务债权;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及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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