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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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商贸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刘书林一人出资设立成安县鹏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成安县鹏信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成安县迎宾大街中段路西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电料、家具、针纺织品、(不含仓储)、太阳能、热水器、钢材、建材(不含木材)、服装服饰(不含仓储)初级农产品、办公用品、管材、婚庆用品、日用杂货、通信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房产咨询服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 (其中实收资本15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刘X

  住 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雪涛北街23号

  身份证号码:130424196606XX33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 东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及比例

  刘书林 货币 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第七条 股东应在本章程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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