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章程

时间:2024-11-12 14:05:29 欧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汽车销售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通用5篇)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张媛媛和李艳荣两方出资,设立北京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西侧南14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机动车辆保险; 销售比亚迪品牌汽车。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汽车配件、日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汽车租赁;承办展览展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

  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底色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得。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获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非所问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腐、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的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出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收人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八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公司的监事由苏恒担任,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第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这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捉拿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作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

  20xx年3月11日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3月11日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 3

  一、总则

  1. 本公司依法在xxx登记注册,名称为xx汽车销售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 公司以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相关业务为主要经营活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汽车消费服务。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信息

  1.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2. 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一: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所:x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

  股东二: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所xxxxx。认缴出资额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

  三、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1. 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

  3. 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剩余财产。

  股东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对出资不实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东会

  1.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要职权。

  2.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临时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x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若设执行董事,则注明执行董事姓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行使董事会职权)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

  六、监事会(或监事)

  1.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监事x名。(若设监事一名,则注明监事姓名、产生方式)

  2.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

  八、公司的经营管理

  1.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决策,制定具体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措施,确保公司汽车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包括展厅管理、销售团队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等。

  2. 在售后服务方面,建立完善的维修、保养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优质配件,保障客户车辆的正常使用。

  九、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1.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2. 公司利润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股东会决议通过。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2. 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十一、附则

  1.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3月11日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 4

  一、总则

  1. 本公司名称为xx汽车销售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址]登记注册。

  2. 公司以汽车销售为主营业务,兼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汽车金融咨询等相关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汽车消费解决方案。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

  1. 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

  2. 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一: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认缴出资额xx万元,占股比例x%,以货币及实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展示设备、办公设施等)出资,出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该股东在汽车行业拥有丰富的销售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将为公司业务拓展发挥积极作用。

  股东二: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认缴出资额xxx万元,占股比例x%,以货币及技术(汽车销售管理系统相关技术)出资,出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其专业技术能力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股东三: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认缴出资额xxx万元,占股比例x%,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该股东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支持。

  三、股东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权利

  1. 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的决策。

  2.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股东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 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股东会

  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于每年xx月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

  1.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x年。董事会设董事长x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

  六、监事会

  1.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x人,职工代表监事x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x年。

  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代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签署重要文件,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的经营管理

  1. 公司建立科学的销售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团队的组建与培训、销售渠道的拓展与优化、客户关系管理等。公司销售团队应具备专业的汽车知识和销售技巧,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购车咨询服务。

  2. 在汽车配件销售方面,公司建立严格的'配件采购渠道管理机制,确保所售配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同时,建立配件库存管理系统,保障配件的及时供应。

  3. 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是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公司配备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维修设备,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维修标准和规范,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维修保养服务。建立维修服务质量跟踪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4. 在汽车金融咨询业务中,公司与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购车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九、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十、公司解散与清算

  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一、附则

  1.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x月xx日

  汽车销售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性质

  本公司名称为“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xxxx年xx月x日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服务与咨询等业务。

  第二条 公司宗旨

  本公司的宗旨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汽车及优质的售后服务,以诚信、专业、创新为核心价值,追求客户、员工及股东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东构成

  本公司的股东共计五人,具体股东情况如下:

  1. 张三:持有公司50%的股份,主要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的制定。

  2. 李四:持有公司20%的股份,负责公司的市场营销及广告宣传。

  3. 王五:持有公司20%的股份,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

  4. 赵六:持有公司5%的股份,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及员工培训。

  5. 钱七:持有公司5%的`股份,负责公司售后服务及客户关系维护。

  第四条 股东权利与义务

  1.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拥有表决权。

  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按持股比例享有股息。

  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状况。

  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按时缴纳出资,确保公司资金的稳定运营。

  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个人名义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审定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可连任。

  第六条 经理层

  公司设立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定期向股东报告财务状况。所有股份分红应在财务审计后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表决通过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章程引起的争议,股东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生效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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