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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自治权不断扩大,作为公司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突显。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自治无疑是实现其独立表意的关键,而在公司自治中能够将公司意志最有效表达的形式就是公司的章程。在各国公司制度中,由于在公司章程形式、内容、性质的规定和理解不同,因而理论界基于不同的认识对公司章程的界定也不尽相同,这种区别尤其存在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任何公司而言,公司章程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
二、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从各国实践来看,既有自签字时生效,也有自注册时生效等多种做法。我国《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而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但由于公司设立和运行过程的复杂性,公司设立和运行中会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也导致了伴随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公司章程其生效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我们在分析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时,应该首先理清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性质,以此为基点才能更好的界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具体来说,公司章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明显的意识自治性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对价性,故此时的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应适用契约法的原理,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即自发起设立的投资者签字盖章时生效;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出于对社会经济活动安全维护的考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国家意志必然会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的自治权在这些方面会受到国家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公司章程也就不能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契约了,所以用自治规则说来调整更为恰当,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及空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取得相应权利,又包括这些人应当承担的对应的义务以及行使权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秘书)具有约束力。”据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分析。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两个方面。对内约束力,集中地表现为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则表现为章程对公司自身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方面。
作为公司的根本性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自然也是公司的根本性行为准则,公司一切的组织和活动均应受其约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法人机关,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这就可以使公司内部各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分工有序,权责分明,保证了公司的内部凝聚力。
第二,章程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当然,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还要受到组织性质与法律规范的限制。
第三,公司依其章程规定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在其权益受到公司侵犯时,可以对公司起诉以取得自己应有的权益。
第四,公司的成立需以公司章程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这是公司章程及于公司创设效力的体现i。
第五,公司章程还是公司解散的条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公司章程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股东是公司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公司章程便是来源与股东的集体意志,因而,公司章程从其产生其就自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约束关系与一般的契约中的约束关系是不一样的,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自治规则性质上,换言之,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仅及于公司章程的制定者,而且还及于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那么,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保障书,股东享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股东依章程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咨询;(4)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但是,股东也不能滥用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所以,章程一方面将这些权利载入,使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犯,并且在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其权利以支持;另一方面,章程又规定了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使其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以避免权利滥用现象的出现。
其次,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股东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如按照章程出资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随意干涉公司经营等;其二是股东对公司中的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义务。一旦股东违反了章程的规定,不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应当由谁去追究呢?根据前面所介绍的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具有契约和自治规范的双重属性,如果按照其契约性来看,当股东违反章程规定的其对其他股东的义务时,则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对违反约定义务的股东单独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但是这只适用于个别股东违反义务的特殊情形。因为。从本质上讲,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文件,是由全体股东为管理公司事务而合意而形成的,是每一个股东对公司所作的一种承诺,其所规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只有公司这一股东的集合体才有权提起,单个股东无法代表所有股东全体的意志,故无权单独追究。
四、结语
通过本文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各个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作为效力具体表现形式和载体的公司章程也因此成为公司设立必备条件和运营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从本质上看,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自治与国家意志的综合体,具有契约和自治规范的双重属性,对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只有引导和规则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公司章程制度,才能使公司章程的效力得到合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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