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时间:2024-12-07 13:34:26 夏仙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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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欢迎阅读!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拟在桂林市成立独资企业“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为:________________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英文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________________%,内销________________%。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自行借贷解决。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终止和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与他人的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决定选派。其中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的监事及监事长待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经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人,副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由投资者推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 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利润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四条 公司每年提取利润二次。提取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桂林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根据《桂林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七条 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投资者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投资方签字盖章,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实行日期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桂林市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出资人(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出资,设立______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营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人,由____________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人委派。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经______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由______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六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九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二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三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五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六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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