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时间:2025-01-09 12:19:52 登绮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1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十一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职工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5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xx

  住所:xxx

  2.xx

  住所:xxx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唐大兴、原杰、方德春、林丽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类。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扒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由4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额

  (xx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xx%)

  出资额

  (xx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xx%)

  各共同投资人应在项目开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上述出资比例将投资资金缴存至项目公司账户。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日期: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10

  一、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

  制度是透明而公开的,在制度化管理下,企业要达到每一件事情都是程序化的、标准化的,这样做有利于员工迅速掌握自己需要的工作技能,有利于员工与员工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企业内部之间的工作失误降到最低。

  二、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企业实现制度化管理就是要达到“一切按照制度办事”的目标。当每个人都把这一点牢记于心并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的时候,员工就可以依据共同的制度准则来处理各种事情,而不并见风使舵、察言观色,也不会再因为人情而左右决策。

  三、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人才的培养

  规范的制度能够体现企业管理的公平、公正,谁不愿意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工作呢?制度化管理不但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也可以为内部人才提供好的晋升通道,促进人才的成长。

  四、制度化管理降低决策失误率

  如果能将企业内部的所有事务都纳入制度化管理中,就可以有效的杜绝企业决策的“一言堂”现象,使企业的决策过程更加程序化、透明化。企业的决策更加科学有据,更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察,这将大幅度降低决策的失误率。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2、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内及公共区域(地面、走廊、卫生间)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办公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办公室内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各部门人员负责,由部门主管监管,安排卫生值日表,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消除卫生死角。

  第七条 经理级别以上的办公室环境卫生,由其助理或者秘书做好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环境卫生应做到: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

  2、每天更换垃圾桶。

  3、保持桌面干净整齐无灰尘。

  4、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养良好,表面无尘土,污垢。

  第三章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十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十一条 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十二条 员工个人应保持仪容端正,衣物整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壳;不吃零食(充饥食物除外),不在办公室吃饭,不在办公室吸烟。

  第四章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主要由综合部负责督查,保洁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打扫。

  第十四条公共走廊、卫生间、洗手间由专职保洁人员打扫,保持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等脏物。卫生间的'垃圾桶满时,保洁人员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并定时运走。

  第十五条 洗手间台面、镜面要保持干净、清洁,茶叶渣过滤框和桶内污水,保洁人员要每日清理,用水管冲洗过滤框和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综合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第十七条 以上制度规定综合部监督执行,由各部门主管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月进行卫生联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将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于公告栏,以促进、推动公司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各部室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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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1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xx

  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地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十一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职工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5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xx

  住所:xxx

  2.xx

  住所:xxx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xx出资额为xx万人民币,占总资本xx%。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唐大兴、原杰、方德春、林丽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类。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扒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由4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额

  (xx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xx%)

  出资额

  (xx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xx%)

  各共同投资人应在项目开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上述出资比例将投资资金缴存至项目公司账户。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日期: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10

  一、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升

  制度是透明而公开的,在制度化管理下,企业要达到每一件事情都是程序化的、标准化的,这样做有利于员工迅速掌握自己需要的工作技能,有利于员工与员工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企业内部之间的工作失误降到最低。

  二、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企业实现制度化管理就是要达到“一切按照制度办事”的目标。当每个人都把这一点牢记于心并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的时候,员工就可以依据共同的制度准则来处理各种事情,而不并见风使舵、察言观色,也不会再因为人情而左右决策。

  三、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人才的培养

  规范的制度能够体现企业管理的公平、公正,谁不愿意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工作呢?制度化管理不但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也可以为内部人才提供好的晋升通道,促进人才的成长。

  四、制度化管理降低决策失误率

  如果能将企业内部的所有事务都纳入制度化管理中,就可以有效的杜绝企业决策的“一言堂”现象,使企业的决策过程更加程序化、透明化。企业的决策更加科学有据,更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察,这将大幅度降低决策的失误率。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2、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内及公共区域(地面、走廊、卫生间)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办公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办公室内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各部门人员负责,由部门主管监管,安排卫生值日表,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消除卫生死角。

  第七条 经理级别以上的办公室环境卫生,由其助理或者秘书做好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环境卫生应做到: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

  2、每天更换垃圾桶。

  3、保持桌面干净整齐无灰尘。

  4、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养良好,表面无尘土,污垢。

  第三章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十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十一条 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十二条 员工个人应保持仪容端正,衣物整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壳;不吃零食(充饥食物除外),不在办公室吃饭,不在办公室吸烟。

  第四章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主要由综合部负责督查,保洁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打扫。

  第十四条公共走廊、卫生间、洗手间由专职保洁人员打扫,保持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等脏物。卫生间的'垃圾桶满时,保洁人员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并定时运走。

  第十五条 洗手间台面、镜面要保持干净、清洁,茶叶渣过滤框和桶内污水,保洁人员要每日清理,用水管冲洗过滤框和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综合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第十七条 以上制度规定综合部监督执行,由各部门主管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月进行卫生联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将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于公告栏,以促进、推动公司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各部室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