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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3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xx)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______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4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房地产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园林绿化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2500货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指定董事长人选;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七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7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2、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可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但保留其股东权利;
3、进行私下交易,损坏股东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收回其股权。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它收入者,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不再行使管理权。
5、恪守机密是每个股东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泄露机密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产生严重后果的,经合伙成员表决通过,将不再参加管理工作,直至收回股权。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XXX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所属相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的角色: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及日常管理,并加强本公司的治理,以尽力实现股东价值。董事会的角色是为本公司订立策略,并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控及指引。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四条 《公司法》第66条规定,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制定公司的核心管理制度;
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八、监控策略实施情况,向管理层提供指引;
九、审查、批准及监控主要资本性支出、投资和策略性承诺;
十、董事会应审查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本公司内部监控系统的检查,包括财务、运营及风险管理等职能;
十一、批准全公司员工整体的.薪酬方案;
十二、董事会亦有权要求管理层对董事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并有自行接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董事会可以要求本公司管理层的任何成员及本公司任何员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对任何董事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响应。
十三、为履行职责,董事会有权进行任何所需的调查,有权聘请其认为必要的法律、会计或其它方面的顾问或专家,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十四、如有需要,董事会应通过决议为个别董事提供独立专业意见,以协助其履行对本公司的责任。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董事、公司总经理向董事长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长可要求各部门责任人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职能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公司施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等),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并负责以上人员的考核;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董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股东会决策的,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股东会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三条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董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董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董事报酬按股东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条董事会以及在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大学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精神,由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增城市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决定成立x大学x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四条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五条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或甲、乙双方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或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四)筹措学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七)协调学院与x大学的关系;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九条学院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四)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审批对学院教职工的学期及年度考核结果;
(六)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八)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需要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日将会议安排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与会董事多数赞同即表决通过的原则(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董事对其投票须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等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董事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自行终止、解散:
(一)双方合作期满且不续期的;
(二)学院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4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有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篇15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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