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建筑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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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建筑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自然人独资建筑公司章程2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
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xx)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______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自然人独资建筑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自然人独资建筑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 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自然人独资建筑公司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______名,由________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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