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时间:2025-03-17 16:00:04 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精选16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精选1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精选16篇)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六章董事

  第七章监事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十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事的宗旨:信誉第一,客户至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客户满意,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作贡献。努力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各方均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_____%。

  第十条:股东应当在年月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内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年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因特殊情况下能履行职务时,指定或委托人代为履行。

  2、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主持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检查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实施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之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就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中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中资本。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理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甲: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章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业留存_____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3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住所地为:

  甲方:

  乙方: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二、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出资方式):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为出资。

  乙方以_________作为出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出资证明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四、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和技术管理、财务、业务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

  第三十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叫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行为。

  以上人员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五、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_________文书写。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采用_______(货币名称)为记账本位币,_____(货币名称)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____(所在国)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规定的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有关法规,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六、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七、职工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五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八、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三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九、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十、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中、_________(所在国)两国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甲方: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集团行为准则,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和成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西双版纳____________集团是以西双版纳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西双版纳____________集团;

  简称:______集团;

  集团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西双版纳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七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六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七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八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五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成员盖章: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____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6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______ 出资额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9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人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其他有关法规,XXXXXX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XX省XXX市设立外资企业XXXXXX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中文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XXXX市XX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X,国籍:XXXX。

  第三条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X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

  英文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XXXX,职务:XXXX,国籍:XXXX。

  第四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外资企业的宗旨是:XXXX。

  第七条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XXXX。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XXXX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XXXX万元人民币的等值X元现汇。

  第十条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签署页

  境外投资者签章: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企业主办单位:

  第三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企业将努力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大写)。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

  企业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经营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条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按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借用主业单位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并规范办理借工借调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应通过设立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选,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集体企业负责人考核兑现方案。

  (五)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界定、转让、交易行为;

  (六)指导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

  (七)其它职责。

  第十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主办单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止时,由主办单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终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办单位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主办单位(盖章):集体企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CAPITAL ENTREPRENEURS CLUB,英文缩写为CEC),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是由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俱乐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企业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俱乐部挂靠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俱乐部也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中企联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俱乐部坚持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俱乐部实行独立核算。俱乐部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六条 俱乐部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俱乐部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对话、座谈,向上级决策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呼吁。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

  三、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信息交流等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五、组织会员单位领导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六、根据企业家个人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地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俱乐部要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以扩大信息交流,增强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八、编印俱乐部会刊《首都企业家》杂志,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和企业家业绩、宣传俱乐部活动、介绍会员单位情况、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的园地。

  九、俱乐部要按照自律、自治、自养的方针,加强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第八条 俱乐部开展上述各项业务,由俱乐部常务理事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由俱乐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实施计划,在理事长和主任的领导下,由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俱乐部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各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企业为主,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港澳台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和部分新闻、出版、文艺、科研单位,以及少数外省市企业和地区性企业社团组织。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委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俱乐部的理事。

  个人会员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特邀理事由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党政部门在职或者离退休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理事由曾在俱乐部担任过领导职务并对俱乐部作出过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领导担任。

  第十条 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单位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须经俱乐部常务理事推荐,由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团体会员退会和特邀理事、荣誉理事退会,只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并由俱乐部会员部向俱乐部主任办公会通报备案即可。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俱乐部监事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单位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团体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有诋毁俱乐部的言行,给俱乐部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免费获得俱乐部会刊、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文体、联谊活动等;

  二、有权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团体会员单位委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向俱乐部缴纳一次会费,缴纳数额由俱乐部理事会议决定;

  二、会员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决议、承办俱乐部委托事务、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三、会员应向俱乐部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议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推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四、聘请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顾问;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对俱乐部的重大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俱乐部的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5至7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是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行使常务理事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俱乐部监事长、副监事长、主任、常务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确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授权理事长根据主任的提名,委任俱乐部副主任;

  四、确定俱乐部办事机构;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审议俱乐部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一般变更;

  七、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及名誉理事长、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人选;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7-9人。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俱乐部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俱乐部的经费、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对会员违反俱乐部章程、损坏俱乐部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查实后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俱乐部设主任办公会,其成员包括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11-15人。主任办公会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审议俱乐部工作报告;研究制定俱乐部工作计划;审批团体会员、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推荐顾问、专家人选,对俱乐部各级领导任免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俱乐部设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各一名、顾问若干名,聘请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的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俱乐部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俱乐部设专家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其职责是为俱乐部和会员单位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设“信息员”建制,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信息员。信息员通常由团体会员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企管部主任或董事长、总经理的秘书兼任。信息员是俱乐部与团体会员单位领导沟通联系的桥梁。信息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会员部、外联部、信息部、文体部、会刊部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各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俱乐部常务副主任提名,主任任命。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组建以俱乐部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领导为主体的非营利性、不具社团法人资质的下属社团组织,如企业家诗书画院,企业家摄影协会,企业家高尔夫球会等,在俱乐部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资产由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社会各界的赞助构成,归俱乐部社团所有。俱乐部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俱乐部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付给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者除外)。

  俱乐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俱乐部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单位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办公费用;

  四、支付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俱乐部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为______。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 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有 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中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_____国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有限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 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元。其中,基本建设资金为_____。 流动资金为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元。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乙方_____元, 占____%。

  第十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营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 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营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二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 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 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 _名。董事任期为___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名,由___方委派。

  第十九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和地 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 门。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公司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 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 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 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退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注: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每个会议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 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 给予警 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 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 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 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 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 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 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 合营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 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 手续。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 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营合同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 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还 应扣除依法交纳的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四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书写。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 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 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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