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时间:2024-12-19 14:50:00 文圣 公司章程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通用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通用10篇)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1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四、员工上钟操作必须按照技术流程完成,不得偷工减料。

  五、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在没有工作的时候不允许串岗和闲逛,必须在制定的休息区域待岗。

  六、认真听取每为客户的建议和投诉并及时的处理和回复、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各户财务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七、本公司不享受任何险种。

  八、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客户(先生!女士!您好!欢迎光临!请~!)。作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请!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您下次光临!

  九、员工奖罚规定:

  1、全勤奖励100,迟到、早退、每5钟扣罚2元。旷工一天扣罚120元,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前三天扣除当日工资的50%,之后每天扣除当日的工资。

  2、每三个月进行评选优秀员工,奖励200元。(条件:必须全勤员工、业绩名列前三位者、无客户投诉者、无拒客者。)客户投诉将取消本次上钟业绩,拒客一次扣罚30元。其它奖罚按相应的规章制度办理,1―30日为计算月,每月15日为上月薪金发放日,做半年以上。无重大违纪者,年终奖金一个月100元。

  3、卫生区域不清洁扣罚5元/次,工作完毕后未整理干净者扣罚5元/次。各岗位制定出卫生责任人。

  4、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违者扣罚10元/次。上钟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违者扣罚10元/次。

  5、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电脑者扣罚50/次。

  6、透露公司机密(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工资的60%。

  7、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者扣除工作服每件40元。

  8、月休4天。多休按平均工资扣,少休按平均工资加。

  十、辞职条件:

  1、员工辞职,提前一个月辞职。将发放所有工资。不提前者发放50%

  2、员工辞职,必须经过主管店长同意,不同意辞职无效。

  十一、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连续矿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泄露本公司机密3次/月。

  4、偷盗本公司财物者。

  5、偷盗车主(车上)物品者。

  十二、员工离职、辞退后在两年内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如对本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将由对方负责,并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十三、员工服务细则制度。

  (1)员工应尊守店内一切规章及公告。

  (2)员工应举止文明,对顾客要热情、礼貌。

  (3)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4)员工维护本店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店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店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店名义。

  (5)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店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本店以外的职务。

  (6)员工应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7)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8)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9)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店名誉的行为。

  (10)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的事发生。

  (11)除必要的试车外,不得动用客户车辆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2

  安全责任制:

  安全守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机构及工作职责:

  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

  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督促驾驶人员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租赁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

  6、做到三违:不违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督促道路营运者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安全质量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督促道路营运者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敦促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敦促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设备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1)当到达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下车。

  3)下车时注意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6、要不定时督促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设备财产并通报营运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车辆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一、租赁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办事处)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租赁车辆须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条件为:

  1、车辆必须具备牌照以及相关的所有证件,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员须取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办事处)组织对驾驶员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办事处)租赁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我司人员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2、敦促驾驶员应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性能以及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3、敦促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4

  第一章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科学合理的组织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严格控制资金的投放时间和方向,确保资金的有效周转和合理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规范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财务部

  财务部是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各部门资金计划的审查、监管,负责公司资金使用的控制、分析及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

  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资金计划,并对本部门资金使用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

  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对各部门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资金计划

  第六条资金计划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编制要体现“真实性、准确性、预见性”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留有余地。

  第七条资金计划上报时间

  公司实行月度资金计划,各部门于每月25日前编制并上报本部门下月的资金计划。

  第八条资金计划编制的内容

  资金计划应包括:项目、资金用途、单价、数量、金额、备注、编制说明等,见《资金计划表》。

  第九条资金计划的范围

  资金计划的`范围包括:

  基建费用、设备购置费、零配件购置、材料费、低值易耗品、修理费、运输及车辆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办公费、电话费、财务费用、工资、保险、福利、劳务费、广告宣传费、清洁费、其他等。

  第十条资金计划编制的依据

  1、本部门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与分析结果;

  2、本部门本月工作计划;

  3、公司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审批程序

  1、部门拟订月度资金计划,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

  2、部门主管签字后报分管副总审查签字;

  3、分管副总审查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各部门留存一份,并交一份给财务部;

  5、财务部将各部门的资金计划备案,并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编制公司月度总资金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6、财务部将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的公司月度总资金计划于每月30日前上报集团。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的原则

  资金使用实行“计划使用,总额控制”的原则,无资金计划的部门,不得使用资金;各部门只能在经领导审批同意的资金计划范围内控制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突发性开支

  如出现突发性开支,由部门打专题报告,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报批,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十四条超计划开支

  如当月资金使用超资金计划预算,原则上不予开支,留待下月开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由部门报资金追加计划,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报批,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程序

  1、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凭证;

  2、经办人员将报销凭证连同各项单据(如是突发性开支还需附报告、如是超计划开支还需附超计划资金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审批);

  4、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

  5、经办人员持审批后的报销凭证及相关报告,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1、正常性开支(资金计划内开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副总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2、突发性开支和超计划开支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分析

  1、各部门每月应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情况与当月的费用计划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资金使用的正常、有序。

  2、财务部每月应对公司和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随时监控资金使用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由财务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1、各部门是否上报月度资金计划,并获得批准;

  2、各部门资金使用是否超计划;

  3、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现象;

  4、资金使用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

  5、非正常资金使用(突发性开支和超计划开支)是否获得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5

  一、总则

  1、 制定目的 为提高仓库整体管理水平,规范仓管日常管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有关仓库的各项日常管理管理,均按本规定处理。

  3、 权责单位

  (1)公司生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的管理。

  (2)总理室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的批准。

  二、 物料入库管理规定:

  1、外协外购件入库:供应商送交物资时,由对应库管员依据采购计划单、委外加工单及有效送货单的相关内容进行物资核对,经确认无误,物料暂收与《申验单》移交检验员进行检验,合格品给予入库。经验证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进行交涉或办理退货

  2、自制品的入库:依对应车间的生产计划单及检验合格单对物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后进行物料接收。

  3:成品入库: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开具《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成品入 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时,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标识是否正确、规范以及外包装是否干净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

  三、 物料领用管理规定:

  1、计划内:车间、外协厂依据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物料领用,仓管员依生产计划、领料单逐一核对,按先进先出的原则给予发放物料。

  2、计划外:对于由其它原因造成物料超领,须由相关权责人员审核、批准后给予发放。

  四、 物料退库管理规定:

  1、外协外购件的退库:暂收物料经检验,不合格品须由仓管员按批次填制《产品退货单》移交采购部核对签字。

  2、车间退货:车间、部门因其它原因需将物料退库,须按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办理物料退库手续。

  六、 物料盘点管理规定:

  1、做好盘点前的准备管理,如计量器具校对、盘点清单等。

  2、定期盘点:停止一切活动对实货进行清点,主要是年终盘点。

  3、循环盘点:为不影响生产活动而对所库存货进行盘点。

  4、缺料盘点:因物料库存量小,有利于盘点管理的开展。

  七、 定置、帐物卡管理规定:

  1、定置:定容、定量、定位,并方便物料的进出库,依据物资的不同性质及a、b、c类物资的区分摆放。

  2、帐务卡:严守于物料的进出库的同时,及时将物料的出入库状况、内容填入帐卡,为保证库存物资与帐卡相一致,实行定期、不定期的仓储物资的循环盘点或缺料盘点。

  八、退货品管理规定:

  成品库库管员负责退货入库工作,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等是否属实,销售部将退货清单及退货产品一致移交质保部,依质保部评审内容仓管员隔离、分开保管。可以返修的`由质保部开返工单给制造部。

  九、 成品管理规定:

  1、成品入库:根据生产计划单号、合格检验单、客户名称等相关内容进行成品验收,并要求物料人员按定置及先进先出的要求摆放。

  2、出库:仓管人员依据销售部的《出货通知单》上的内容与存货进行核对,并组织装御人员送至运输车辆,交与送货人员点收交接。

  十、物料的储存、搬运:

  1、物料的储存:入库产品应按照不同的规格、型号、包装等分别摆放,堆放须整齐、方便物料的出入库,并且堆高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货架不得超过层高、地面堆放不得超过2米﹚保持仓库的清洁、明亮。

  2、物料搬运:仓管人员在搬运物料时,应采用合适的运输工具,轻装、轻放防止物料损伤。

  十一、物料的安全保管:

  物资储存时不得影响设备操作、通道出入、消防器具的紧急使用;遵守物料的摆放要领,防止磨擦、倒塌,制定合理的储存计划。

  十二、先进先出的规定

  1、在成品库与半成品库均采用三种颜色标示卡,其中绿色代表当前批次,即要发出的批次;黄色代表第二批次;即待用的批次;兰色代表,第三批次,即备用的那一批次。

  2、对在库存的成品、半成品进行统一标示,区分批次,统一用绿色标示卡,在下次入库的成品、半成品作为第二批次,用黄色来表示,依此类推第三批次用兰色来表示。

  3、仓库员在出库的时候,坚持先把当前的批次发完再发第二批次,当确认第一批次发完时,用当前批次标示牌代替第二批次牌,第二批次牌代替第三批次牌。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6

  1、为求迅速处理客护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制定本办法。

  2、详查客户投诉内容、投诉要求及客户投诉理由的确认,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3、为及时了解客户反应异常内容及处理情况,由有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公司经理批示。

  4、公司经理接到“客户投诉处理表”后即编列客户投诉编号并登记于“客户投诉案件登记追踪表”后,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责任归属人员后,指定一名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分析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并送公司经理处理。

  5、被公司经理指定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收到公司经理交办的“客户投诉处理表”时,应及时调查客户投诉事项,并向客户说明、交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表中,送交公司经理处理。

  6、当事人对客户投诉处理决议有异议时得以“签呈”专案呈报处理。

  7、“客户投诉处理表”会决后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时,负责处理人员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投诉处理表”附原投诉表一并呈报公司经理处理。

  8、公司经理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份结案的案件于“客户投诉案件统计表”会同有关人员判定责任归属确认及比率并检查各客户投诉项目进行检查改善对策及处理结果。

  9、 “客户投诉处理表”处理期限自公司经理受理起15天内结案,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10、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及奖金罚扣

  (1)客户投诉责任人员处分,公司经理每月10日前应审核上月份结案的客户投诉案件,凡经批示为行政处分者,经整理后予公布。

  (2)公司经理指定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依客户投诉案件发生的'项目原因决定责任归属人员,并开立“奖罚通知单”呈公司经理核准后,复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计作扣罚依据,一份送受罚人员。

  (3)行政罚扣折算:

  a、警告一次,罚扣400元以上。

  b、小过一次,以每基数罚扣800元以上。

  c、大过以上者,当月效益奖金全额扣罚。

  (4)触犯法律的,将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可以向本公司任何一个员工进行,本公司员工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填写“客户投诉处理表”,并上报公司经理,公司经理在接到“客户投诉处理表”后,根据投诉处理回避原则,指定一名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负责处理,负责处理该项投诉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会同该项目负责人、执业人员对该项目鉴定估价情况进行核查后,把核查情况填入“客户投诉处理表”,上报公司经理处理。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7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行为,更好地为外勤业务工作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各类业务报告发文登记簿,按报告类别分类顺序登记业务报告。业务报告经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寄送。档案管理员应留一份业务报告,并按业务类别和发文序号另行分卷保管,以备核对。

  第三条 本公司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业务部的档案应在每项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将业务报告、业务报告签发稿及业务约定书等工作底稿按工作底稿的内在特性,通过索引方式进行编排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装订前,对超长、超宽的报表、工作底稿等资料应进行折叠,做到整齐划一。装订好的'业务档案应在封面注明客户名称、委托业务、签字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助理人员、审验年度,并在卷内目录内注明起止页码,评估人员签章。工作底稿数量较多,一卷难以容纳的,可分卷装订。

  第四条 本公司当年的业务档案可暂由业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项目负责人编造清册移交本公司档案部门。档案管理员应将接交的档案造册登记入档。

  第五条 本公司档案部门应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要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六条 本公司档案部门保存的业务档案应为业务部门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依照《独立评估具体准则第6号评估工作底稿》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公司业务档案保管年限自评估报告签发之日起至该车辆报废期满后五年止。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本公司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手续。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9

  1、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减少轻伤。采用全封闭施工,创沈阳市安全文明工地。

  2、管理目标: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建筑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iso9000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创沈阳市综合文明施工样板工程。

  具体管理目标如下:

  2.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安全管理目标为: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消灭死亡事故,杜绝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

  2.2、在施工过程中,分期分阶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管理目标为每次评分力争得分90以上,达到优良标准。

  2.3、工地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地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全部经安全教育后上岗。

  2.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除符合供电部门规定外,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实施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2.5、工地施工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利用率达到70%。

  2.6、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加工厂区、现场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方面按标准设置和管理,重视厂区服务,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按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确保合格,力争优良。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二手车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06-26

物流公司章程规章制度(通用11篇)06-01

公司章程07-15

公司章程05-23

公司章程表格09-03

公司章程修正07-18

经典公司章程范本08-28

新公司章程10-20

公司章程的价值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