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01 10:08: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推荐】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章程频频出现,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章程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通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现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 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股份转让办法;

  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号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号),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楼______层。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业主,报效社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其业务咨询;物业租赁及租售代理:园林绿化服务:环境保洁服务:楼字机电设备维护;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社区内家政服务(不合限制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权登记的形式子以确认。发起人认购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份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确认,并向持股人发放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对象仅限于发起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为计值货币。

  第十七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_____万股,均由发起人认购,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股东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万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万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产,必须经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及参股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及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时间未满三年,该股份不得转让。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册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赠予或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或者索取资料的,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般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约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点票。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必须直接持有或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条、董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准。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授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规定;

  2、公众利益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条、董事

  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力,以保证: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l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程度和性质。除非有关联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董事填补董事人数缺额。但在此过程中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此过程结束后原董事的辞职报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司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问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审定、管理、运作等参考上市l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任免属下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常。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至少应有50%的自有资金,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六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司推荐,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订持股凭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常务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常务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常务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提议:____________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保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或经培训后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八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壶白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及奖惩;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八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十六条、总经理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九十一条、公司设监事3名,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员代表担任。公司职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员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十六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1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纠正其行为,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般情况下,公司只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邮件;

  (二)以专人送出;

  (三)公司内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市内大型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完成后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约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在市内大型报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在公司内部应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定,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4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个,分别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

  (二)(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按照股东约定;

  (八)按前款第____种方式分取红利;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十一)提案权。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资;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执行: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法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_____;

  (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的_____;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____种方式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________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董事会,成员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_____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_____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_____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胶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___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投资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张辰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杨博为经理,任期3年。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吴昊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东签名: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_____三年,董事_____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的_____每届______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_____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公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在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_____以及劳动_____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_________

  广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方式、参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宗旨

  第一条 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赛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B2206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认缴出资方式: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

  参股比例%:_________

  认缴出资时间:_________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章程13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分 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董事会中的职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xx年 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二)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四)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六)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九)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十)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____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十

  一)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十

  二)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十

  三)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权转让及继承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___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

  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设经理(主要负责人)______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总裁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四)在不违背总公司的原则规定下全权负责企业的管理。拟订本部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总裁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副职由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提名,总公司批准;

  (七)经理(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

  (八)副职行使经理(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组成,监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对不接受意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在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_____次会议,会议期应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者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经营者、监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每月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和经济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国家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年度(______自然年)预算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要兼顾有利于企业再发展、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协调的原则,每个自然年结算一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留XX,即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上年度亏损由当年利润弥补。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条 而解散时,应当在事由出现日起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届第______次股东会通过。注:后附公司组建后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完善。

  各股东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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