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14 10:07:2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的作用。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有限公司章程(通用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分 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董事会中的职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xx年 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XXXXX(身份证上的住址)

  身份证号码: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有限公司章程3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投资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张辰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杨博为经理,任期3年。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吴昊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5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6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王五出资,设立 北京欣欣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

  食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认缴比例、认缴额、认缴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________认缴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相互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9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销售;

  物业管理;

  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__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出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其中:

  (1)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2)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3)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十二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 公司备至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8、提案权。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选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选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使用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方案;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协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A享有______%的表决权,股东B享有______%的表决权。

  一般决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由出资多的股东指定人选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经理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的兼任监事。聘任为公司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以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XX公司。住所:xx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x。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xx个:股东名称(姓名)住所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签章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签章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xx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xx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xx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长1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过xx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过xx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xx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1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x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xx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xxxx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xx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xx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xx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xx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方姓名(名称):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称):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呢?下面来看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

  (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

  (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确定。

  第七章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_________、_________为股东代表,_________为职工代表,_________为聘请专门人员。监事任期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______%,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按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十章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许多条款、内容需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有些内容本企业涉及不到,企业制定章程时可刪可减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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