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9-29 10:07:3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优选)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优选)

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54条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2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1)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为盼!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3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经贸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管理制度《安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公司章程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6

  介 绍 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我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前来贵局办理广东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询事宜,请予以支持为盼。

  谢谢!

  广东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7

各部门:

  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责任感和归属感,特制定本手册。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员和实习员工,员工应认真学习并服从管理。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手册中规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随之相应地修订并及时做出公告。现规定如下:

  1、上班时间:9:00-------凌晨00:00如还有客户在线咨询,接待客服工作自动延长。下班人员不得过晚务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况除外,我们也会进行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如有虚假托词、推辞、借口一律按公司条例处理,扣除对应的奖金。公司按例规定每周1天带薪假期(如需要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或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文件到财务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3、每月不定时召开公司例会,由部门主管或是总经理主持会议,传达当月的会议内容。

  4、在工作中要学会记录,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成交比率,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5、新产品上线前,由客服组长负责给客服上课,介绍新产品,客服必须在新产品上架前掌握产品属性。新的客服有权利要求客服组长介绍自己想了解的`产品,也有义务去认识所有产品。

  6、接待好来咨询的每一位顾客,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得影响公司形象,如果一个月内因服务原因收到买家投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分析给予相应的措施与处罚。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事离岗需向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视为早退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为,一次罚款50元(当月累计,当月扣除)迟到:迟到一分钟罚款五元,迟到半小时,则扣当天底薪,迟到超过一小时,扣除两天底薪工资,以此类推(当月累计,当月扣除)旷工:对于无故旷工行为,一次罚款200元,如无故旷工当月达到2次,公司有权直接作开除处理。(当月累计,当月扣除)

  8、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准登陆私人的旺旺、看视频和玩游戏等影响工作事物,严禁私自下载安装软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洁,保持办公室卫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洁自己办公桌,禁止放一些杂物

  10、公司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主管安排新员工进行上机操作培训工作,一人带一个,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转正。

  11、严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将同事联系方式、客户资料等随意透露给他人,违者按公司相关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作开除处理。

  12、销售部在开空调时间,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元(需要抽烟请到室外)

  xx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公司章程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年2月16日

公司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m1]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Y3]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m4];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m6],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担任,由[m8]选举产生,[m9]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公司章程11

  一、目的: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保证公司目标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 本制度规定奖励种类为年终奖、创造奖、功绩奖、先进工作奖、业务开拓奖、特殊贡献奖、职务晋升奖、全勤奖。

  四、 奖励事项分类:

  一、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300元的奖励,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部门管理和公司领导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任劳任怨;工作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处处为公司的利益着想,能圆满或超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种工作任务。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公司集体,能协助部门主管完善部门的工作管理制度;爱护和帮助同事,在部门的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

  (8)当月不得有缺勤记录。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11)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12)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14)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采取措施得当者。

  (17)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过努力,不断改善产品的制作工艺、为公司创造额外效益。

  (19)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所属岗位相关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满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满两年加薪100元依止类推。

  五、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

  (2)一次性罚款;

  (3)减薪;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一、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处罚50元—300元的罚金,(罚款金额视具体情况由部门管理和公司领导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或重大损失、盗窃公司财物;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必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并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

  3. 违抗合理调动或不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视情节严重程度。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11、上班玩手机、谈与工作无关话题、私自离岗者。

  12、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辞退。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略)兼营:(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略)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xx股,即xx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发起人股:xx股,计xx万元,占股本总数的xx。其中:社会法人股xx万股,占股本总数的xx。内部职工股xx万股,占股本总数的xx。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xx元。法人股每一手为xx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xx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跣阅艿仁涤眉壑底柿希?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xx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xx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xx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xx人,其中xx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xx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xx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2.股票。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xx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15

  第一条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 年会

  股东每年于×月×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 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 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 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 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 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6款 会址

  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

  第7款 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

  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第9款 放弃被通知权规定

  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

  第10款 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

  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

  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

  第11款 报酬

  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

  第四条 高级职员

  第1款 高级职员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

  第2款 选举

  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3款 免职和辞职

  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

  第4款 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5款 副总经理

  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款 秘书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

  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

  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款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

  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款 报酬

  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

  第1款

  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

  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

  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

  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

  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

  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

  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 公司档案和报告

  第1款 股东检查

  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检查

  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

  第3款 检查书面档案权

  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

  第4款 放弃年度报告

  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

  第1款 补偿

  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险

  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

  第八条 股份

  第1款 股票

  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

  第2款 股份的转让

  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

  第3款 登记日期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

  第九条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经股东修正

  第2款 经董事会修正

  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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