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丢失员工档案怎么办

时间:2022-07-23 19:54:50 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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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员工档案怎么办

  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职工调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将档案转交到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那如果所在单位将职工档案丢失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该怎么办,下面由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企业人员档案丢失,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用人单位丢失员工档案怎么办

  用人单位丢失档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哦

  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职工调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将档案转交到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那如果所在单位将职工档案丢失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该怎么办,答案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职工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引起我们大家的重视,档案的借阅过程中要记录完整,职工离职时应及时做好档案的转出工作!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或新的接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陈某某原系沈阳市干鲜果品公司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综合加工厂)职工,1983年4月,陈某某与综合加工厂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因陈某某提出停薪留职,综合加工厂同意其申请,综合加工厂取消陈某某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陈某某集体职工身份不变,计算工龄,不予调资升级,退休待遇不变等,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1983年6月1日起至1985年5月31日止,合同期满,综合加工厂应恢复陈某某工作,若陈某某需要续订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综合加工厂提出续订申请,根据当时有关政策协商解决。合同期满后,陈某某一直未回综合加工厂工作,综合加工厂也不向其发放工资。1986年3月2日,综合加工厂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关于陈某某同志与我单位签定(订)的停薪留职合同,长期有效,至单位恢复工作为止,特此证明。”综合加工厂于1992年划归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主管后,陈某某也一直未到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处工作,综合加工厂在划归过程中将陈某某的个人档案材料遗失。

  陈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以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补办档案,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若不能补办,则赔偿档案丢失损失;2、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3、赔偿申请人不能正常办理退休造成的养老待遇损失。该委于当日以陈某某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受理范围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4]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某不服,诉至该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和民四初第46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本院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沈中民五终第02487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陈某某丢失档案损失3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陈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原系综合加工厂职工。本院作出的业已生效的[2011]沈和民四初字第1173号和[2012]沈和民四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对该事实亦已予以认定。综合加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对档案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综合加工厂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综合加工厂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负有转交档案的义务。现陈某某的档案已经遗失,综合加工厂对档案遗失存在过错。综合加工厂于1992年被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接收,其主体资格被注销,原债权债务由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承接。因此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应对综合加工厂遗失陈某某的档案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以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与陈某某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驳回陈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档案丢失会影响陈某某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可预见损失,同时也给陈某某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档案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凭证,其他真实有效的能证明工作经历的证据亦可作为缴费依据。因此档案丢失并不必然导致陈某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必然导致陈某某的工作年限无法认定。本院结合综合加工厂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

  争议点评

  职工档案是记载职工个人身份、党团组织关系、学历、经历、思想政治表现等许多情况,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个人申报职称、办理养老保险都需要档案来证明。如果没有档案,职工的个人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建立并保管。如果职工调离、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原所在单位负有将其档案转交到新单位或职工个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的义务。本案中,陈某某即使与综合加工厂解除了劳动关系,也不能免除综合加工厂转交档案的义务。原所在单位保管不善,丢失了职工档案,则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据职工可能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一般酌情确定在3-10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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