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21 15:09:06 档案 我要投稿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内,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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