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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第九条 学籍档案按照天津市《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进行整理。
第十条 学籍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目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学籍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为档案库房配备相应的档案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对学籍档案定期进行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档案借阅制度,严防学籍档案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满10年后,将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经由学校所属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档案馆移交,已确定为市、区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学校其学籍档案移交事宜与相关档案馆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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