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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档案制度
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文书、会计档案的作用,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局办公室是局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各科室(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和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职能科室(事业单位)负责整理,立卷和归档。各类档案应确定专人负责。
2、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档案人员职责,不准泄露档案中的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3、本局人员凡需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借阅后及时归还。外单位借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局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并办理出借和收回手续。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对查阅的内容不得随意传播。
4、档案资料要人人爱护,不得撕毁、折叠、涂改和污损,以及在档案资料上随意作任何标记;外单位因需要摘抄、复印有关内容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借阅档案收回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核查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5、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
6、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档案丢失。
7、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使用的本系统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软件程序,视同档案保管,保管期限为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8、局办公室负有对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工作,并督促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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