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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分工不同,前者重管理,后者实效;二者都是重要的绩效评价和法律责任的证据。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H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一、H档案
目的-掌握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资料和评价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治理的动态资料,也是区分职业健康损害责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1、档案内容
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厂址、通讯方式,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
H管理机构状况;
主要产品、中间产品和主要产生原、辅料情况;
生产的工艺流程、车间设置、设备布置等。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计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产生环节、接触人数和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资料
建设醒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使用情况资料
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2、H档案管理
建立H档案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H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与管理;
H档案应定期复核,复核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各类H资料应及时归档;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性健康体检和H宣传培训材料应随时归档,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告;
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可信的H档案资料。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目的在于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以便对其产生环节、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为职业危害的控制、防护与治理提供依据。
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应纳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应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应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认证的H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范围、检测与评价技术水平、技术服务费用等,并要注意与选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H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告。
二、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的义务,实现劳动者的重要保障,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的重要依据。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1、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概念
定义-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主要内容-职业性健康检查是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医学检查的方法,发现职业人群中一些敏感个体存在的健康改变、早期检查出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调离职业禁忌症者,以免遭受永久性损害,并通过群体健康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观察间接起到环境监测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目的-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相关积冰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掌握对健康损害的程度;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于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受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
2、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对象必须是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安排将从事某种或某些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新招工进厂,准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从无害岗位准备调到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从甲种有害作业岗位准备调到乙种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某些特殊作业的人员(如高温作业、潜水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排除职业禁忌症者;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有害作业岗位在岗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医疗观察、诊断、治疗、调换作业岗位、疗养等,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以便及时调离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检查出高危人群,作业重要监护对象病采取措施防止其他人员健康受损。(及早发现,及早处理的原则)
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动态观察劳动者的健康变化,结合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在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包括从事有害作业的离、退休、调离时的人员。
目的-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明确诊断,对职业病患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赔偿。
根据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4)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
目的-了解、确定该事故对作业人员的健康是否遭受损害,一旦发现急性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抢救治疗和观察。
(5)对职业病患者与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人)的复查、康复和住院诊断观察
包括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的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人);经健康监护筛检出的阳性体征人员。
目的-随时掌握其肌体健康受损情况和病情的进展,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和措施,控制值夜班的发展和合并症的发生,有效地保护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地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延长他们的生存寿命。
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职业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接触职业危害工人的一般自然情况,职业接触史,体检周期,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职业禁忌症等。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场项目和选检项目。
一般情况-受检者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时间、既往病史、个人生活史、家庭史、传染病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掌握这些信息对了解受检者的身体状况、生活嗜好、个体差异,判断职业危害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业接触史-包括受检者接触有害作业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种、岗位、作业方式及变动情况,还包括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强度)及防护措施,这些情况必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调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最大特点,也是各种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体检项目-必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可以协商增加体检项目。
(2)体检周期-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检查周期规定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检查机构自体检结束30日之内,将检查结果及健康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检大内,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检查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档案是用人大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体现。
意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评价用人单位治理职业危害的依据。因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保存期限、保存责任人等意义十分重大。
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史-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既往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起始时间和工种、岗位;
职业危害接触史-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等
档案管理-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应由专人严格管理,永久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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