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关系转移,不可小视!

时间:2020-10-26 19:12:15 档案 我要投稿

人事档案关系转移,不可小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通常都怠于履行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殊不知,此种做法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下面来看看北京的一个真实案例。

人事档案关系转移,不可小视!

  张某2006年1月调入北京某公司工作,人事档案也一同转入该公司。由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于2012年2月18日给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此后,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但是某公司却迟迟未依法为张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张某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12年5月6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不给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2012年5月23日,仲裁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某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张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理由是:因张某人事档案缺少相关材料,且张某本人不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故未能转移张某人事档案。法院在审理中要求张某与某公司共同到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张某的人事档案是否可以办理转移手续进行核实,上述两个部门均表示张某人事档案缺少进京手续、招工手续以及调动手续,故不能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认为:依据人事档案相关规定可知,个人并不直接接触本人人事档案,在人事档案的流转过程中,也无法直接知悉档案材料是否缺失相关材料,而某公司作为保管人事档案的单位,在接受及保管张某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即负有审核义务,发现张某档案缺失,应及时与张某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在本案中长达7年的工作时间里,某公司并未就档案中缺少材料情况与张某进行沟通,抑或采取其他解决措施,致使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无法办理人事档案转移,该责任显然不应由张某承担。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迟延为张某转移人事档案而给张某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责任。

  看到上述案例,一些HR也许会感叹,一个小小的人事档案的问题既然会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企业常常因为管理中的一个小疏忽而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某企业只要对于员工人事档案的相关问题稍加注意,就不会遭受此种损失。规范、完善、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是为企业节约成本的最好办法,如果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企业自己。本案某企业可以说是幸运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本案中的张某在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没有患重大疾病,否则某企业还有可能承担高额的医药费。这又是怎么一回事?那是因为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然缴纳医疗保险,也享受医疗补助。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期间如果发生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内的费用,仍可以报销。但是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未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那么劳动者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对于劳动者的此种损失的赔偿责任自然就是由导致这种损害发生的企业来承担。因此,HR们,可千万不要忽略了对人事档案和离职证明的管理,否则就会因为自己这种小失误而让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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