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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关系是劳动关系 ?
何谓劳动关系?何谓档案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劳动者也被称为“职工”、“工人”或“雇员”。单位又称用人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等。作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应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档案关系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档案是我们进行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劳动法,劳动者从甲单位到乙单位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将其个人档案从甲单位转到乙单位。劳动者在哪个单位上班,其档案也由哪个单位保管。这种“档随人走”的管理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一种错觉:档案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只要档案在这个单位,这个单位就应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使是他没有在这个单位工作。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档案仅仅指的是企业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2条对企业职工档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职工的档案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之所以作出“档随人走”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非常少,档案由企业进行管理比较便利的考虑。
档案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根据该条的规定,职工的档案是由所在企业进行管理的。
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动关系在《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中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而档案关系则是在企业对职工的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不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档案关系的主体是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3.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档案关系则完全不具有平等性。在档案管理中,企业与职工并不是平等的关系,企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对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并不因职工的意愿而转移。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虽然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1)劳动关系是档案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对职工的档案进行管理首先是因为企业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次才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职工的档案进行管理。如果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企业是不能对职工的档案进行管理的。从这二者的产生顺序上来说,是先有劳动关系,后有档案关系。(2)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负有义务将劳动者的档案按规定进行转移。转移档案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这一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作出了档案转移与否的约定。
档案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档案进行管理,这种档案关系的存在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同职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本案中,林某与该公司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林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4月依法终止。这表明,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林某与该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林某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呢?本案中,林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已离开公司两年,没有以劳动为条件形成相互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林某与该公司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把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以档案作基础的人事行政管理关系依然看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公司当然没有给付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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