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劳动关系调查报告
在发生了一个事件或情况之后,我们通常要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最后基于取得的调查材料汇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怎么写才能避免假大空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2劳动关系调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关系调查报告1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
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第一,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首先,要搞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要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的原则、时间、内容、程序等,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第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一方面,推动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别要在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者权益的各类问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等,要超前进行政府行政介入和干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合力。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当前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公安部门把好“户口迁移关”。重点是配合搞好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凡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业人员或非法务工,一律不办理暂住户口,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需要。四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一方面要健全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总之要通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无论在哪里从业、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劳动关系调查报告2
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了,员工的根本利益就有保障,员工的积极性就会充分发挥出来,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一、我县劳动关系现状
自1995年1月实施《劳动法》、今年1月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我县企业劳动关系逐步走向规范,员工基本稳定、企业快速发展。根据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县企业劳动关系还有不少需要加强的地方。
1、劳动合同没有完全规范。《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多月以来,大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序已经规范,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依然存在合同签订面少、续签率低等问题。
2、劳动工资支付不尽人意。全县实行最低劳动工资制度总体是比较好,但还有少数企业没有认真执行,有的企业虽然执行,往往用加班加点付少量加班费来减少员工的实际收入;拖欠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少企业员工工资与经济效益不挂钩。
3、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没有到位。从20xx年开始,我县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有的企业没有按规定落实这项制度,五项保险面达不到要求。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足。有的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 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有的企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 增加不安全因素;有的企业劳动保护特别是女员工“四期” 特殊保护落实不到位。
5、部分员工综合素质不高。为一己私利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生产损失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还有不同程度存在。
二、影响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
1、社会历史因素。随着公有制企业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员工流动加快、领域加宽、层次加深,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自我就业的比重日益增大。这种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和谐难度增大。
2、企业因素。有的企业追求低成本,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不足。有的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自身在资本和管理等要素上的优势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状况,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
3、劳动者因素。不少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与新型劳动关系不相适应。特别是来自落后地区的农民工,思想落后、文化低、观念旧、习惯差,比较缺乏劳动技能、缺乏法律知识、缺乏主人翁意识,不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1、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我们广大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者的责任感和综合素质,达到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受益的双赢局面。
2、加强劳资双方教育培训。要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主和劳动者的系统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不断提升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的整体素质,全面优化企业人力资源,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3、建立健全员工工资保障制度。要制定和发布不同行业的工资指导标准,保证员工工资正常增长;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实行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建立完善员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信用等制度。
4、重视构筑员工社会保障线。要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员工参保率。要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
5、全面开展“双爱双评”活动。通过评比“关爱企业的员工和关爱员工的企业家”的“双爱双评”活动,促使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狠抓安全生产,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切实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员工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促使员工心系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利益,保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劳动关系调查报告3
劳动关系作为矛盾的产物,离不开矛盾运动的发展规律。研究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特征、规律以及现状和特点,对于正确把握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发展规律,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深刻变革,使劳动关系呈现新的状况与特点。
1、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体对象发生了变化,劳资格局已成趋势,多元化、复杂化特点显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独资或与非公资本合资,组成公司制企业。政府转变职能,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资本运营,原来企业(政府)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资本与劳动者的关系;另一方面,大量外资、港澳台资的引进和个私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国有中小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劳资结构在劳动关系中的比重日益扩大。就局部而言,一些地方职工的主体已经相对集中在非公企业。这些情况表明,劳资化格局已成趋势。与此同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给劳动关系带来了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
2、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投资者主导劳动关系,劳动者被支配地位趋重。劳资格局的形成,单从资产占有的角度上讲,投资者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的主导地位被确立,劳动者被支配地位趋重。首先,企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投资者说了算,职工在企业的劳动(工作)受投资者支配;其二,企业选择用工和分配形式自主,劳动者选择职业和报酬自由。但事实上,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选择用工和分配形式空间较大,而劳动者选择就业和报酬的余地相对狭小,多数劳动者只能依附于企业;其三,企业违规行为还不能得到有效调控。
3、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主体利益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双方成为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劳动关系的变革说到底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就业由国家计划分配,其利益由国家通过计划级别工资和再分配实现,企业与职工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劳资格局的形成,使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益矛盾更加突出。然而,投资者也好,劳动者也好,双方利益的实现都依赖于企业的发展与效益,因此,投资者与劳动者同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必须相互依存,共担风险。
劳动关系的这些变化,是劳动关系的一次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决定了劳动关系在总体相对平稳的基础上要经历一次阵痛的过程,这种阵痛将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劳动关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减退。
劳动关系劳资化趋势并不改变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我们要从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研究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发展趋势,把握对策,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利益化趋势,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都从属于利益。投资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根本出路在于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劳动者为获取最佳劳动报酬,必须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这也是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劳动关系的利益化趋势,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
二是市场化趋势,这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属性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与劳动力流向的自由度和空间扩大,双方都向低投入、高回报领域集聚。因此,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趋势,有利于促进资本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是契约化趋势,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决定的。劳动关系的优化组合,单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立法和契约形式来规范和调节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契约化趋势,必然推动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建设。
首先是加快培育发达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关系调节的杠杆作用。解决劳动关系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根本出路在发展。为此,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特别要重视发展环境的研究和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建设和战略性研究,加快培育发达的劳动力市场,让资本和劳动的潜能竞相进发,各显其能,各得其所。
其次是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进程,充分发挥法律对调节劳动关系的保证作用。必须加快制定和出台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各地还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紧紧扣住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把规范和调节利益关系作为重点,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强化对投资者的行为规范和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同时还要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和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良好的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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