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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航运收入税收管理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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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航运国家之一。目前,世界上19%的散装货物运往中国,20%的集装箱运输来自中国,而新增的散装货物有60%至70%运往中国。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取得收入的国际航运企业已经构成中国境内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目已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盲点和薄弱环节,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国公司船舶税收管理的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航运收入的外国公司构成境内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收入主要是指运输收入和外国公司通过船舶将旅客、货物或邮件运出中国港口所获得的收入。同时,与中国缔结的有关协定中规定的有减免税收入来源的国家或者地区,按照协定的规定执行。在已签订协议或双边特别互免的90个国家和地区中,除泰国、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外,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均免税,即国内税务机关无税收管辖权。国际运输收入属于国际收支管理下的服务贸易收入和部分资本。付汇需按国税发[20 _ _]107号的要求分别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免征手续,金额不受5万美元纳税凭证的限制。
二,主要涉税问题和税收风险
(一)容易隐瞒收入。所得包括外国企业经营船舶每次从中国港口载运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目的地的旅客收入和运费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客运收入包括机票收入、行李、餐饮、保险、服务和娱乐费用等。运费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在实际过程中,外国企业的航运收入大多是由国内付款人申报的,合同金额并不是他们获得的全部收入,因此很容易以补充合同或合同的形式支付,有些直接支付国内代表的费用,使税务机关无法完全掌握收入。
(二)难以辨认对方身份证的。目前,中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特殊运输协定,其中大多数承认相互免除航运收入。但外国公司应提供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常驻公司的证明文件。由于都是国外文件,国外也没有印章,所以往往是个人签名代替国内常见的红印。目前总局只提供香港注册商业登记的模式,其他国家和地区居民的证件。
(三)免税证明监管力度不够。外国航运公司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减免税的,需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写《外国公司船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在20__ _ _ _备案后,不需要再出具此运输收入表。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按规定办,因为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手续繁琐。缴纳企业将在正常贸易下以进出口名义缴纳应纳税所得额,逃避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没有行政执法权,目前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没有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换系统,无法掌握外汇支付的数据。
(四)境外支付收入无法控制。外国公司在中国从事海运业务,一般与国内各方有长期合作关系,不仅是海上业务往来,也是正常贸易下的其他合作。如果境内方在境外有控股或投资母公司,很容易通过境内单位支付境外而不是运费,从而形成境外交易。因为没有通过国内银行或外汇管理的监管,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相关信息,甚至应该征税的业务也无法实现入库征税。
(五)代表处免税难以判断。外国航运公司在国内业务量较大的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办理国内业务事宜,目的是加强与国内各方的业务交流与沟通,获取相关货运信息,方便结算。由于代表处的管理具有流动性大、业务复杂、征管难判断的特点,代表处的税收征管相对滞后。有的代表处直接代外国公司收取运输收入,甚至支付其日常费用,导致收入在管理范围内旅行。
(六)税务管理不够重视。企业所得税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企业由于税收征管户多、税收金额大,一直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点。非居民由于流动性大、业务复杂、税源少而成为管理上的软肋,而航运收入是软肋中的软肋。因为大部分都是免税的,税务人员对这类业务不够重视。即使纳入征收管理范围,也大多走程序,管理深度不够,缺乏细化、科学的措施。
三、建议的对策
(一)完善政策法规。现行的航运收入管理办法是20世纪90年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当时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在过去的十年里,外国航运的形式和收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所依据的外商投资所得税法已被废止,营业税条例的内容也重新修订。原有的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修改管理办法,提高法律水平,明确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征收、违法责任等。,并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内外船舶代理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和合同备案制度,完善一站式、多站式外汇支付服务,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外国代理人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第一,加强与港口管理部门的合作。开设国际航运航线必须经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批准,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主动联系可以获得相关数据,对税务管理很有帮助;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多站服务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上游税务机关的联系,了解涉税事宜,避免一方征税一方免税的问题。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严格控制金融部门的外汇支付,防止整体分拆和合同总额分拆现象,定期交换外汇支付数据。如果船舶注册地和实际付汇地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格外注意。
(三)提供主要国家的居民身份证件。目前,税务总局只提供香港商业登记的认证版,不提供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等其他主要航运国家或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样本。导致基层税务机关无法辨别企业提供的凭证的真实性,为企业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机会。建议尽快提供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样本,建立身份证真实性验证渠道,堵塞伪造假身份证的漏洞。
(四)加强船舶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运输
企业代表处的税收管理。一般来说,经济规模大、经营路线固定的外国航运公司,往往会在船舶频繁停靠的国内港口设立国内代表处,以此来收取国内航运利益,联系港口管理部门。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税收协定和相互免税协议,国内税务部门没有税收管辖权,代表处应该是管理的重点。严格按照《代表处税收征免管理办法》,加强对机构的日常走访和调查,对符合征税条件的,通过自行申报或支出折算,将所有机构纳入征管范围。要加强代表处的季度预付和年度结算支付,特别要注意一些隐形支出。
(五)防止税收条约和相互免税协议的滥用。目前,中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特殊运输协定。除泰国、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外,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相互免除航运收入,这很容易给免税国家的外国航运公司提供滥用协议的机会。一般通过在免税国家或地区设立“管道公司”或“踏板石公司”,可以获得当地航运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居民身份证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于协议滥用,税务机关应通过加强立法或完善一般反避税措施,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国际信息交流,打击国际逃税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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