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一、普洱市县(区)委书记队伍的基本情况
普洱市辖9县1区,其中有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近几年来,市委始终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遵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旗)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6]3号文件),高度重视县(区)委书记队伍建设。一是在培养选拔上重视。注重在艰苦地方、复杂环境、综合部门多岗锻炼和培养干部,注重选拔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经受住艰苦环境锻炼、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能驾驭复杂局面,经得起风浪考验,作风扎实、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的干部担任县委书记。全市县(区)委书记队伍中,大多数经过市、县、乡多岗锻炼,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实,绝大部分一把手都具有比较丰富的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统揽全局的能力、解决矛盾问题的能力和推动工作的能力。二是在教育培训上重视。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县(区)委书记到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参加专题培训、短期培训和理论培训,到省外、市外考察学习,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市委有针对性地组织县(区)委书记开展理想信念、权力观、群众观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县(区)委书记把方向、管全局、议大事、抓大事的能力,增强驾驭全局、服务群众的本领。三是在监督管理上重视。不断加大对县(区)委书记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用人行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注重监督县(区)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特别通过县级党委换届,选准配强县(区)委书记,较好地发挥了县(区)委书记队伍在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聚民心、促发展、保稳定工作中,在推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核心领导作用。目前,全市10个县(区)委书记,除1个县委书记因提拔到省直部门,接任人选正在按程序考察外,其余9个县(区)委书记平均年龄42.4岁,年龄在35岁至39岁的2人,占22.2%;40岁至45岁5人,占55.6%;46岁至50岁2人,占22.2%。大学本科学历5人,占55.6%;在职研究生4人,占44.4%。其中,经济管理专业5人,占55.6%;汉语言专业1人,占11.1%;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人,占11.1%;行政管理专业1人,占11.1%;社会学专业1人,占11.1%。无女性和少数民族县(区)委书记。
二、县(市、区)委书记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县(市、区)委书记队伍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状况总体是好的,经过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努力,县(市、区)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优化,素质明显提高,领导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这支队伍是靠得住,能干事的队伍。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队伍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与新的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极少数县(市、区)委书记作风漂浮、脱离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忽视群众的合理诉求。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干部身上,但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如孟连“7.19”事件发生后,普洱市委及时对孟连县委书记进行了调整。二是任期制执行力度不够。对任期制的管理要素缺乏相应的规定,比如,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考核等,一些地方县(市、区)委书记变动频繁。三是选拔标准难把握。《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6条基本条件和7条应当具备的资格相对概念化,在考察时不好把握。比如:在考察中难做到全面了解人选的熟悉领域、主要专长和发展潜力,难判断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态度和业绩以及人选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干部考核评价难,部分干部群众认识上有差距,认为考察干部是一个程序和环节,有的认为是走过场,不愿意反映真实情况。
三、加强县(市、区)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县(区)委书记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县级政权是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中处于十分重要的环节。从纵向看,它既是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决策的机关,又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重大工作部署的执行机关,具有承上启下的基本特征。从横向看,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前沿阵地和城乡经济的结合部,集党政军民、工农学商于一体,具有统揽一方的综合功能。县(市、区)委书记在县级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既是领导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县(市、区)委书记水平和能力既直接影响我们党的工作的总体效能,又直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如期实现。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县(区)委书记队伍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政权基础的稳固和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委书记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除认真遵循《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6条基本条件和7条应当具备的资格外,在新形势下,结合边疆民族地区工作实际,县委书记一般还应当具有乡镇党政班子成员任职经历;具有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任职经历;具有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经验;具有驾驭复杂局面,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具有推进工作能力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深入扎实;心理素质好;专业、气质与班子成员相溶,听得进不同意见,能集中民意民智。
(三)进一步明确优秀与不称职县(市、区)委书记的主要表现。优秀县(市、区)委书记的共同特点:政治纪律性强,理想信念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注重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勤奋敬业,工作扎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有正确的政绩观;眼界宽阔,思路宽阔,胸襟宽阔,总揽能力强,工作作风深入、扎实,群众基础好,善于联系群众,有基层工作经验;敢于和善于解决复杂问题,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驾驭复杂局面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监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不称职县(市、区)委书记的主要表现:理想信念不坚定;能力素质达不到履职要求;不注重学习,创新能力弱,胸襟不宽阔,总揽全局的能力差;工作经历相对单一,基层工作经验欠缺,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扎实,政令不畅通,执行能力弱,驾驭复杂局面能力不强;群众观念淡漠,脱离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弱,党的宗旨意识不强;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足,急功近利,喜欢搞政绩工程,搞短期行为;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得不牢,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县(市、区)委书记的选拔方式。对县(市、区)委书记人选的选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一是要规范和完善县(区)委书记人选考察程序。要严格按照《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云组发〔2005〕5号)、《云南省差额选拔任用正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云办发〔2005〕8号)的规定规范和完善考察程序。对县(市、区)委书记人选的推荐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二分之一以上,才列为考察对象。在考察县(市、区)委书记人选时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实行干部推荐考察“三个扩大”(即扩大民主推荐范围、扩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在考察廉洁自律方面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四个结合”(即把平时考察与使用考察相结合、听取意见与实地察看相结合、考察干部的一贯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相结合、注重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考察相结合)。二是改进提名方式,不拘一格选拔优秀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委书记出现缺额时,由组织部门将任职条件、提名范围、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名册提交市委全委会成员进行第一轮署名推荐提名。在此基础上,组织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班子建设实际,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有关方面的意见,按1:3比例提出初步推荐人选建议,再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人选。确定考察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人选。在公开选拔委任制领导干部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公开选拔选任制领导干部提名人选的程序和方法。建议拿出1—2个职位,在全省进行县(市、区)委书记公开选拔试点,不断扩大县(市、区)委书记的选拔渠道,规范公开选拔的程序,改进方法,逐年提高公开选拔县(市、区)委书记人数在提拔交流干部中的比例。三是进一步完善表决任用机制。县(市、区)委书记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全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全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进一步完善县(市、区)委书记的激励机制。为保持县(市、区)委书记队伍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应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县(市、区)委书记每个职务任期为5年。县(市、区)委书记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县(市、区)委书记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累计达到一届以上的,经综合考核,实绩突出,评定为优秀的,建议给予提高享受副巡视员待遇或列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
(六)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委书记的教育、考核、管理和监督。一是推进“一把手”培训工程的实施。要按照“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对县(市、区)委书记的教育培训。时间安排上要有计划性,县(市、区)委书记学习培训时间不宜过长,每名县委书记每年培训次数不宜太多,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在培训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增强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领导干部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培训、做群众工作能力培训以及政治理论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作风教育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和科学文化素养培训。
二是加大对县(市、区)委书记的考核力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核心,立足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县(市、区)委书记德、能、勤、绩、廉情况的.考核,侧重评价把握大局、战略思维、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内容,引导县(市、区)委书记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建议加大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或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县(市、区)委书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调整和处理。建议考核指标中应突出针对性。既要考虑到对每一个县(市、区)的普遍适用性问题,也要尽可能考虑到一些特殊因素,在考核指标中应留有一定的余地,由考核组研究当地县(市、区)的具体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应列入的考核指标,既注重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生活、化解社会矛盾和落实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又注重考核县委书记关键时刻和困难时期、在处置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表现,注重考核作风状况和做群众工作能力。
三是加强对县(市、区)委书记队伍的监督。按照服从大局、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教育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运用切实有效的法规、制度约束和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等制度。研究制定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办法。认真落实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县(市、区)委书记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逐步形成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推行特邀监督员制度,把对县(市、区)委书记“人前”与“人后”、“八小时内”与“八小时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强大合力,全方位监督其任职行为、生活行为、社交行为。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县(市、区)委书记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汇报、考评和年终廉政谈话制度。县(市、区)委书记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总结。上一级纪委、组织部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等方面每年对县(市、区)委书记进行一次廉政和履职情况谈话。坚持定期实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建立专门的县(市、区)委书记信息库,收集各种信息,动态掌握县(市、区)委书记的表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四是完善以州市党委为主的县(市、区)委书记管理体制。以州市党委为主的县(市、区)委书记管理体制与党组织设置、行政区域设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是相适应的。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各县(市、区)委和县(市、区)委书记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包括县(市、区)委书记工作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有利于更好地监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但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部分县(市、区)委书记变动频繁,不利于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委书记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执行任期制。上级党委要就县(市、区)委书记执行任期制出台具体规定,合理界定县(市、区)委书记的任职期限,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在此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个人违法违纪或提拔),一般未任满规定时限不得调整。二是完善外出请销假和登记制度。对县(市、区)委书记外出实行请销假和登记报告制度,报上级党委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查。
五是积极推进县(市、区)书记异地交流。认真坚持县(市、区)委书记交流任职和回避任职制度,扩大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交流范围,各地区之间交流人数应相对平衡。要选派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有培养潜力或厅级后备干部进行交流,并逐步扩大州市之间县(市、区)委书记的异地交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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