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20 16:17:3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关于流动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大举向前迈进的背景之下,大量未成年子女随同父母和大量打工大军一起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这些“流动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和接受教育的重要时期,却面临着成长环境从农村到城市的巨大转变,加之遭受到各种不平等待遇,他们的犯罪率明显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控制和预防流动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本文将立足司法实际,从法律和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分析留守少年和流动少年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于流动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流动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看,流动少年所占比重相当大。2010年至2012年期间,锡山区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少年所占比重连续三年超过90%,更加令人担忧的是,最近三年的流动少年犯罪人数逐年增加,并且呈现增幅越来越大的趋势。

  2、流动少年犯罪呈现出低年龄、低文化程度的“双低”特征。锡山区法院最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流动少年犯罪人绝大多数没有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占90%左右,他们不是中途退学就是被开除,甚至还有文盲。16-17岁年龄段的流动少年是犯罪的“主力军”,而14-15岁的低龄犯罪人也有增多之虞。

  3、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以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为主。2010-2012三年间锡山区法院共审结流动少年犯罪210人,犯罪类型的前三位分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抢劫、抢夺罪。可见,流动少年犯罪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轻暴力犯罪也很多。另外,从近三年的犯罪类型分布图中可以看出,流动少年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元化,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种较为复杂隐秘的犯罪行为也开始出现。

  4、共同犯罪是流动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特别在侵财型犯罪中。2010年锡山区法院审结流动少年刑事案件67人,其中共同犯罪37人;2011年审结流动少年刑事案件62人,其中共同犯罪22人;2012年审结流动少年刑事案件70人,其中共同犯罪19人。共同犯罪人数在流动少年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重较高,成为这一群体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

  5、因网络引发的流动少年犯罪案件增多。大多是因为需要资金上网而去盗窃、抢劫;有的因网上聊天发生口角而寻衅滋事;有的因在网吧结识了不良人员而出于所谓朋友义气跟随犯罪。

  6、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流动少年呈增多趋势。一些流动少年虽然仅被起诉一个罪名或一部分犯罪行为,但实际有多笔违法犯罪的行为或多次违法犯罪的记录,但大多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处理。

  二、流动少年的犯罪原因

  (一)、家庭原因

  1、物质条件差导致流动少年为了满足基本生存需求或因虚荣心理而犯罪。

  虽然相对而言,进城务工收入要明显高于在农村的务农收入,但在城市,农民工家庭仍然是绝对的以及相对的低收入家庭,并且职业、工作与收入均不稳定,社会保障尤其匮乏,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意外,因病致贫、因意外致贫的可能性非常大。虽然贫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是在基本生存需求因为极度贫困而得不到满足,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自己需求的尝试又频频受挫时,改变现状的迫切希望就很可能催生犯罪,同时,面对灯红酒绿的城市,虚荣心也很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如在一起盗窃案中,高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均来自苏北农村,只有小学、初中文化,辍学后不愿工作,却向往城市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于是在短短二个月内疯狂作案十余起,钱物价值十七余万元,所窃钱财均是用于上网吧、迪吧、高档娱乐场所、购买高档服装甚至嫖,所买高档服装在穿一次后即扔掉,手机几天就换一个新款,钱花完了再次盗窃,他们已经完全陷入了畸形消费的怪圈。

  2、与父母情感的疏离导致流动少年心理的不健康。

  一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本来为了生计就疲于奔命,加之他们从事的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这就必然导致工作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而能够用于教育子女的时间却所剩无几。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文化程度有限,他们对于子女的关心大多停留在物质的层面上,在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心理成长上却无暇顾及,或者无心顾及。在最需要亲情呵护的时期得不到应有的关爱,这使得流动少年与父母的感情渐渐疏离,他们一方面出于本能地渴望亲情,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种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看轻情感的淡漠心理,这种矛盾的心理使他们很容易产生心理扭曲,进而引发犯罪。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由于父母对李某关心不多,造成她从小性格内向、自卑,其竟然仅仅因为一起打工的同事刘某无意撞了一下她的胸口,就以为刘某故意欺负她,一气之下,没多加考虑,就随手拿起扫帚柄将刘某打得脾脏破裂,构成重伤。

  3、家庭破碎比重的攀升导致流动少年心理失衡。

  进城务工使流动少年家庭的稳定性遭到破坏,主要是因父母离异、一方出走或亡故造成单亲家庭和离异后的重组家庭数量明显攀升。这种家庭结构的显著特点就是缺乏父爱或者母爱,这种在缺乏完整性和稳定性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因为得不到正常的家庭温暖,感情受到创伤,再加上同龄孩子的歧视、欺负,他们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容易结交一些社会不良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如有这样一个案例:15岁的喻某年幼时父母离异,母亲从此杳无音信,父亲常年在外,他辍学后来到父亲打工的城市,但却不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父亲即没精力管,也管不了。喻某于是与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混在一起,整天打架斗殴、惹事生非。在半年时间内,共参与绑架2次、抢劫5次、聚众斗殴1次、盗窃2次,且在这些犯罪过程中均起积极的作用。

  (二)、学校原因

  教育资源的稀缺导致流动少年的失学率居高不下。

  我国由来已久的城乡户籍二元制度给流动少年在城市入学设置了一道跨不过的门槛,流动少年只有在原籍所在地才能够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如果他们想在父母打工的城市入学,则必须交纳名目繁多的各种高额费用,这对于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一种不能承受的'负重。于是,留给这些处于学龄阶段的流动少年的只有两条路,要么是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要么是辍学在家,早早出外打工。然而,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经费有限,办学条件非常不理想,加之这些学校的老师往往是从民工原籍所在地的农村请来的,他们无论是在教学的方式方法上,还是在所用教材的种类上,都和城市学校存在较大的差距,更何况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参加全国统一升学考试中的资格问题尚未明朗,这就更让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成为“鸡肋”,大多数流动少年最终还是不得不选择放弃学业。这些辍学在家的少年,由于年龄小、文化程度低,想在城市谋得一份工作困难重重,于是他们中的大多数成为游荡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极易受到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犯罪可能性大大增加。

  2、法纪教育流于形式导致流动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的素质教育理念已经倡导了多年,但是在巨大的升学压力之下,应试教育仍然是学校走不出的阴影,学校过分重视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普遍存在,却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也存在较大的缺口。尤其在条件比较艰苦的农村学校中,由于教学条件比较差,教学资源比较缺乏,学校在教好文化课的同时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去进行专门的法纪教育,这就导致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而一旦这些孩子随父母进城成为辍学在家的流动少年,他们接触社会不良影响的机会大大增加,而自身淡薄的法律意识又使他们缺乏必要的鉴别能力和自律能力,因此,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社会原因

  1、社会教育和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流动少年更加处于管理真空地带。

  流动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并不只是他们父母的责任,而应当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因为流动少年群体本身就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社会产物,而他们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父母在管教方面的缺位也使得针对流动少年的社会教育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流动少年教育和管理机制,一方面,人口的流动使得流动少年原户籍所在地的相关机构鞭长莫及,无法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孩子“人户分离”的状态,城市也不将他们作为本地人纳入相关的管理教育机制中,这种两头都“踏空”的状态导致流动少年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放任自流状态,管理和教育的严重脱节直接导致了流动少年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

  2、现代网络传媒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流动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增多。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不健康信息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在各种信息泥沙俱下的网络世界里,流动少年是最容易受到蛊惑的一个群体。他们因为缺乏父母的关爱而对外寻求精神寄托,网络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个方式;他们因为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而很难找到工作,于是网络成为他们打发无聊时光的一个最佳途径;他们因为接受的教育少,心智尚未发展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并且鉴别能力也很弱,所以他们可能不加辨别的对网络信息全盘接受。这种种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最终使网络成为部分流动少年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晏某的父亲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其在对父亲的仇恨中长大,性格孤僻、多疑、冷漠、偏激,无人管教又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他整天混迹于网吧之中。在网吧里结交的“朋友”让没有家庭温暖的他感到了一点依靠,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和“朋友”一起去抢劫似乎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结果晏某在15岁时就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二年,在刑满释放后仅几个月,又因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预备)数罪并罚,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3、社会排斥导致流动少年容易产生心理阴影,进而可能引发犯罪。

  由于制度政策和历史遗留等多层面的原因,流动少年在城市不可避免的会遭受“社会排斥”,这种排斥突出地表现在:由于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不在一个层面上,他们在社会交往上受到城市少年的排斥;由于昂贵的教育费用,他们基本受教育的权利从城市中被排斥出去。在心理最敏感的成长时期,这种仅仅因为出身于农民工家庭就要被社会排斥、被城市边缘化的现实给流动少年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他们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挫折感、自卑感,而强烈的心理落差则会给流动少年造成长久且深刻的心理伤害,进而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容易引发犯罪。

  三、控制预防流动少年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流动少年社会保障机制

  流动少年随父母进城学习、生活、工作是城市化进程必然面临的问题,一味地将流动少年边缘化,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不仅不利于他们自身的成长,也不利于整个城市的均衡发展,相关机构可以考虑以居住时间等因素为标准设计一套流动少年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要理顺流动少年城乡教育对接机制,将流动少年的失学率严格控制在一定比例内,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可以考虑以社会办学缓解城市公共教育资源的紧张,但应对社会办学的资格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流动少年受到正确的引导。

  二是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通过提高流动少年生存就业技能有效减少因生存需求导致的犯罪。

  三是对于因贫辍学的流动少年要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帮扶机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二)、构建流动少年国家监护网络

  考虑到流动少年家庭不完整的比例较高,可以考虑以国家公权力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国家监护网络,以此来缓解流动少年的监护缺位问题。

  一是国家直接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其适用对象是那些父母双亡、入狱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尽到监护责任的,被父母严重虐待的,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而被剥夺监护友的,虽有父母但家庭极端贫困的。这一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教养教育等,它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当然也应充分利用社会捐助。对于那些家庭有条件但又不尽监护责任或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但有经济条件的家长,应向监护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

  二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

  三是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委托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可由社区有关部门牵头,建立一支责任心强、热心于未成年人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建立专门的帮教小组,对那些因监护人素质极端低下或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主要工作是建立档案、定期家访、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心理的辅导,承担他们闲暇期间的教育,组织各种活动,让这些孩子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三)、强化基层社会组织在预防流动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

  目前,居高不下的失学率和父母监护的缺位使大量流动少年游离于学校和父母的教育管理之外,所以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在预防流动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应当立足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控制体系,将其扩大到外来人口居住的社区,将预防流动少年犯罪的工作与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

  二是妇联、共青团等青少年工作机构和社会团体应深入流动少年集中的社区,帮助这些社区成立社区组织,招聘或培养专业的社工人员,建立流动少年登记管理制度,并协助公安机关清查社区娱乐设施,加强对网吧监管力度,维护社区秩序,净化社区环境。

  三是基层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加强对流动少年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动员广大“五老”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帮助其克服自卑的心理,培养在逆境中自强自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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