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地质灾害管理制度2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地质灾害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下达计划的地质灾害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省级财政项目、市级财政项目和县级财政四大类。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安排需要实施工程治理并且可以治理的(不存在用地纠纷、群众不同意等情况)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责
(一)根据区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上级财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申报项目的现场调查核实;
(三)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协助确定项目监理单位;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设计技术交底、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组织编制工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治理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月报,汇交项目竣工成果资料,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条工程治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指南,结合县级项目数据库,认真做好项目立项申报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书,并共同做好初审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工程治理项目
(一)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实施。
1.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承担中央、区级财政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
2.治理项目业主应根据国家、区、市招投标规定,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过程管理
1.工程治理项目开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工程区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治理项目业主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定期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设计、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设计,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相应设计责任。
4.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项目业主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商讨修正。
5.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施工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6.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资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3.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检查。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项目施工单位申报资料不实,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虚报项目,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施工项目资格,追回资金项目所在地三年内不得申报地质环境项目。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篇2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和杜绝地质灾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地质工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5、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6、矿井地质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7、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8、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9、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0、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1、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2、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3、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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