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4 22:09:47 应届毕业生网 我要投稿

【精】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0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10篇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院在汛期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及患者、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调用及更新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应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汛工作的全面协调与指挥,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物资储备原则

  第四条 物资储备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确保需要”的原则,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和历年防汛经验,科学合理地确定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标准。

  第五条 储备物资应满足快速响应、有效救援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救生器材、排水设备、沙袋、防水布、应急照明设备、通讯器材、医疗急救用品等。

  第六条 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入库

  第七条 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由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报医院管理层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采购时应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确保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医院使用要求。

  第九条 物资入库前应进行质量验收,核对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四章 物资储存与保管

  第十条 设立专门的防汛物资仓库或储存区域,明确标识,确保物资分类存放、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远离火源、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物资受潮、霉变、损坏。

  第十二条 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检查物资数量、质量及有效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五章 物资调用与归还

  第十三条 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直接调用储备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的原则,确保优先满足最紧急的需求。

  第十五条 调用物资后,使用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归还,并办理相关手续。损坏或消耗的物资应及时补充。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资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将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随着防汛形势的变化和医院发展的需要,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洪水威胁,确保医院在汛期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防汛抢险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患者生命安全及医院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医院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涉及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使用、维护与更新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调度”的原则,确保物资充足、质量可靠、使用便捷。

  第二章 物资储备种类与标准

  第四条 医院防汛物资储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抢险救援工具:如抽水机、潜水泵、沙袋、铁锹、铲子等。

  2. 防水防汛材料:防水布、油布、膨胀袋、快速堵漏材料等。

  3. 应急照明与通讯设备:手电筒、应急灯、对讲机、防水手机等。

  4. 生活保障物资:食品、饮用水、急救药品、简易帐篷、防潮垫等。

  5. 个人防护装备:救生衣、防水靴、安全帽、防护眼镜、口罩等。

  第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及历史防汛经验,科学制定各类物资的储备数量和标准,确保满足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第三章 物资储备管理

  第六条 成立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小组,负责物资的日常管理、调配与更新工作,明确各成员职责。

  第七条 实行物资分类存放,建立详细的物资台账,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核查更新。

  第八条 设立专用防汛物资仓库,确保仓库干燥、通风、防火、防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九条 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对过期、损坏的物资及时更换或报废处理。

  第四章 物资调配与使用

  第十条 一旦接到防汛预警或发生汛情,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快速调配物资。

  第十一条 物资调配应遵循“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医疗救治、患者疏散及关键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使用防汛物资需履行登记手续,记录使用时间、地点、数量及用途,确保物资使用合理、有效。

  第五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医院员工进行防汛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防汛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演练内容应包括防汛物资的快速调配与使用、紧急疏散与救援等,确保在实战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执行防汛任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医院防汛领导小组负责对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将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者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防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随着防汛形势的变化和医院发展的需要,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市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物资包括油料、石料、铅丝、铅丝笼片、救生衣、麻料、袋类、木桩等耗材;也包括汽车、防汛冲锋舟、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防汛物资的采购计划编制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条主要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按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各无聊使用单位依据储备定额、工程稳固程度等实际状况,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按照防汛有关预算定额,各项经费(基金)使用范围等,测算提出无聊采购数量及所需费用,逐级编报汇总,按要求上报。

  第五条主要物料采购计划,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工程量、投资、保量、按期完成。如确实需要调整计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

  第七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协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

  第九条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十条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四条铅丝、编织袋、木桩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五条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有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十六条物料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储备物料的收、支、存数量进行核实,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明,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妥善处理。

  第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

  第十八条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九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异地抢险需动用防汛物资时,受援地提出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统一调拨。

  第费用结算财务核算与统计

  第二十一条无聊费用结算由实施单位办理,各种会计资料和部分原始凭证由实施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保管依据“入库单”和验收小组出具的合格书登记材料台账和低值易耗品台账。

  第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物料购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虚报完成、转移挪用,各级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防汛物资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物料在采购环节出现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超过正常损耗、型号不符等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物料在储存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由保管人员负责;出库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剩余耗材或工器具使用完后未及时入库或发生损失由使用人负责。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需要,规范省应急管理厅防汛物资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防汛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指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采购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

  第三条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调度权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未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厅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防汛物资调用工作,监督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会同厅办公室编制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下拨并监督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经费使用,厅机关纪委负责对防汛物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省救灾减灾中心(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负责防汛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情况;

  (二)严格执行省应急管理厅调用通知,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负责防汛物资的'清点、检查、接收入库,建立防汛物资台帐,并录入应急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四)按照防汛物资不同品种存储和维护保养要求,做好物资的日常保管养护和仓储环境管理;

  (五)负责防汛物资报废申请和处置。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七条代储单位对防汛物资在确认验收合格后,填写《省级防汛物资入库接收单》,办理台账登记手续。

  第八条代储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岗位职责、值班巡查、验收发货、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物资台账、档案管理等制度,对防汛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第九条代储单位要按防汛物资维护保养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每年汛前,须对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填写维修保养档案和日志,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条代储单位要按防汛物资存储要求做好仓储环境管理工作,设置避光、消防、安全监控及隔潮垫层等设施,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等物资存储条件。对防汛物资要分类集中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确保安全。要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调用物资,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代储单位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随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每年5月1日前代储单位要将代储物资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汛期值班电话、物资调运预案等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十二条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防汛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章物资调用

  第十三条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物资调用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向代储单位下达省级防汛物资调拨通知单,调拨通知单由厅业务处室负责办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代储单位调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调用手续。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单后,应立即与申请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运方式(采用代储单位送货或调用单位自提),迅速组织发运。

  第十五条调用物资发运后,代储单位要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做好物资接收准备,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后,接收单位要在收货凭证上签字确认。调拨完成后,代储单位要根据实际调运情况填写《省级防汛物资调运出库报告单》,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六条调用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第十七条代储单位要制订防汛物资调运预案,落实发货、装卸、运输等各项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代储单位每年汛前要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防汛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储备物资总价值的5%计算,由厅防汛抗旱处会厅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从厅年度应急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九条防汛物资的采购、返还、报废、核销及储备管理费使用等,按照《安徽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和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乡镇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防汛物资的储备、保管、更新、调拨、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学调度、保障有力”的原则,确保防汛物资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章 储备种类与标准

  第四条 防汛物资储备种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编织袋、沙石料、块石、木桩、救生衣、救生圈、冲锋舟、橡皮艇、抽水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通讯器材、防汛抢险车辆及必要的抢修工具等。

  第五条 储备标准应根据本乡镇历年洪涝灾害情况、河流水文特征、防洪工程现状等因素科学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满足防汛抢险实际需要。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六条 成立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防汛物资的规划、采购、储备、调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下设物资管理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资管理站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台账,详细记录物资的'入库、出库、库存数量、质量状况、维护保养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八条 防汛物资应实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码放整齐,采取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腐蚀等措施,确保物资安全完好。

  第九条 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第四章 调拨与使用

  第十条 防汛期间,根据防汛指挥部的指令,物资管理站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拨工作。调拨应遵循“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抗洪抢险一线的需要。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领取防汛物资时,应填写《防汛物资调拨单》,明确物资种类、数量、用途及归还时间等,经审批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汛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借他人。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赔偿。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对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随着防汛形势的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更新,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使用及更新等工作。防汛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救生器材、抢险工具、排水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防汛沙袋、石料、编织袋、抢险车辆等。

  第三条 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学调度、合理配置,专物专用、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防汛物资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保养、调拨、报废及账目管理等。

  第六条 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调度等,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七条 根据历史洪涝灾害情况、地理特点、水系分布等因素,科学制定防汛物资储备计划,确保数量充足、品种齐全、结构合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采购过程需有详细记录,确保可追溯。

  第九条 物资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对,确保物资符合标准。入库后,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和调拨。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十条 建立防汛物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存放位置、入库时间、调拨情况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更新数据。

  第十一条 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检查物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物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特别是易耗品和有效期较短的物资,应提前制定补充计划。

  第五章 物资调拨与使用

  第十三条 防汛期间,根据防汛指挥部的指令,管理办公室负责防汛物资的调拨工作。调拨应遵循“先近后远、先急后缓”的原则,确保物资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领取防汛物资时,需填写调拨单,明确物资种类、数量、用途及归还时间等,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汛物资,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如有损耗或损坏,需说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接受上级防汛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将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乡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随着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维护及更新等工作,提高防汛抢险应急反应能力和物资保障水平。

  第三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储备、科学管理、快速调用”的原则,确保物资数量充足、质量可靠、调运便捷。

  第二章 储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规划、决策、监督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防汛物资的储备、调运、使用及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交通部门负责物资运输,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物资质量监管等。

  第三章 储备种类与标准

  第七条 防汛物资储备种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砂石料、编织袋、土工布、救生衣、冲锋舟、抽水设备、照明设备、通讯器材、应急帐篷、抢险车辆及专业抢险设备等。

  第八条 储备标准应根据本地区历史洪水情况、河流湖泊特性、防洪工程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满足不同等级洪水灾害的'抢险需求。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防汛物资应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确保物资安全、完整。储存仓库应满足防火、防潮、防鼠、防盗等基本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十条 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台账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物资的入库、出库、库存数量、质量状况及维护保养情况,实现物资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

  第十一条 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检查、盘点和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对损坏或过期物资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挪用、擅自使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物资。

  第五章 调用与回收

  第十三条 在发生或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时,指挥部应根据防汛应急预案和抢险实际需要,及时、准确地调用防汛物资。

  第十四条 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调用过程中应做好物资出库登记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防汛抢险结束后,应及时回收使用过的防汛物资,并进行清洗、整理、修复和补充,确保物资能够再次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及回收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将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对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随着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救灾减灾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物资储备,提高提高洪涝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规范防汛物资储备、调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物资是指乡财政安排资金,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减灾、救助受洪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防汛物资管理坚持“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防汛物资储备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全乡抗洪抢险、减灾救灾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铁丝、铁锹、镐头、雨具、救生衣、救生圈、应急食品、纯净水、照明灯、应急灯、帐篷、行李、警示牌等。

  第七条防汛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有: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做好调出记录;

  (三)负责调出的防汛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四)负责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防汛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情况;

  (五)负责防汛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

  第四章防汛物资调用

  第十二条防汛物资用于境内重要河流的抗洪抢险、防汛救灾、群众转移安置的需要。

  第十三条防汛救灾需要的物资,应由村级向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负责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乡党政办公室接到指令后,应当立即组织战备库发货,由各村组织车辆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防汛物资,由村级建立台账登记。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镇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物资包括铁丝、救生衣、麻料、袋类等耗材;也包括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负责。

  第四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五条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村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第六条防汛物资代储村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村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七条镇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储备管理

  第八条防汛抗旱物资是各村抗洪抢险的重要物资。各村主管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铅丝、编织袋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条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批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一条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二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洪水等自然灾害,确保防汛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使用及更新等工作,提高防汛应急能力,实现防汛物资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储备、快速调拨、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物资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防汛物资储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应急管理、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或指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1. 制定防汛物资储备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 组织采购、验收、入库、保管、维护等具体工作;

  3. 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4. 负责防汛物资的紧急调拨和运输协调;

  5. 组织开展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历史洪水情况、河流特性、地形地貌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防汛物资储备种类、数量和布局。重点储备包括抢险机具、救生器材、防汛抢险物料、照明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七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分级负责。各级储备应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第八条 防汛物资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确保物资质量。采购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管理制度,明确仓库选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等要求。仓库应设有专人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物资安全。

  第十条 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检查和维护,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对过期、损坏或失效的物资,应及时更换或报废处理。

  第四章 调拨与使用

  第十一条 防汛期间,根据汛情预测预报和抢险需要,领导小组可启动防汛物资紧急调拨程序。调拨指令应明确物资种类、数量、调拨地点及接收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接收防汛物资,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使用后,应及时归还或报告损耗情况。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通知调拨,但事后必须补办书面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储备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将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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