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优选9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1
为进一步推动文明、绿色施工,全面落实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审批制度,统一规划、统一调度、规范管理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实现城区内存量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确保项目工程土方开挖和回填处于受控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生活垃圾卫生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就地就近、先填后运”的原则,不断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避免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实现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全过程资源化、规范化管理,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垃圾(渣土)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降低环境维护成本,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科学化调配,实现“挖填平衡”
对城区在建工地申报的挖、填土方量进行统计汇总,制定科学调配方案,监督指导在建工地将开挖土方优先回填至运距最短的建设工地;当建设工地回填土方饱和后,剩余土方按审定路线运输至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处置。
(二)推进资源化利用,实现料尽其用
在建工地开挖出的剩余外运土方,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别予以分类堆放,并设置显著分类堆放标志,由县建筑垃圾(渣土)标准化处置场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真正做到料尽其用,减少处置场库存量。
(三)推进规范化处置,实现精细管理
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监控管理系统作用,依托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平台,严查车辆路线审批、车容整洁、密闭运输等情况,遏制车辆不按审批线路和时间行驶、车容不整洁、密闭运输不到位等现象,严厉打击带泥上路、超速行驶、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和违规倾倒等行为。优化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防止市场垄断。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石城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警大队、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渣土处置办)于县城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办公室从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抽调若干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的'现场勘察和审批。
(二)负责健全完善城区内项目土方调配管理机制。根据建设单位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现场具体情况、工期要求,按照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
(三)负责对城区内在建项目的挖方量和填方量逐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形成管理台账,加强项目巡查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四)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的处置核准,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督;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线路运输、违法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车辆所涉公司、个人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负责对运输公司及个体运输车辆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验备案,未经审验备案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工作。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超速行驶、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六)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文明施工。项目现场按照施工场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施工场地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的要求文明施工。
(七)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进出项目工地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防止车辆出现带泥上路、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和违规倾倒等行为。
(八)负责落实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流程
城区内需外运及接纳建筑垃圾(渣土)用于场地平整、基础回填或铺垫等施工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三日向县渣土处置办提出申请,报县渣土处置办审批后统一调拨;县渣土处置办负责审批并制定科学调配方案,项目建设方应按照调配方案具体要求规范运输。具体流程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三日提出申请—县渣土处置办接收申请并予以审核—县渣土处置办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测量及登记造册—县渣土处置办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审批并制定科学调配方案—将项目施工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纳入日常监管。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9月1日前)
县城管局向社会和媒体公开《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并进行政策解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城区内在建项目挖方、填方量及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日常运行阶段(20xx年9月1日起)
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制定《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考核评比细则》,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考核。运输企业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县渣土处置办按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工作职责,严格履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实现资源化、规范化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
县城管局要综合运用图解、小视频等形式对《石城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深入浅出的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的意义、方法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和平台载体对政策解读予以转载宣传,并结合实际进行政策宣讲。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及媒体监督,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行为的曝光力度,规范建筑垃圾(渣土)开挖、回填、运输行为,巩固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工作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
县渣土处置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各项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认真组织好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城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监管执法
县渣土处置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准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存在问题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促进建筑垃圾(渣土)挖方、填方、运输规范化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2
为规范廊下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为,严格管控本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作业情况,依据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金山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结算指导意见》和《金山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垃圾(建筑废弃混泥土)、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等五类。建筑渣土的处置和管理包括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和消纳的各个环节。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一)城建中心:履行建筑渣土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区环卫所的业务对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具体负责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和消纳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城管等部门移交。
(二)规建办: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规范装运;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牵头统计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预估进出土量和时间节点安排。负责加强对消纳场所扬尘,有毒有害垃圾违规排放等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
(三)水务站: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河道倾倒监管;对新开河道、池塘等水域开挖项目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避免长距离渣土运输,做好进出渣土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
(四)农村农业服中心:负责对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农用地土壤改良等回填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避免长距离渣土运输,做好进出渣土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
(五)工业区:负责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规范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处置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六)农业园区:负责对涉及农业园区为主体的农业项目建筑渣土堆放和挖土取土的监督管理,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避免长距离渣土运输,做好进出渣土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
(七)动迁办:加强对房屋拆迁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力度,明确渣土外运和回填方案。负责动迁基地等建设项目的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管理,不得出现长距离运输处置现象,项目平衡后多余的建筑渣土通过洼地填平、堆坡造景等区域内就地利用的方式实现源头减量。
(八)规资所:负责农用地土地整理复耕需土量的统计梳理。加强日常工作监管,监督行政村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或租借给相关单位堆放建筑渣土或挖土取土。
(九)综合执法队:负责对违反《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密闭运输、车容不洁的建筑渣土车辆进行处罚。
(十)派出所: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重点对车辆超速、超载、牌照污损等进行处罚;提供监控信息,协助镇绿化市容和镇城管中队开展调查取证,追查违法运输车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十一)城运中心:加强违规处置建筑渣土的巡查发现,将监督责任落实到网格化村工作站,扩大建筑渣土监管的覆盖面。对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的行为,堆积建筑渣土的现象,发现后及时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
(十二)各村委会:各行政村是辖区内建筑渣土排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在中标的运输企业内选择。辖区内土地流转、租借权利及需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经镇规资所初审后交由镇人民政府核实。
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
(一)预申报
严格落实建筑渣土出土和消纳实施预申报工作制度,预审报周期采用季度为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预申报下季度的建筑渣土出土和消纳信息。预审报由村委会向镇城建中心报备,再由城建中心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统一纳入全市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二)设置申请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弃鱼塘、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应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消纳处置场所预申报信息;
2.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授权经办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山区建筑垃圾回填及消纳处置证明》(原件、正反面打印)。农村地区消纳处置的。应由镇政府;村委会;区规划资源局廊下所;镇城建中心;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等五个单位的经办人签字、签章;
4.消纳场所受纳单位(村委会或建设单位)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的委托协议;
5.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施工方案,应明确堆填范围、高度和总方量,并附施工图纸或场地平面图,需经受纳单位(村委会或建设单位)和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签章确认(原件);农村区域的消纳场所回填范围及高度需经区规划资源局廊下所审核确认;
6.如经水上中转消纳处置的,还需提供码头经营许可证、码头(船舶)备案证明、码头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设施要求
1.配有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2.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处理,并设置防尘设施,必要时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安全警示等设施;
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置运输车辆和周边道路冲洗保洁设施设备;
4.设置审核。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弃鱼塘、废沟浜、滩涂等规划外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向区绿化市容局备案,经核实后启用。
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管理规定
(一)建筑垃圾受纳单位(村委会或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供的消纳场所证明真实可信,不涉及违法用地,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2.项目施工期间,对运抵回填的建筑垃圾品质进行监管,只受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严禁混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等),其中,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需检查建筑垃圾检测报告,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纳的建筑垃圾进行抽检,消纳期间抽检不少于1次;
3.回填建筑垃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的回填范围和标高为准,同时不得影响电力、燃气和供水等公用事业设施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纳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垃圾处置、中转、回填过程要规范施工,禁止随意堆放,严禁违法占地行为。
5.项目施工期间,受纳单位做好现场管理,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禁止其他非承运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回填。
6.每周将实际接纳建筑垃圾清单上报镇城建中心。
(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处理建筑垃圾,禁止随意堆放,严禁违法占地行为。回填建筑垃圾必须严格按照规土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要求的回填范围和地面标高为准,同时不得影响电力、燃气和供水等公用事业设施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对运抵回填的建筑垃圾品质进行监管,只受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严禁混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物品等),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进行回填作业时,必须及时向镇城建中心报告,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需检查并审核建筑垃圾质量检测报告;
3.做好现场监管,并做好计量等工作,禁止无处置证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回填作业,发现无处置证车辆进入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回填作业时,必须及时向镇城建中心报告,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每周向镇城建中心上报接纳的建筑垃圾量(来源及接纳量);
4.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施完整、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
5.对驶出消纳处置场所的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保洁,做好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及扬尘控制;
6.完工后组织建筑垃圾受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垃圾承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受纳单位的回填要求(建筑垃圾品质、堆填范围、堆填标高)进行作业,配合区、镇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禁止超范围、超标高堆填建筑垃圾行为;
2.对承运的建筑垃圾品质进行控制,杜绝运输混有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其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物品等进入消纳处置场所,其中,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需提供建筑垃圾检测报告。监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消纳处置行为,发现其他单位进入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回填作业时,必须及时向区绿化市容局报告,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3.配合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做好运输车辆冲洗保洁工作
五、落实卸点付费制度
1.资金管理。镇城建中心具体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结算管理工作,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费由镇城建中心负责收取,纳入镇级财政(镇城建中心)专用账户管理,主要用于农村土地使用补偿(集体资金)、消纳场所硬件设施投入管理、管理人员、完工后续土地管理等资金保障。结算时应当开具税务机关专用发票,并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建设单位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特殊情况另行商议。根据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出具的运输消纳凭证结算消纳处置费。消纳处置费由建设单位与消纳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比对、印证、结算。
2.消纳处置费用。结合历年来对消纳场所硬件、环保等管理新要求,本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用原则上不低于25元/立方米,特殊情况另行商议。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跨区转运处置环境补偿要求,外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审批同意至本镇消纳处置的收取环境补偿费用,处置费用原则上不低于55元/立方米,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3.运输消纳凭证管理。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按日汇总备案消纳场所的称重计量情况,提供明细记录至建设、运输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每月5日之前完成月度计量报表统计。出具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至建设单位、运输单位、镇城建中心及区绿化市容局(见附件五)。
六、巡查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消纳处置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消纳处置场所审批期限内,镇城建中心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村委会和现场作业单位每天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台账记录。
七、责任追究
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对运抵的建筑垃圾种类和品质进行管控,做到只受纳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违反此项规定的,以每个协议期为限,发生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发生两次给予经营单位市场退出,不得在本镇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相关作业。
2.建筑垃圾承运单位应承运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进入消纳处置场所。违反此项规定的,以每个协议期为限,发生一次给予停运整顿一月处罚;发生两次给予停运整顿三个月处罚;发生三次的给予市场退出处罚。
3.对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偷乱倒混合垃圾事件,涉及相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承运单位,对此混合垃圾后续清运处置产生的费用,各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金山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八、监督管理
镇城建中心定期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城管等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区绿化市容局,由区绿化市容局对违规企业落实约谈、停业整顿等惩戒措施。
受纳单位(村委会、建设单位)每日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城建中心、综合执法队报告。
九、备注
如遇本方案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3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无废城市”建设,在我市形成完善的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全闭环处置,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得到显著控制,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合理,城区积存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再生资源产品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全面完成我市“无废城市”建筑垃圾相关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
1.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工程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行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逐年提高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比例,到20xx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规划建设,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完善造价体系,将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4.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程施工单位或受工程施工单位委托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通知书》、《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处置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准运证》明确线路、时间、排放地点进行运输。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5.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应实施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可用于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水泥砌块、砖石等)应采取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产生的建筑弃土要积极应用于工程回填、土地平整等使用,剩余的排放至建筑弃土消纳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分拣,其中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按其种类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网络
1.推进建筑弃土消纳场建设。推动浑南、于洪、沈北、苏家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辽中等区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筑弃土消纳场所建设,构建近郊行政区稳定承接主城区弃土消纳的处置格局,在我市形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弃土消纳能力。不具备建设建筑弃土消纳场条件的中心城区,与其他行政区协商共享建筑弃土消纳场地,实施跨区排放。(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北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稳定运行;北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收运范围之外的地域,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设施处理可资源化建筑垃圾,以确保资源化处理范围覆盖和平长白满融地区、浑南除棋盘山以外地区、于洪新城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各地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至少建设一处装修(建筑)垃圾中转站,为本地区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修垃圾提供合规的消纳渠道。中转站应具备分拣能力,对收纳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其中分拣出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开展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按种类进行消纳处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妥善处置积存建筑垃圾
1.摸清积存建筑垃圾现状。全市各区要对本区积存建筑垃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本区域建筑垃圾积存量、积存点位现状,制定清理计划,排出清理时间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加速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各区政府宜利用积存场地建立临时处置站,使用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现场处置本区的积存建筑垃圾,或将可资源化建筑垃圾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厂。产生的建筑垃圾骨料可用于本区的建设,不可利用的轻物质、生活垃圾由本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渣土可暂存覆盖,后期进行综合利用。沈河、皇姑区等建筑垃圾积存量大的区域,要于20xx年12月31日前建成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站并投入运行。所有积存建筑垃圾的地块,应于20xx年12月前完成地块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3.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各地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于20xx年12月31日前对未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中转站进行清退。同时严禁私设暂存建筑垃圾场地,清查建筑垃圾乱倒乱卸点位,组织清理整治,采取长效措施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1.加强技术支持和保障。鼓励资源化企业开展资源化建材产品认证,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时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并将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适时更新完善绿色建材目录。在开展绿色建筑等工作评价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认证和使用比例作为评选和评价的重要因素。健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设标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加强资源化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在指定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装配式建筑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砌块(砖)等产品。(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3.加强再生产品应用管理力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严格执行现有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确保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能力建设
1.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建设完成“一网统管”渣土车精准管控场景,提升对渣土车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能力;积极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功能,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准运证》电子化,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全过程智能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2.继续扩宽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渠道。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继续发挥现有散流体运输违法违规线索推送机制作用,充分利用各市直部门、各环卫企业的渠道,提升监管工作效果,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同时,各地区应积极组织街道、社区对属地内发现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及时报区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建筑垃圾监管和执法。加强建筑垃圾领域多部门联合执法,紧抓建筑垃圾的产生、中转、运输、排放、资源化利用等关键环节,严格贯彻《固废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行业秩序,构建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信用管理机制,鼓励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合法处置建筑垃圾,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成立建筑垃圾工作专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等工作,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按照我市无废城市建设的工作任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作专班定期召集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难点。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由各相关单位和区政府每月报送相关工作进展,工作专班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进行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4
鉴于当前城市化进程中,街道两旁及周边区域频繁出现的建筑垃圾问题,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对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为积极响应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号召,有效解决街道建筑垃圾堆积与处理难题,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现状分析
1. 垃圾来源识别:首先,对街道两侧及周边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摸底,明确建筑垃圾的主要产生源,包括但不限于拆迁改造、道路维修、市政设施建设等。
2. 存量与增量评估:统计现有建筑垃圾堆积量,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产生的增量,为后续处置能力与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处置原则
1. 源头减量: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减少建筑过程中废弃物的产生。
2. 分类收集: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将可回收物(如废金属、木材、混凝土块等)与有害垃圾(如油漆桶、化学品容器)分离收集。
3. 资源化利用:最大化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如将废弃混凝土破碎后作为再生骨料,废木材用于生物质能源等。
4. 无害化处理:对无法直接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临时存放点:在街道合理位置设置临时建筑垃圾存放点,配备必要的`围挡、防尘、防渗漏等设施,避免垃圾外溢和环境污染。
2. 强化清运管理:与专业垃圾清运公司合作,制定定时定点清运计划,确保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同时,加强清运过程监管,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
3. 推广资源化技术: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提升公众对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接受度。
4. 公众参与与教育:通过社区宣传、讲座等形式,提高居民和建筑工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识和参与度,鼓励大家共同参与到建筑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行动中来。
5. 政策法规支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包括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监督与评估
1.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 绩效评估: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垃圾减量效果、资源化利用率、环境影响等方面,及时调整和完善处置方案。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我们期待能够有效解决街道建筑垃圾处置难题,促进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5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筑活动日益频繁,随之产生的建筑垃圾量也急剧增加。这些建筑垃圾如处理不当,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总体目标
1. 减量化:通过优化设计、施工管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 资源化:提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推动再生材料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3. 无害化:确保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 规范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措施
1. 分类收集
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可回收物(如金属、木材、混凝土块等)与不可回收物(如化学品废弃物、有害材料等)的分类要求。
在施工现场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引导施工人员正确分类投放。
2. 规范运输
选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泄漏、无散落。
实施密闭化运输,减少扬尘污染。
运输路线需提前规划,避开敏感区域,减少噪音和粉尘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中心,采用破碎、筛分、清洗等技术手段对建筑垃圾进行分选处理。
对可回收物进行再生利用,如再生骨料用于道路铺设、制砖等,废旧金属回炉重铸。
对不可回收物进行安全处置,如无害化填埋或送至专业机构处理。
4. 政策支持与激励
出台相关政策,对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补贴等激励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支持度。
5. 监督与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理中心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其运营符合环保要求。
三、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成立建筑垃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2. 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3. 技术保障: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水平。
4.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6
近年来小区内因建筑改造、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量日益增多,为有效管理这些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小区环境整洁与居民生活质量,同时遵循国家关于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导向,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目标设定
1. 实现分类收集:明确区分可回收建筑材料(如金属、木材、砖石等)与不可回收垃圾(如混凝土碎块、塑料包装等),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2.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合理处置,减少建筑垃圾对土壤、水源及空气的污染,保护小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3. 提升居民意识:增强居民对建筑垃圾分类与环保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社区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二、具体措施
1. 设立分类收集站点:在小区内合理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箱或临时堆放点,明确标识各类垃圾投放区域,方便居民分类投放。
2. 宣传教育与引导:通过公告栏、微信群、社区活动等途径,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居民的分类意识与参与度。组织垃圾分类培训或讲座,邀请专家讲解分类技巧与环保意义。
3. 专业清运服务: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清运公司合作,定期清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确保清运过程中采取防尘、防漏措施,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4. 资源回收利用:对可回收的建筑材料进行分拣、清洗、加工后,联系相关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如废旧金属销售给回收站,砖石、木材等可用于景观建设或道路铺设。
5.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由物业、业主代表及环保志愿者组成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垃圾分类与清运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提醒或适度处罚,确保方案有效执行。
6. 鼓励创新实践:鼓励居民提出创新性的建筑垃圾处理建议或项目,如利用废旧材料制作艺术品装饰小区,对优秀创意给予表彰或奖励。
未来,我们将持续优化完善该方案,引入更多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效率,加强与其他社区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垃圾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更新换代日益频繁,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随之急剧增长。建筑垃圾若得不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处置,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号召,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方案为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分类收集: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有效区分,为后续处理提供便利。
2. 资源化利用:优先考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如再生骨料生产、道路铺设材料等,减少原材料消耗。
3. 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直接资源化的建筑垃圾,采取科学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 科技支撑:依托科技创新,提升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
5. 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三、主要措施
1. 完善法规政策: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
2. 建立收运体系:构建覆盖全市的`建筑垃圾收运网络,实行定点收集、定时运输,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3. 推广资源化技术: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支持相关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4. 建设处理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再生骨料生产线、填埋场等,确保处理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5. 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倾倒、运输等行为。
6. 提升公众意识: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形式,普及建筑垃圾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环保意识。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研发、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补贴等。
2. 技术支撑: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水平。
3. 政策激励:出台税收减免、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4. 考核评估: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处置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城市建设。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为构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8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规范建筑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美丽宜居城市和美丽田园乡村建设要求,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我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面貌,为建设美丽宜兴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推进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建筑装修垃圾管理体系,逐步形成源头分类减量、中转规范管理、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我市建筑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建筑装修垃圾是指单位或居民在房屋装饰装修或修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土、砂石、玻璃制品、金属制品以及废弃石膏板、木板、木屑、塑料制品等(不含建筑渣土、工程泥浆、危废及生活垃圾)。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市城管局牵头加快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城区中转站建设,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由市公用产业集团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确保20xx年底投产运行,各镇(园区、街道)要同步推进各自辖区内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和集中堆放点选址建设等工作,为收运处置体系的建成运行夯实基础,并逐步提高收运率、安全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二)加强源头分类收集。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含居民小区、沿街店铺、商业综合体等),由物业公司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无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所在村(社区)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宜城街道、环科园以外的各镇(园区、街道)在各自辖区内设置建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各镇(园区、街道)、物业公司和村(社区)要引导居民、业主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和袋装化,并定点投放。
(三)明确运输管理模式。建立“中转为主、直运为辅”的运输管理模式,建筑装修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装修垃圾运输,建筑装修垃圾清运除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可“直运”外,一般采取“中转”运输模式。建筑装修垃圾产生点至城区中转站或乡镇集中堆放点的运输(收集),由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城区中转站和乡镇集中堆放点至资源化利用终端的运输,由市公用产业集团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统一承担。清运处置过程实行联单式管理,将建筑装修垃圾产生者、源头管理(物业公司、村、社区)、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终端纳入管理链条,建立全过程监管系统。
(四)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财政适度补贴的原则,有偿收集、运输、处置建筑装修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装修垃圾装载运输产生的清运费和终端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处置费,涵盖源头收集、人工成本、折旧、汽油(电力)消耗、管理等成本和合理利润。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费(清运费、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待宜兴市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向社会公布市场调节参考价。市场调节参考价确定前,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费根据《宜兴市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实施细则》执行。
(五)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为保障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序运行,提高收运处置率,推动形成建筑装修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方案试行期间,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费用、城区中转站或乡镇集中堆放点至资源化利用终端的转运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建筑垃圾产生点至城区中转站或乡镇集中堆放点的运输费用,由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各镇(园区、街道)财政保障。根据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运营协议,年处置量以30万吨为保底计费基数,为保证终端处置企业正常运行,如收运提供建筑装修垃圾量达不到设计能力,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六)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为防止乱收费和随意倾倒垃圾行为发生,达到运输规范、计量准确、处理有序的要求,压实源头管理,各镇(园区、街道)要将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网格,确保规范运输,杜绝乱堆乱放、私运乱接、随意倾倒,做好防控工作。从事建筑装修垃圾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要配备管理员负责收费与管理工作,在社区、物业公司接待大厅等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明码标价,配合村(社区)、物业公司确认产生单位或个人建筑装修垃圾的清运量、清运费用、清运时间、清运地点,做好现场对接工作。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从事建筑装修垃圾运输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推广再生产品应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设、市政园林、道路交通、河道水利等建设工程,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当率先使用建筑装修垃圾再生利用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装修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高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五、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牵头全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中转站建设;负责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平台,依法查处擅自处置、乱倾倒、抛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做好全市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二)市发改委:参与建筑装修垃圾中转站和集中堆放点建设方案的论证,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指导运输处置企业根据成本,合理定价。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镇(园区、街道)开展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给予财政奖励。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属地做好住宅小区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选址协调工作;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的源头管控,引导居民定点投放;牵头做好建筑装修垃圾袋装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市公用产业集团和各镇(园区、街道)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集中堆放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全市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所和集中堆放点的选址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修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装修垃圾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违法违规处置建筑装修垃圾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查处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运输车辆交通行为的管理,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审核,加强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建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的选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村(社区)、物业公司落实管理责任,宣传引导居民、业主定点投放建筑装修垃圾;清理辖区内的无主建筑装修垃圾。
(十)市公用产业集团:负责城区中转站和乡镇集中堆放点至资源化利用终端的转运工作;负责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日常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完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体系,是提升城乡环境面貌的重要措施,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板块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有效推进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各板块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建筑装修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规范处置知识,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各板块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条块结合、上下联运、齐抓共管,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发挥市场主体和民间协会作用,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有偿服务体系,完善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联控联管机制,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形成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良性循环。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城管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管理的全过程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将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镇精细化管理年度任务进行考核通报。对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物业公司,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托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信用惩戒,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9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全过程管控体系,推动我县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再上新台阶,为美丽广南建设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布局各处置终端消纳场所,按照各区域发展需求,明确建设时序;坚持分类减量、利用为先,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运营,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绿色、可持续循环发展;坚持部门协同、合力共治,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城市建筑垃圾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市域层面监管调度;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
(三)主要目标。规范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形成城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广南模式"。
二、管理范围
广南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即施工建设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管理时限
从发文之日起,长期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根据法定职责,结合三定方案及政府指定授权职责,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批事宜,由综合执法局负责后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由蒋福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日常事务。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收集、整理、报告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的重要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工作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并督促外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所、调拨点审批有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2.县发改局:负责制定本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费价格指导意见并做好价格监审,通过听证程序分类制定消纳场所的收费标准。开展消纳场的立项备案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3.县综合执法局:
一是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行动,并对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消纳地点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是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三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
四是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建筑垃圾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是负责辖区内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许可的运输、处置行为和其他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4.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重大工程 性弃土场设置中“并联审批”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及时接收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和乡(镇)综合执法队移交的填满审批方量的消纳场;并督促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编制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备案方案及时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履行恢复治理相关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业主依照备案的方案履行消纳场所恢复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以图斑整改、临时消纳、非工程审批性天然坑塘填平施工工程填(倒)土、非法设置弃土场等名义破坏耕地的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5.县公安局:负责规范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车辆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6.县司法局:负责我县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7.县委宣传部:负责我县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占领舆论高地,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8.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建设“并联审批”中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9.莲城镇、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科局、广南 路政大队: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工作规范
(一)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县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同县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牵头全面治理未获批城市建筑垃圾堆放点,核实查处相应案件、严厉打击城市建筑垃圾违法消纳处置行为。并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指导乡(镇)、行政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运用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建立消纳处置场险情监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消纳场运营、建筑垃圾回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强化生态监管。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涉及复垦及植被恢复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综合执法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等部门配合,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植被修复方案进行场区覆土绿化和植被恢复,同时做好相关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开具有关证明。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获核准后由县住建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方可处置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并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等事项。
(五)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应当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立项备案条件的,经立项备案后向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并联审批”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获核准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设置的消纳场应设置电子信息管理装置进行管理;应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受纳城市建筑垃圾;应有保洁运输车辆的专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确保车辆干净整洁、不污染路面。
(六)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获核准后由住建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方可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获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管理机制进行效管理;应有能密闭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车辆;运输车辆应统一实施智能化管理、统一车辆外观标识。
(七)施工场地管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外围应设置施工围挡,进行封闭管理,围挡上须配备喷淋设施。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公示牌,注明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名称、概况、启用时间、责任单位及监督电话、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内容。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处应配建符合标准的管理用房和管理系统监控室。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出入口应安装冲洗设备,配备专职保洁人员,配备高压水枪,设置沉淀池和清洗池;冲洗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主施工道路上,沿出车方向设置,两端设回水坡道和减速带。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推土机、挖掘机、压实机、洒水车、移动雾炮车等机械设备,并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
(八)信息台账管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建立消纳台账,包括车辆信息、垃圾种类和方量、来源、运输公司信息等基本情况。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六、审批和操作规范
(一)消纳场处置场所审批
1.消纳处置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申请消纳处置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县人民政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
(3)有取得建设该项目有关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占用林地、植被修复方案等相关批复文件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
(4)消纳处置场地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
②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
③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④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⑤所配置处理设备的作业流程说明。
⑥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2.定点消纳处置场所的审批。消纳处置场所由公开竞争并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按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经核准后建设。目前,县城规划区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渣(弃)土由莲城镇董那孟清水塘消纳场(已获核准建设使用)集中规范化处置;待该消纳场期满或者库容满后,再另行选址申办新的消纳场所。
3.工程项目之间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消纳审批。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工地(非同一项目工地)之间因互填等需要设置渣(弃)土再利用消纳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要求,明确挖填方标高和挖填工程量、挖填土具体位置,报住建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渣(弃)土再利用消纳;建设项目工地因互填等需要设置渣(弃)土再利用消纳场所,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要求,明确挖填方标高和填挖工程量,挖填土具体位置,报住建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渣(弃)土再利用消纳。弃土审批运送需要经市政道路运输的抄送县综合执法局监管。
4.流程规范
(1)设置定点消纳场所——规划建设通过验收后完善资料报备——县住建局核发《消纳场所许可证》——县住建局向社会发布消纳场所信息。
(2)工程项目之间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消纳场所——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回填城市建筑垃圾的类型——项目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县住建局核发《消纳场所许可证》——向社会发布消纳场所信息。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操作流程
1.备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方案,确定运输单位——报县住建局备案。
2.运输准许和处置。运输单位申请——县住建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义运输单位无法满足运输需求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增加运输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流程为(实行一张表并联审批):申请单位(人)申请——县住建局窗口受理——交通运输局审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县住建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报县综合执法局备案,联合监管,规范运行。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范
1.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许可
资料清单: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管理机制
办理流程:运输单位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核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
资料清单: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车辆相关证件,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
办理流程:运输单位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核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
资料清单: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流程:运输单位提出申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许可
资料清单: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及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证明材料;提供与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提供与取得有从事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固废、弃土消纳经营权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或与相应建设工地签订的供需合同(另需补充提供需求方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
办理流程:申请单位(人)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核准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决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整个整治工作过程,为营造良好氛围要争取得到企业和经营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管理难度和降低执法成本。
(三)依法执法,狠抓落实。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运营单位立即整改。对发现问题不认真落实整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督导整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政府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结果。行业管理规范整治中,执法人员和单位,有徇私舞弊、推诿扯皮、选择性执法等,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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