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时间:2020-07-20 13:45:22 读书笔记 我要投稿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与学习!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书目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鸠编著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全书内容分为四篇,共二十九章。孟德斯鸠在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著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规律。其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这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的。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应该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说诉讼法。

  摘要 在第六章中所探讨的内容是各种政体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程度等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则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专权者的绝对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 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所以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它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关键词 政体原则、法律的简繁、审判方式、刑罚、品德

  一、 内容概览

  (1) 法律简繁

  孟德斯鸠在书中说到,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反之就越简单直接。犯罪是一个人出于个人目的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刑罚是罪犯刑事责任的体现。孟德斯鸠在整本《论法的精神》中,始终没有放弃对政体的考量。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都必须与政体相适应,法律必然要与政体相吻合。不同政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对于各个政体的核心原则,共和政体的品德,君主政体的荣誉,专制政体的恐惧,在一些基本原则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应当成为实施刑罚的出发点。

  对于共和政体,孟德斯鸠主张采取较为宽和的刑罚措施。维系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充分利用品德的约束作用,来预防犯罪,对罪恶行径的最大惩罚就是宣判其有罪,因为这会使罪犯道德上出现污点。同理,在君主国家崇尚荣誉,最严重的刑罚就是使其名誉受损。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有道理的。常有这样的立法者,试图纠正一个弊端,便只考虑要纠正的弊端本身,眼中只有这么一个目标,而看不到可能引发的其他弊端。弊端纠正之后,人们只看到了立法者的严酷以及因为这种严酷的立法而产生的恶果。人们的思想被毒化了,已经习惯了专制主义。人们在思想上对严刑峻法已经习惯了,不再那么惧怕轻刑之后,政府不得不处处施以严刑峻法,如此恶性循环,那么政府的动力就会用尽。 而在专制政体中,执政者只需要用重罚压制人民,他们的法律简单粗暴,用来制造恐怖气氛就够了。在专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也就普遍被滥用,司法只是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既不公平也不独立,一切生杀予夺取决于独裁的人的好恶。

  (2) 审判方式

  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各政体中在审判案件时依据精确法律文本审案的必要性和审判的方式。越接近共和政体的政体,审判方式越趋于稳定明确。在共和政体中,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荣誉受到高度的重视,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判案,否则在涉及公民生命、财产或荣誉的案件中,势必会对法律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解释。审判的流程是首先要确定诉讼内容,在过程中不得变更,法官之间从不交换看法,每位法官只需按照“有罪”、“无罪”和“案情不清”这三种方式发表意见。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民,他们不懂合议的一切方法及其限制规定。所以只需要向他们提出一个目标、一个唯一需要作出判断的事实,让他们判断就可以了。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明确时,依法判案,在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当探索法律精神判案。君主政体的法官采用的是合议制:一起讨论、交换看法,彼此协调,修正己见,少数服从多数。而在专制政体中,几乎没有人拥有自我意志,法官即规则,审判的方式也是凭法官喜好。

  (3)法官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中,元首就是一切,因此在该政体中元首可以充当法官。对于君主政体,君主则不可以充当法官。若君主充当法官,君主政体将会被破坏,附庸于王权的中间势力就会被消灭,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信任、荣誉、友爱、安全感以及君主政体都将不复存在。同时君主政体的君主是起诉被告人并促使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认定无罪的一方当事人,若其亲自审理,即当法官又当原告,这是不合理的。不仅如此,君主若充当法官将会失去最高荣耀的主权权力的标志特赦权,因为他不可能推翻自己的判决,那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这时所有的概念都会混乱,人们不明白究竟这个人是被判无罪还是被特赦了。书中提到了路易十三要亲自审判拉瓦莱特公爵案件这个事例,路易十三想亲自审理拉瓦莱特公爵,最高法院院长贝列夫尔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君主露面时,应当是让人充满希望,而不是令人恐惧的,只有在撤销教会禁令时,国王才应该驾到。如果让君主断案做判决这将造成永无休止的不公与滥权现象,宠臣会对君主纠缠不休,这将会让人民感到不公与压迫,最终对政权造成威胁。 法律犹如君主的双眼,君主通过法律认清那些缺少法律无法了解的东西。他若想行使法院之职,那就不是为他自己工作,而是为那些谄媚之徒忙碌,这就是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表现。 在君主政体中,大臣不应当充当法官,内阁与法院之间天然存在着某种矛盾,尤其是在审理财政诉讼案件的时候。内阁成员应当为数不多,而法院则应由许多法官,因为内阁人员在处理政务时应当充满热情和感情,这注定只能有四五人去做。而,法官需要头脑清醒,对所有案件都应以某种方式冷漠地区别。若法官人数少,容易导致审判腐化。对于梭伦为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将可能产生的弊端:案件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复审,对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决:在人民面前对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对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应停止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责令人民重新审理,孟德斯鸠对这种做法极其赞同,从这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法治建设中着重公民德性的思想。

  为了防止对告发者的迫害和阴险卑劣者的诬陷,设立公诉官代替公民行动。

  (4)刑法的设置 孟德斯鸠认为量刑需要依照法律。对于刑法的轻重每个政体都有其特点。在宽和政体中,公民的爱国、知耻、害怕受责备的思想都是能防止许多罪行的震慑因素。对劣迹的最大惩罚就是认识到自己的确有劣迹,无须动用很多强制手段。在这种政体中,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执政者应当致力于敦化民风。而在专制政体中,刑罚却非常严苛,例如在古老的封建中国,而刑罚越多,革命就越近。刑罚严苛的主要原因还是其民风比较糟糕。 同时各种刑罚的轻重要搭配适当。防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小危害罪行。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当予以重刑。刑罚无区别时,获得赦免的期望有别,赦免是宽和政体的有效手段,而专制政体原则使得其无此优越性,因它不宽恕人,人也就不宽恕它。 严刑的后果是,人们对严酷的刑罚会慢慢习以为常,当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对专制主义也就变得习以为常。孟在论述刑法的设置,不断地说明执政者不应该用极端的手段来治理人。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我们就应该遵循大自然的意志,使蒙受耻辱成为刑罚最重要的部分。

  二、 思想总结

  孟德斯鸠对探讨问题的基础与前提都是紧紧扣住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他在书中说到“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孟德斯鸠的政体论对于政体的划分,是有着极强的理性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也考虑到每个政体背后的生存土壤的问题。每种政体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原则,即民众的精神面貌。 在本章的阅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是极力倡扬顺应人的天性的原则,如在第十二节中,他说到“大自然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让我们遵循大自然的意志,是蒙受耻辱成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在第十三节中“在官吏面前撒谎者处死刑,这与自卫是人的天性相悖”,十七节中“人心本恶,法律不得不把人设想成比实际略好些”。同时他也一直在寻找一种政治理想,而这种政治理想便是宽和(温和)的政体,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孟德斯鸠开篇便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世界上“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我们看见,我们的世界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着不变的规律。”

  因为最近也在看理学的书,看到这样的表述不禁一激灵。这个法不就是理?

  而且孟德斯鸠在讲到人这样的“智能存在物”创制法律时,“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如果不是这样“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这难道不是“理在气先”一样的论调吗?即朱熹所谓“若在理上看,则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

  孟德斯鸠接着还说“但是这绝不是说,智能的世界和物理的世界是管理得一样好的。因为虽然智能的世界也有它的规律,这些规律在性质上也是不可变易的,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象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所以他们并不永恒地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而且,就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律,他们也并不老是遵守的。”这也像理学中所谓人禀受的气有清浊,所以不能完全遵从理的指引。

  如果说有最大的不同是,孟德斯鸠认为有一个上帝在创造管理着一切,而中国理学家们的世界图景中并不给神灵留下位置。

  以上的摘记完全是从孟德斯鸠与理学比对的角度来看的。其实按照孟德斯鸠的逻辑,他最终要落脚到,因为人类这种不完善的智能物的特点,所以需要有宗教、道德与法律。

  他说:“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本章的后两节,孟德斯鸠简介了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有四条基本的自然法,和平、寻找食物,相互爱慕,过社会生活。

  但是人类一旦有社会,相互之间存在的平等消失了,就进入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而“这两种战争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建立起来。这么大的一个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人类的理性的体现,但又是把人类的这种理性用于个别的情况。他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他要考察论述的“法的精神”。

  故将军饮罢夜归来,长亭解雕鞍——读书灯前。

  《论法的精神》的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

  在这章中,孟德斯鸠首先指出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又可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区别是虽然是一人执政,但也必须“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而非完全按照一己之所欲为所欲为。

  不同的政体会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法律。

  在民主政体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进行选举的方式、规定投票的方式、实行公开的选举、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都是民主政体的基本法律。这样的政体下,议员和官员是人民选择的代理人。而对贵族政体来说,“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

  对君主政体来说,要防止它变成专制,要让似乎是无边无际的权力在微小的障碍面前停止住,则需要一个中间阶级,比如贵族或者僧侣,需要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比如某些政治团体。

  至于专制政体下,因为专制者会“懒惰、愚昧、耽于逸乐”,所以它的基本法律是要设立一个能够代为行政的宰相。孟德斯鸠的这种想法显然来自对东方专制的某些知识。不过他没有想到还有更坏的专制在中国,君权日益上升,相权逐步衰败,哪怕君王“懒惰、愚昧、耽于逸乐”,也依然统治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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