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审批期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登记。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
B
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效力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对首次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人的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如果是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当然退伙。D选项是除名的情形。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根据规定,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2万元)承担责任。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后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
[该题针对“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时间。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也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成立的日期。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知识点进行考核]
18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选项A正确,有限合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
选项
B
C.D错误,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该题针对“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1个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实缴的出资额。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选项ABC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合称为知识产权,所以ABCD都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殊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继承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财产份额的转让和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非合伙人只能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该题针对“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聘任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偿债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未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三、综合题
1
[答案]
(1)丙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的这两项事项是不符合规定的。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
(6)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戊的债务,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戊22000元,可用丙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为当然退伙,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因此应当解散,不应该继续经营。
[解析]:
2
[答案]
(1)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
C
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
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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