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及重要知识点

时间:2024-08-15 08:10:18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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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及重要知识点

  考试大纲和重要知识点总结是对考试复习最重要的资料,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复习经济法考试。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经济法的考试大纲和重要知识点。欢迎阅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及重要知识点

  一、从考试目标来看:

  删除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其他均无具体变化。立信CPA提醒各位考生,还要多关注去年的考试重点及高频考点。

  二、从考试内容来看:

  考试内容中,删除“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2)国有资产所有权变动(3)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4)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三、从参考法规来看

  经济法参考法规变化比较大,主要是根据新的法规进行了调整。删除了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且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立信CPA提醒大家注意参考法规,进行复习备考。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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